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园地】潼关县检察院集中学习《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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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全体干警大会,集中学习了高检院会同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会议由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司小军主持。
《意见》明确,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基本条件,并且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商请本地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启动笫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确定合规考察期限。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检察机关将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此外,检察机关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结合合规材料,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下一步,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合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潼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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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郭婉英
审核:梁春强
编辑:郭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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