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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经营储存甲醇,获刑3年6个月!非法储存经营危化品,移送司法机关追刑责!

化工邦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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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5日,应急管理部门接群众举报,对某民宅仓库进行核查。发现该民宅仓库内存放危险化学品甲醇14460升,系郭某所有;郭某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1641笔,销售金额共计1634770元;郭某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期间,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民宅仓库内存放的疑似甲醇的物品后,依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当场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郭某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郭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01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否则,就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本案中,郭某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郭某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1641笔,销售金额共计1634770元,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02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1日,应急管理部门对某地集装箱及周围进行检查,发现陈某在该地点违规储存氮气、氧气、氩气、二氧化碳、乙炔等压缩气体共173瓶。经调查,陈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8年6月开始储存、经营工业压缩气体。该储存场所未设置检测、监控、防火、防泄漏、防雷、防毒等设施设备,附近有汽车修理厂、驾校、停车场,距高架桥约20米,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陈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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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工业压缩气体具有易燃、易爆、助燃性质,属于危险化学品。陈某长期无证经营、违规储存上述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一旦泄漏,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因此,陈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 应急普法,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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