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及各省疫情防控业务权威解答
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热点问题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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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税务支持疫情防控权威回答
增值税
1.问:我是一家运输企业,在疫情期间运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增值税是否有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问:我是辽宁一生鲜水果超市业主,在疫情期间销售的蔬菜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3.问:我企业为抗击新冠疫情从国外进口一批口罩,之后无偿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问:我企业为抗击新冠疫情从国外购进一批口罩,之后无偿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进口的时候已缴纳了税款,现在是否可以退税?
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5.问:我是一家个体户,将购进的口罩、消毒液无偿赠送给市人民政府,是否需要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问:我企业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需要在什么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里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7.问:我是一家银行,近日向某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发放单笔贷款合同金额500万元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享受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因此,您银行向该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如该小微企业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或该小微企业没有授信额度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8.问:我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写字楼,受此次疫情影响,多家租户无法按期复工,物业公司决定减免租户三个月的租金。请问,为租户提供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您对于租户免租期期间,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9.问:我经营一家饭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新冠疫情影响,自今年1月开始营业额下降,请问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因此,您餐厅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0.问: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此优惠政策我企业可以享受到什么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1.问:企业卖口罩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如果企业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存在增量留抵税额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照《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2.问:企业销售医疗器械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答: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增量留抵税额的,符合条件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39号 )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企业所得税
1.问:我企业是一家药品生产企业,现在做防疫药品研发,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摊销。
2.问:我企业是一家口罩和护目镜的生产企业,2020年2月份购进了一台生产设备,发生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问:我企业是一家药品制造企业,新研发的药品对外销售,发生的广告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问:我企业购买了一批口罩和护目镜,通过当地政府进行了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是全额扣除还是按照比例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问:我企业购买了一批防护服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相应取得什么凭证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6.问:企业想对疫区捐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问:我是一家商贸公司,我通过顺丰快递,向武汉市中心医院邮寄了20台空气净化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8.问:我企业是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问:疫情期间,我企业购买了10000支一次性口罩,20桶消毒水,消毒水用于单位消毒使用,口罩发给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佩戴。购买的口罩和消毒水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问:由于疫情原因,棋盘山风景区响应国家号召,暂时关闭,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作为旅游企业,只要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您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个人所得税
1.问:我是一个个人,向医院捐赠了价值1万元的口罩用于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问:我是单位的一名职工,由于疫情严重,我向武汉红十字会捐赠了5000元钱,请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捐赠这部分钱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问:非居民个人通过红十字会向疫区捐款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4.问:我单位每天给每位员工发放一个口罩和一副手套,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传染,请问发放的这部分物品员工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问:我是一位医生,我医院是定点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的医院,发给我的工作补助和奖金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6.问:由于疫情严重,我单位给每位上班的员工发放疫情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由此可以得出您单位给员工发放现金补贴是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问:我是一家参与疫情救治防控工作的非营利性医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2.问:我是政府卫生部门专门设立的疫情控制机构,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3.问:我是一家民营的小企业,受疫情影响推迟复工时间,产生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存在困难,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社保
1.问:我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生产运营造成严重亏损,无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能否推迟缴纳?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2.问:企业经营困难,“减税降费”政策背景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文件规定:“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3.问: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率现在是否仍是减半征收?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文件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4.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中(十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是否执行?仅指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社保费征期延长至3月底还是所有的企业均可以参照执行?
答: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均可享受社保费征期延长政策,各行业划型标准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说明: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5.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其中“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是指当期利润是负数吗?由哪个部门负责批准?企业应该到哪里申请?申请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为防控疫情,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次社保费征期延长政策。企业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自行选择是否为中小企业,确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6.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其中“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是由税务部门判定吗?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为防控疫情,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自行确定是否属于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企业,确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六、吉林税务局
1.我是在长春的一名创业者,经营一家商贸企业。因为这次疫情防控形式较为严峻,直接赠送给了武汉的定点医院一批口罩,尽一些绵薄之力,请问这批捐赠物资在增值税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我企业为防控疫情,购进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在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按照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说的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3.我餐厅自1月起受疫情的巨大影响,客人少了,营业额降了很多,加上人工、材料的话亏损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餐厅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我是一家餐饮公司,由于春节期间发生疫情,没有开业,但依然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送给了防疫一线医生护士食用,增值税上怎么处理?
