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反思硝酸铵储存安全
事故回顾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本次事故爆炸总能量约为450吨TNT当量。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踪(其中天津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调查组查明,最终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天津港“8·12”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教训
(一)事故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瑞海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于不顾,只顾经济利益、不顾生命安全,不择手段变更及扩展经营范围,长期违法违规经营。(二)有关地方政府安全发展意识不强。瑞海公司长时间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政府部门在瑞海公司经营问题上一再违法违规审批、监管失职,最终导致天津港“8·12”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三)有关地方和部门违反法定城市规划。天津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规意识不强,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失察。天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四)有关职能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人员甚至贪赃枉法。天津市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许可审批的交通运输等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工作规定,没有严格履行职责,甚至与企业相互串通,以批复的形式代替许可,行政许可形同虚设。(五)港口管理体制不顺、安全管理不到位。天津港已移交天津市管理,但是天津港公安局及消防支队仍以交通运输部公安局管理为主。同时,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违法将多项行政职能委托天津港集团公司行使,客观上造成交通运输部、天津市政府以及天津港集团公司对港区管理职责交叉、责任不明。(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进出口等环节涉及部门多,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相关行政审批、资质管理、行政处罚等未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同时,全国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平台,难以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全时段、全流程、全覆盖的安全监管。(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不健全。国家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的专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流通、使用等环节要求不明确、不具体,现行有关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偏轻,单位和个人违法成本很低,不足以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瑞海公司没有开展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处置力量、装备严重缺乏,不具备初起火灾的扑救能力。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没有针对不同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准备相应的预案、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消防队员缺乏专业训练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能力不强;天津市公安消防部队也缺乏处置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案以及相应的装备;天津市政府在应急处置中的信息发布工作一度安排不周、应对不妥。
据公开的统计报道,国内外硝酸铵储存环节曾至少发生5次爆炸事故。
01
1993年清水河“8·5”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危险品仓库混存多孔硝酸铵49.6吨、硝酸铵15.75吨,仓库内混存氧化剂与还原剂发生接触,发热燃烧,导致硝酸铵爆炸。事故导致15人丧生、800多人受伤,3.9万平方米建筑物毁坏、直接经济损失2.5亿元。
02
2001年法国图卢兹AZF工厂爆炸,存放了200-300吨散装硝酸铵的仓库发生大规模爆炸,造成了30人死亡,2500人受伤。该起事故由于数公斤二氯异氰脲酸钠与地上的500公斤硝酸铵混合,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硝酸铵强烈爆炸。
03
2013年美国德克萨斯维科市化肥厂“4·17”爆炸事故,位于德克萨斯州西部一储存和销售硝酸铵的化肥厂发生火灾,大火引发了储存的硝酸铵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260人受伤,厂外150栋建筑受损。2016年CSB发布的事故报告中将这起事故归因于木质结构的硝酸铵仓库、建筑材料以及缺少合理的自动喷淋系统。
04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仓库存放多种危险品(包括800吨硝酸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该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89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到68.66亿元。
05
2020年8月4日18:00左右,黎巴嫩首都贝鲁特港口发生巨大爆炸,硝酸铵总量约2750吨。截止到2020年8月30日,造成190人丧生,6500人受伤,3人失踪。
历史上涉及硝酸铵的事故相对较少,但是事故产生的社会影响极大,事故大多都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2021年9月26日,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号),进一步深化硝酸铵安全监管工作。2022年2月15日,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发布《关于开展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并同时公布工作方案和6个细分领域的指南,其中第1个指南就是《硝酸铵生产企业专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用于指导硝酸铵生产企业对涉及硝酸铵生产、储存过程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评估分级。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对硝酸铵生产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总结归纳了固体硝酸铵储存环节存在的问题,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七方面的问题。
