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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开听证 检察长以案说法

潼关检察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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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8日,潼关县检察院就种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拟做相对不起诉处理进行了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该案的检察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并阐述了拟做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种某某在会上宣读了悔过书,并承诺今后一定做一个安分守己,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成民同志对嫌疑人种某某现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诫种某某要引以为戒,真诚悔过,以后不仅要做到自己酒后不驾车,更要劝诫身边的人,以自己为反面教材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与会代表分别就酒后驾车的社会普遍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贾成民同志都一一进行了解答,并就法律关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阐释。受邀代表一致认为,本案中种某某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触犯了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拟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是融法、理、情于一体,促进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检察办案质效的一种办案好方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均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最后,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成民表示,此类案件引入公开听证程序一方面是希望通过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参与让案件的处理更加公平公正,激活司法的理性,把人民群众社会日常生活经验和朴素正义与检察官专业的法律判断相结合,以“看得见”、“听得见”的法治形式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各界的参与希望能达到良性的普法宣传效果,醉驾作为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现象,正是公众思想上不够重视,心存侥幸心里,对法律的认知不到位,导致醉酒驾驶的案件屡见不鲜,影响的不止是行为人自身,还有其身后的家庭,也希望在社会各界的参与下扩大宣传面,提升公众内心对法律的敬畏与遵从,将酒后不驾车变成一种社会常识,真正杜绝酒驾行为的发生。



普法课堂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驾一般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END


文字:陈尚伟

审核:梁春强

编辑:郭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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