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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化工(危化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化工邦
2024-12-12


化工邦,医化行业人脉社交和一站式服务平台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近期,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化工(危化品)企业开展“四不两直”检查和夜查专项行动,紧盯薄弱环节、重点风险、突出问题,坚决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同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现场测试。现集中向社会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各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有效管控风险,及时消除隐患,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一、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3月1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等重点工作不知晓;氢气钢瓶间(8瓶高纯气)强制通风电机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甲类库西侧门口外墙接线箱内有非防爆插座;520车间(甲类)三楼厂房存在硫化氢气体,但硫化氢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置不足等。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上述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多元醇(**)有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防护设施、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2024年3月2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多元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环氧丙烷V001罐出料线安全阀拆除外送校验、聚醚多元醇装置EH102换热器安全阀R-4SO-04拆除外送校验,原用于安装安全阀的管线法兰处采用盲板封堵,安全设施未正常投运,且封堵盲板作业未办理盲板作业许可。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上述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应急管理部门已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普法小贴士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来源:南京应急管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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