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不动产混用,发生装修费的进项是否全额抵扣?
分析:
首先,假设自有的不动产混用,发生装修费的进项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综上,装修自有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财税〔2016〕36号规定 “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混用情况下,其装饰费用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其次,从公平性角度,既然财税[2017]90号文将租入的固定资产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既然租金纳入全额抵扣的范围,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公平性,对租入不动产发生的装修费也应当同自有房屋发生的装修费一样处理,即全额抵扣。
其三,从字面理解,“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文件也并未界定全额抵扣的仅限于租金,租入固定资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的进项税也应当可以全额抵扣。
其四,从立法的原理分析。按《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20160415)》的表述:“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对于无论是购入的还是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涉及该项目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取得时还是后续的支出,均符合上述比例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以及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特性,均应该选取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处理。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作者:张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