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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律观澜| 绑虐同胞留美学生回国后,或面临更重刑罚

2016-02-23 原创   简言君 检事微言
2016年2月17日,在中美两国华人圈中引起轰动的洛杉矶中国留学生绑架凌虐同胞案宣判,3名主犯被判处6到13年的监禁,刑满后将被驱逐出境。
自该案被曝光以来,很多人将中美两国法律进行比较,有观点认为如果该案发生在中国境内,则无法对施暴者处以刑罚。这一问题涉及以下三方面内容:
1中国司法机关对该案有无刑事管辖权?
2依据中国刑法,被告人行为如何处理?
3已在外国外服刑,能否免于再次被判?

笔者认为,3名被告人服刑完毕,被驱逐出处美后,在理论上,仍有可能因此案被我国法院处以更重的刑罚。


事实综述3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均系中国女性留学生,案发之前因琐事引发矛盾,3被告人起意对被害人进行报复。2015年3月,3被告人纠集多人(至少6人以上)将被害人用汽车强行载至某公园后,在该公园内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及精神折磨。其间,3被告人与其他被纠集者共同或分别实施了扒光被害人衣裤并将衣裤扔到垃圾箱里,向被害人身上泼冷水,用烟头烫其乳头及臀部,用高跟鞋猛踢被害人头部并把鞋脱下来殴打其全身,强迫被害人吃沙土并将其埋到沙土中等行为。上述过程持续5小时,导致被害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说明三点:其一,由于没有看到案件证据全貌,上述事实综述是笔者依据媒体报道内容整理;其二,被告人年龄不详,推定均满18周岁。上述两点如有不实,以下推论有可能不成立;其三,案发时间据报道是2015年3月,当时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实施,以下推论均依据修案发时的条文及罪名。
一我国刑法对该3名被告有刑事管辖权
《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如上法条,无需多解释。3被告人均属中国公民,即使身在境外,只要所实施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即可被追究;即使所犯之罪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依法也只是“可以”不予追究,而非“应当”不予追究。
二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为方便阐述,笔者仅针对第一被告人的行为展开讨论,该人因绑架罪、严重人身伤害罪、攻击罪以及使用暴力工具攻击罪4罪,被判13年监禁。
笔者认为,该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非法拘禁罪,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上述法条说明三点:其一,条文并未限定犯罪主体,故即使女性,也能够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直接正犯、间接正犯或者狭义共犯;其二,对该罪中“猥亵”、“侮辱”的含义,学术界尚存争议,笔者认为二行为并无本质差异,任何侵害妇女性羞耻心的行为均可认定为该罪中的“猥亵”、“侮辱”行为;其三,“聚众”在实践中一般指纠集3人以上,公共场所”指允许不特定多数人出入之场所,“公然”的含义有争议,笔者认为只要有第三人在场,即可认定。
据此,被告人将被害人强行带至公园,并在该地使用暴力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强行扒光被害人衣裤、用烟头烫其隐私部位等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性羞耻心及人格尊严,完全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并且,被告人纠集多人在公园内共同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其情节既属于“聚众”,又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对被告人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被告人的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对上述法条及解释说明一点:刑法条文并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多久构成该罪,实践中一般参照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在没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以24小时为立案追诉标准。
据此,被告人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5小时,但其间对被害人有暴力殴打及侮辱行为,故被告人行为符合追诉标准,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对被告人的行为应从一重罪论处
被告人的一系列行为同时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但行为之间有重合、牵连之处,若对二罪均予认定,有重复评价之嫌,故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结合上述规定,被告人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应对其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尽管在外已受刑罚,仍可再被我国追究
《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如上条文,我国刑法对域外刑事判决采取消极承认态度。因此,被告人服刑完毕被驱逐出美后,仍可依照我国刑法,对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其已经受过外国刑罚处罚的情节不必然导致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结果。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在美服刑结束后,在理论上仍然可以依据我国法律对其判处五年至十五年的有期徒刑,这一处罚可能重于其现在被判处的13年监禁。当然,是否会被追究以及追究程度,司法机关有裁量。
上述观点仅仅是依据媒体报道的事实,从纯粹法律分析的角度所得出的个人意见。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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