答:您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您采购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5.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重点疫情地区返回吉林省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挂牌价格,请问计提销项时要不要作调整?
答:特殊时期政府安排和指导的价格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您提供的餐饮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
6.我公司是制作口罩的,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为了扩大生产,1月紧急购进了大量原材料,改造一条生产线,有很多进项抵不完,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因此,您可以在2月申报期时,对您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
7.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属于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人连轴转,马上市里区里开会准备给我们复工返岗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贵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因为疫情原因,我给长期承租我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如果您已预收租金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租金需要退还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扣减后的销项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因为疫情严重,我不方便去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企业现在需要领购发票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我省应对性行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20条措施,我省全面提供邮寄配送业务。对纳税人网上申请领用发票、代开发票业务提供邮寄配送业务。
10.我公司是一家公交运输公司,因新型肺炎疫情导致客流下滑,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对此是否有税收政策给予支持?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公司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1.我公司是物流企业,接受国家指令调配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了一笔运输收入,请问是否要缴税?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2.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受疫情影响,市民群众网购生活物品显著增加,快递公司承担繁重的收派功能,而公司在疫情期间开展业务各项成本也在增加。请问是否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公司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13.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的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值税,假期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应该要怎么处理?
答:按照现行规定,您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进行相应所属期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抵减。
14.我公司是一家抗疫药品的生产企业,目前已研发出一种创新药并即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请问后续如将该创新药对患者免费使用,增值税方面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上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十、浙江税务权威回答
一
总体优惠政策
问: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企业复工复产的时间比往年延后,税务部门在这方面有哪些应对措施?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延期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月份的征期延长至2月24日。如企业在征期内受疫情影响还不能办理申报的,可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办理路径: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二是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影响,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办理路径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三是缓缴社会保险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企业申请办理路径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四是酌情免除处罚。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酌情免除处罚。
问:自疫情暴发以来,有的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特别是有的小微企业更加困难,有哪些减税降费政策帮助企业?答:除了上述问题所答的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和缓缴社保费以外,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自行申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需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同时,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问:为抗击疫情,我公司拟捐赠一批物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答: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境外采购防疫医疗物资回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于纳税人在境外采购防疫物资以充实我国防疫物资供应,按照货物贸易项进行对外支付,不必进行税务备案。同时,境外采购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也无需办理税务备案即可对外支付并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问:还有什么其他优惠政策吗?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由按月调整为在9月征期按年一次性缴纳,缴费人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向当地残联申报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同时,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我们采取“双优先”政策,即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工作。
二
倡导“非接触式”办税