一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不符合要求01企业对储存固体硝酸铵最大量核算理解有偏差,生产与储存装置没有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02因评估要素更新,硝酸铵生产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评估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以下简称“两项标准”)的要求。03评估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时,硝酸铵仓库周边设施或场所识别不全,未全部列为防护目标。二硝酸铵(扫地料、“不合格”产品等)回收处置风险管控不到位企业没有设置硝酸铵(扫地料、“不合格”产品等)专用库房,违规将其暂存在硝酸铵库房内;也没有按照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储存要求对暂存库房进行管理,并按照“两项标准”中的事故后果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部分企业不合格硝酸铵送事故池回收再生产,没有对回用不合格品中氯离子、油类等杂质含量进行分析监测。三硝酸铵单个库房设计存储量不符合要求,超量储存企业对《硝酸铵生产企业专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中的条款没有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对条款认识理解有偏差。如《指南》中要求单个硝酸铵库房存储量应不大于500吨,某企业专业人员对单独库房的概念理解错误,将硝酸铵库房分为3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内最大储存硝酸铵500吨,导致整个硝酸铵库房的最大储存量定为1500吨,与《指南》要求不符。四硝酸铵库房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企业硝酸铵固体库房周边50m内存在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如:硝酸铵库房与硝酸铵结晶厂房、液体硝酸铵生产装置的距离不足50m。五硝酸铵库房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硝酸铵仓库门、窗采用普通门窗,未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其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均不符合防火要求。六硝酸铵仓库未设置相关监测报警、视频监控、喷淋降温、通风等安全设施检查发现一些企业硝酸铵仓库未设置远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火焰视频识别报警,未设置超温分段启动强制通风或室外喷淋降温设施;某企业硝酸铵库房内的喷淋水管道总阀、管道支阀处于关闭状态,起不到应急处置的作用;某企业监测报警器蜂鸣音箱处于关闭状态,报警时岗位人员不能及时发现。七硝酸铵仓库动火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硝铵库房动火作业不符合GB30871的要求,存在动火作业票证填写不规范,库房内硝酸铵未清空的情况下在硝酸铵库房内实施动火作业等问题。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库房安全风险管控。
01
加强标准规范的宣贯和培训,组织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号)《硝酸铵生产企业专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等文件、规范,全面提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准确识别、科学管控硝酸铵储存环节安全风险并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控重大风险。02
加快硝酸铵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软件的推广应用,按照“两项标准”的要求,对硝酸铵企业内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开展评估,核算硝酸铵最大存储量。储存危险性类别属于爆炸物的硝酸铵仓库,以及储存硝酸铵不合格品的仓库,应按照事故后果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其他硝酸铵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按照定量风险评价法进行计算。同时采用事故后果法和定量风险计算法时,应同时满足两类方法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时,应将企业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定量风险评价。03
按照《指南》要求,固体硝酸铵库房无论是否够成重大危险源,均应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按要求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04
固体硝酸铵库房设置完善安全设施。如:安装消防水系统,配备适当的便携式灭火器,必须保证消防设施整除投用;库房内完善强制通风、远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全设施。05
加强固体硝酸铵库房的防火管理。一是建筑防火方面,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要求,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每座库房最大允许占地面积1500㎡,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00㎡。二是动火作业方面,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库房内动火作业应全程录像并至少留存一个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库房内实施动火作业。进入硝酸铵仓库作业的机动车应加装阻火器,电瓶车应为防爆型。06
加强固体硝酸铵储存的安全管理。一是进一步提升固体硝酸铵库房储存条件,比照《民爆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7.1.3规定,单个库房存储量不大于500吨,库房周边(50m)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在外部和内部安全间距均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多个仓库合计最大存储量也不得超过2500t。二是硝酸铵储存管理应符合GB15603、GB17914等要求,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严禁超量储存,严禁与易燃物、可燃物、还原剂、强酸、强碱、亚硝酸盐、活性金属粉末、性质不相容的有机物等接触,严禁散装储存和露天存放。
07
硝酸铵生产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号)的要求,落实配套建设与固体硝酸铵产能相匹配的硝基复合肥、硝酸铵溶液等调峰装置或产能分流设施的要求,调峰装置或分流设施的设计能力应能有效平衡固体硝酸铵产销量,避免固体硝酸铵超量储存。08
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一是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针对硝酸铵生产储存过程潜在的火灾爆炸事故编制专项预案。二是配备处置硝酸铵事故的应急器材装备。三是应急人员及能力的配置。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工艺处置队,加强值班值守,提高自身处置灾害事故的能力。
硝酸铵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关键战术行动硝酸铵事故现场的应急人员应按照以下几个步骤展开响应:1.Size-up:仔细评估现场突发情况。收集有关以下三个问题的信息:发生了什么?正在发生什么?将会发生什么?2.现场求助。 找到工厂经理或负责人,或者尽快联系他们赶到现场。3.事故响应过程中要求工厂经理或负责人全程参,不得离开事故现场。应将工厂经理纳入应急组织机构中,全程参与事故行动计划编制,没有人比现场员工更了解事故原因。4.精确定位硝酸铵的位置,也就是热区的位置。响应初期就按照危化品事故响应流程来应对硝酸氨事故。5.根据事故响应指南合理开展人员疏散。6.隔离事故区域并限制无关人员进入。7. 启动应急战术行动,确保暴露区域不受火灾影响。如果暴露区域也发生火灾,则确保用于灭火的水不能进入热区。8. 将问题限制在硝酸铵和热区。确保没有或不可能有任何有机物与硝酸铵接触。9. 控制用于灭火的径流水。硝酸铵是一种海洋污染物,严防污染水源。
10.如果火势位于热区或侵入任何装有硝酸铵或燃油的封闭容器,应立即开始将所有人员撤离热区。扩大警戒线范围,确保戒线内的民众完全疏散。随时做好硝酸铵发生爆燃的准备,以尽量减少救援人员和民众的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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