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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察雇凶杀自己,凶手能免责? | 读律观澜
正常人很难想象高位截瘫者的生活:小便要靠尿管,大便靠人抠,三餐需喂食,日夜要护理;肌肉萎缩,手脚变形,严重褥疮,经常高烧;此外,每天还要经历针灸、电疗等八项康复治疗,尽管这些治疗可能根本没作用。四年来,他接触最多的人就是两名护工,他看得最久的东西就是病床上面的那块天花板,他想得最多的事情就是应不应该结束这痛苦的一切。
经过一番痛苦的挣扎,他终于做出了一个抉择:雇人杀死自己,因为他连自杀的能力都没有,只能“劳烦”别人。他找到的凶手,是一个QQ签名为“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的无业者。
据警方公布的信息,2015年10月11日,凶手将被害人从病房中接走,取走了祝江存下的7万块钱,用轮椅将他推进郑州一宾馆的某个房间内。凶手按照被害人要求,向他捅了十几刀后离开现场。2个小时后,他后悔了。高呼“救命”后,他被闻声而来的宾馆服务员送往医院抢救。“救命”竟然是他说出的最后一个词——经过抢救,他的命保住了,但重度昏迷,近乎植物人。
38天后,警方将凶手抓获。
这个案件从发生到真正解决,绝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不过既然凶手已经落网,追责问题摆在面前。我们不妨就此先分析一下此类案件存在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