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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就纳税信用修复公告答记者问
记者:请问主要基于哪些考虑制发31号公告?
记者:从31号公告内容看,此次纳税信用修复调整主要变化是第一条,所列5种情形涉及对破产重整企业和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是基于什么作出这些调整?是否结合了《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的落地情况?
记者:第四条涉及“首违不罚”的信用评价调整是基于什么考虑?意味着什么?
记者:“符合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30日内纠正,直接判D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是基于什么考虑?
记者:31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