疫情防控期间,对有办税缴费需求的纳税人、缴费人,我们倡导“非接触式”办税。问:什么是“非接触式”办税?答:“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到厅,非急事、延后办,大厅办、先预约。”“最多跑一次”涉税缴费事项已经100%实现网上办、掌上办,请您最大限度选择线上办理渠道。 问:“非接触式”办税有哪些渠道? 您在需要办理涉税缴费业务时,可选择下列渠道(以下渠道均24小时开放): 1.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登录网址: 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 2.“浙江税务”手机APP 3.“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 在微信公众号中搜索“浙江税务”,点击关注即可 4.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5.“浙里办”APP 问:“非接触式”办税具体应该怎么办?答:各涉税事项的具体办理方式您可通过登录“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首页下载《办税指南2020年1月版》查看。 详细的电子税务局操作说明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操作规程】点击相应事项查阅。 问:“非接触式”办税过程中遇到问题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咨询电话。 1.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咨询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在线交互】-【智能机器人客服】-点击进入。 2.“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 咨询路径一:登录“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智能咨询】进入。 咨询路径二:登录“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互动】-【纳税咨询】进入。 3.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 登录“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 -【税小蜜咨询】进入。 4.咨询电话 涉税(费)业务咨询电话: (1)浙江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服务咨询电话。 技术服务部门电话: (1)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4008012366; (2)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操作问题:航天信息:95113,百旺金赋:4006122366或4006112366; (3)个人所得税客户端系统操作问题:4007112366; (4)互联网便捷退税企业端操作问题:4001555110。 问:“非接触式”办税无法办理时,应该怎么办? 答: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实体办税服务场所暂停现场办理服务,只接受特殊业务的预约办理。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场所按照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规定执行。 【线上预约】如您有涉税业务必须至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办理,除特殊紧急情况外,请至少提前一天预约。您可通过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线上预约,预留办税缴费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候税务机关与您确认相关事宜,然后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办理。未事先预约的,现场不予受理。 【实体办理】已完成线上预约并得到税务机关来电确认的纳税人、缴费人,请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并做好个人防护,自觉、正确佩戴口罩,主动配合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和体温检测。业务办理完毕后,请尽快离开,减少在场所停留时间。不符合防疫要求的人员一律劝返,请您予以理解配合。 问:还可以从哪里了解“非接触式”办税? 答:您可以通过“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仔细阅读《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 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服务提示》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事项的通告》,详细了解“非接触式”途径图文说明。特殊时期,服务不会断档,请您保护好自身安全,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
企业类具体问题
问:我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疫情发生后,我厂第一时间向湖北捐赠了一批口罩和防护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所以,你公司捐赠口罩和防护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
问:我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人连轴转,马上市里区里开会准备给我们复工返岗补贴。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如果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问:我是生产口罩的公司,为对抗疫情,近期购买了一些生产设备,进项比较大,目前还能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税务部门将优先为与疫情防控工作密切相关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还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问:我是一家口罩生产厂家,春节前大量员工回到外地家中过年。根据政府要求,公司计划2月10日开工,但因当前疫情防控需要,大量的公路、铁路客运暂停,员工返工面临困难。我司决定向客运企业包车统一接送省内各地员工返工,相应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为了开工复产通过包车、包船或包机等方式将员工从居住地接回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其支付的包车、包船或包机费用,如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问:我是一家船舶建造企业,因组织人员返工向市汽运公司包车,政府给予50%的运费补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不征增值税。因此,该笔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 问: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前进购了大批食材,突然遭遇疫情暂停营业,但我们自愿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供应给了集中隔离点的工作人员和隔离人员食用,这部分免费提供的餐食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另外购进的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变质的原材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向防疫一线工作人员和隔离人员无偿提供的餐食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无须缴纳增值税。 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在疫情期间停产停业的其他行业,如果因疫情导致原材料过期变质的,同样适用。 问:我是一家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使用,受疫情影响消费者退定,酒店停业,为了防止食材变质,现将部分食材以低于购入价销售给附近居民,申报纳税时是否需要调高销售收入? 答:企业为减少损失以较低的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现行政策所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隔离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的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价格,请问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所以,你公司2020年1月1日以后提供的住宿服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问:我酒店按照政府集中隔离安排为被隔离人员免费提供住宿服务,需要视同销售吗?如果后期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隔离人员免费提供住宿的服务不用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提供该项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你公司后期取得的政府补贴如果不与住宿服务的收入或数量有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问: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的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值税,假期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怎么去申请退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您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并在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期销售额和税额,如果出现当期不足抵减的,也可以视情况选择抵减下期应纳税额或者申请退税。 