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析:江门市F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规留抵退税案
小颖言税提示(案例简析):
1.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的差异原因,有些是因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而造成的(见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收入确认时间思维导图、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思维导图),还有些差异却是由于企业未按规定确认收入造成的,需要区别对待。
2.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取决于发票的开具时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由于房地产企业在交房前通常已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应税行为发生(交付)为前提,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案中,企业已交付商品房,纳税义务已发生,但没有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通过少申报销项税额获得了大量的留抵税额。
3.骗取留抵退税的定性,取决于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国新办举办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税务总局王道树副局长指出,税务部门将在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同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为留抵退税工作顺利实施保驾护航。他强调,要在“打”上出重拳,进一步聚焦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做到“露头就打”(注:打早打小),并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依法重拳打击。
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本案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查处打击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为线索,采取的是入户检查形式,突击检查的目的是不给涉嫌骗税企业提前准备的时间。检查方法采取了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等方法。
5.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之一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企业一旦因骗取留抵退税被查处,36个月内将无法再申请留抵退税。
6.如何防范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的风险?首先应准确地掌握政策,不要因错误理解政策造成违规取得留抵退税;其次,应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不能因发票未开具而不确认或故意延迟确认收入,从而达到减少销项税额,增加留抵税额的目的;再次,杜绝不法筹划,如将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的进项税额转到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抵扣,不要动这个念头;最后,更不能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以虚开发票的方式抵扣进项税额来骗取留抵退税,恶意取得虚开发票达到一定金额是要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