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加油卡和ETC卡税会处理总结(20230226更新)
本文对常见的三种预付卡(加油卡,购物卡和ETC卡)的税会处理进行总结:
第一种 购物卡
一、财税处理:
(一)销售方直接销售购物卡:
1.销售方售卡时,向购卡方开具的编码为601不征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等
贷:合同负债——购物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注意:如果出售预售卡的商家销售的商品涉及不同的税率,则商家要合理估计预收款中的增值税额,实际消费情况与预计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要根据最新信息对“合同负债”和增值税的金额进行重新估计。并将重新估计的结果,调整“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和“合同负债”科目。
购物卡面值大于实际收款金额时:例如充200送20,面额为220元,假设税率13%,按实际收款金额确认收入200元。
贷:合同负债——购物卡 19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23
2.持卡方消费时,不得开具发票:
借:合同负债——购物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物卡面值大于实际收款金额时,接上例,假设用购物卡消费了20元
借:合同负债——购物卡 17.91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09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9(20×200/22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9
合同负债——购物卡折扣 20×20/220 1.82
(二)销售方通过售卡方销售购物卡:
1.销售方
(1)收到售卡方的销售款时,向售卡方开具不征税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作为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2)与售卡方结算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3)持卡方消费时,不得开具发票。
借:应收帐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分录略。
2.售卡方
(1)售卡时,向购卡方开具不征税发票,注意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2)与销售方结算售卡资金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3)与销售方结算手续费时,向销售方开具品名“经纪代理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持卡方
(1)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持卡消费或者赠送给客户时,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借:管理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总结:购物卡模式下,销售方在持卡方消费时确认收入实现,但不能开具发票;持卡方在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案例
案例1:2020年9月,甲超市将金额113万的购物卡委托乙公司销售,当月乙公司将购物卡全部销售给丙公司 ,丙公司于10月将卡全部购买了办公用品,乙公司将售卡金额113万扣除手续费收入5万元后汇给甲超市。假设甲超市销售毛利率20%,甲、乙、丙均为一般纳税人。请写出甲、乙、丙三方与预付卡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和发票开具情况。
(一)9月向乙公司购卡时
(二)10月用卡购买办公用品时
1.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13万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113万
2.发票取得
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小结:
1.销售方:在持卡方消费时确认收入实现,但不开具发票,与售卡方资金结算时开具普通发票;支付手续费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方:结算手续费时确认收入实现,向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时向持卡方开具普通发票,结算预付卡资金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
3.持卡方:在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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