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全省应急管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具体如下:
抽查对象: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金属冶炼企业。
抽查内容:检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
抽查依据: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2019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抽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相关参加演练人员。抽查比例和频次: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实施层级: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二、对地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三、对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査四、对尾矿库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七、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八、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具体内容请点击文尾“阅读原文”查看原文及附件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改)全文。
抽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5%,每年1次。实施层级: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和频次:33%,每年1次。
实施层级: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九、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情况的检查抽查对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抽查内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保持情况。抽查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抽查方式:审核材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抽查比例和频次:33%,每年1次。
实施层级: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信息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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