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维导图
1.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6%一档保持不变,在16%、10%两档税率同时下调的情况下,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因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可能出现上升。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注意:加计抵减15%声明中的生活服务业包含范围比加计抵减10%声明中的生活服务范围小,不包含社会工作,公共设施管理业,不动产出租,商务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代理业,其他生活服务业。
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明确,延续实施2021年底到期的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9.《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1号)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15%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延续到2022年底,下同)。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问答1: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问答2: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答: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1.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服务中除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外的纳税人)
2.加计抵减15%政策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1.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但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生活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问答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①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②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③纳税人兼有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2)加计抵减15%政策
①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②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③生活服务销售额比重以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计算。
问答2:某纳税人在2019年10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20年1月设立,但其1月、3月均无销售额,其2月生活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和租赁服务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1-3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问答3: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12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是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答:《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因此,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问答4:在计算生活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包括哪些?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吗?
答:包括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申报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差额计税按差额后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问答5:某纳税人于2020年1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1-3月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4-6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例题中的纳税人2020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1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问答6: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 答:如某纳税人2019年10月设立,2019年11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一并计提11-12月份的加计抵减额。问答7: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声明。
(二)申报表填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四)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问答8:某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该纳税人2019年6月加计抵减额的期初余额为10000元,一般项目可计提加计抵减额50000元,由于4月份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转出,当期需要调减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70000元。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答: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根据当期加计抵减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相关列次。其中,“期初余额”列填写10000元,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50000元应填入“本期发生额”列中,当期调减的加计抵减额70000元应填入“本期调减额”列中。本行其他列次按照计算规则填写,即“本期可抵减额”列应填入-10000元,“本期实际抵减额”列应填入0元,“期末余额”列应填入-10000元。 问答9: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那么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答: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依据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纳税人在4月的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5×10%=2.5(万元)。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0+2.5-0=2.5(万元)。 由于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30-25=5(万元)>《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所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2.5万元。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30-25-2.5=2.5(万元)。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问题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提到,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五、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推荐阅读:应交税费有关会计分录总结、一文理清增值税减免等优惠事项的会计处理。
例:某服务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居民日常服务业,兼营商品销售,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1月一般计税项目实现收入2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月已抵扣并加计抵减的一批加热设备转为专门用于职工福利,本期进项转出10万元。企业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1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对应成本未取得扣税凭证无进项税额抵扣),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包括暂不考虑需要按照简易计税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转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100×15%=15万元;
②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5+15-1.5=28.5万元 (1)抵减前一般计税应纳税额=120-100+10-10=20万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当期实际加计抵减额20万元,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8.5-20=8.5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4.月份终了,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与应纳税额相比较,除了应纳税额=0外,实际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2.填写主表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实际抵减额”七、风险提示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记入“其他收益”贷方,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中的“利润总额”包括“其他收益”。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既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也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对年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若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很有可能导致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不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例:某企业2019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额为136628.86元,但未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该企业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964842.04元,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5%+(2964842.04-1000000)×10%=246484.20(元)。根据规定将136628.86元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计入会计利润总额后,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变为3101470.90元,超过了300万元的标准,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101470.90×25%=775367.7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775367.73-246484.20=528883.53(元),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上一版:增值税加计抵减思维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