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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运输危化品,2名责任人被追刑责!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对马鞍山经开区一起非法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案件作出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马鞍山市首起同时判处危险作业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典型案件,对打击全市危险化学品全链条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2023年7月,有线索反映,马鞍山经开区年陡镇官碾村一沿街门面房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经查,年陡镇一个体工商户吴某某未经许可,利用沿街房屋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硫酸、盐酸等易制毒和硝酸、双氧水等易制爆化学品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市应急、公安及经开区相关部门迅速响应、果断处置,成功将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黑窝点”捣毁,依法高效开展案件侦办,并对该窝点的危险化学品开展全环节上游溯源及下游延伸,一并查实了朱某某为吴某某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当涂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的违法行为分别构成危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相关法律条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危险驾驶罪四种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03擅自经营储存甲醇,获刑3年6个月!非法储存经营危化品,移送司法机关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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