问:我们是一家运输公司,向湖北地区运输了很多批次的物资,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你公司的运输业务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 问:我们是一家运输公司,为了帮助湖北地区对抗疫情,无偿向湖北地区运输了很多批次的物资,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疫情防控期间,无偿向湖北地区运输物资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项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问:我公司为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疫情对我公司的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国家是否出台了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如你公司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 问: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无偿为电视台制作了一些防疫情的公益广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疫情防控期间,无偿为电视台制作公益广告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问:我公司是一家环保公司,疫情期间免费为社区提供公益消毒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无偿为社区提供消毒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问:我们公司近期向湖北地区的一家公司转让了以前研发的一项防疫技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我是一家建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在特殊时期的生产劳动保护用品,只要取得合规扣税凭证,且不是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等现行政策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问:我是一家成品油经销企业,因系统故障原因,导致成品油库存数据丢失,影响企业开票,现急需进行补录库存,请问疫情期间,如何申请办理成品油补录库存操作? 答:疫情防控期间,出现此种情况,您无需携带纸质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录手续,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等方式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并提出申请,同时填报成品油经销企业库存调整申请表(电子版或者扫描件)以及采购油品发票复印件(图片或者扫描件)等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由税务机关补录库存数据。 问:省民政厅指定我市民政局接收国外捐赠的一批消毒物品,用于防控疫情,目前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因此,接受国外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消毒用品,如果符合该公告规定的条件,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拟扩大产能支持疫情的防控,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有相应的支持政策?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问:享受了增值税或消费税优惠政策的,附加税费还可以享受优惠吗? 答: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享受;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的,原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四
个人所得税类问题
问:我们公司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向员工发放了口罩和医用酒精,是否需要计入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某员工由于身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给该员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我们单位给予了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该笔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由于身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其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我是一名医务人员,被派至某地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单位发放了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无需。对参加这次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控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问:2020年2月,纳税人小张通过当地市政府捐款2万元,用于抗击疫情,该项支出是否可以在工资收入中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小张可以选择在各类应税所得中扣除上述捐赠支出。如小张选择在2月份工资收入扣除,凡有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2月综合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项目中扣除。当然,小张也可以选择在明年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如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问:2020年2月,纳税人小张直接向某参与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2000个医用口罩,用于抗击疫情,是否可以在工资收入或其他应税所得中扣除? 答: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五
其他类问题
问:我是一家企业会计,以前一直是到办税厅领取发票,现在受疫情影响,想网上申领,怎么办理?答:您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申领发票。 1.路径: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 2.选择“申请类型”为“发票验旧领新”后点击“生成验旧信息”,选择“发票领用”渠道为“邮寄”,勾选需领用发票名称,填写相关信息,完成申请。 问:我以前一直是到办税厅代开发票,现在受疫情影响,想网上代开,怎么办理? 答:您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代开发票。 1.路径: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业务(自然人登录菜单)——专用发票代开(代征附加税)/普通发票代开(代征附加税)/普通发票代开(自然人登录菜单)。 2.自然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申请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发票代开信息填写好,点击提交后,选择“邮寄方式取票”,请您将邮寄信息里面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邮编、地址等信息填写正确。发票可以通过EMS寄出,无需上门领取。 4.您也可以选择代开电子普通发票,只需输入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即可接收电子普通发票信息,无需等待。 问:我是一家企业会计,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公司上班,有几张专用发票,就要超过360天了,怎么办? 答:您不用担心,自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360天认证期限限制。 问:我是一家企业会计,疫情期间如何办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确认? 答:您可以通过浙江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1.如果您取得的是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可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应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 2.如果您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又或者您取得的是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可先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 问:我于2020年1月份购买了一辆汽车,原本于春节后缴税上牌,但由于疫情影响,目前无法回浙江,如何处理?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答:按车购税有关规定,超过购买日期60天后未申报缴纳的,会产生滞纳金。由于疫情影响,无法在窗口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纳税人,可以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我要办税-车辆购置税,或者在支付宝-城市服务-政务-浙江税务-单位纳税人-车辆购置税模块办理缴税业务。
附件一
_延期申报操作
附件二
_延期缴纳税款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