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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全省应急管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中国危废产业网 46危废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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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具体如下:

一、应急管理情况检查

抽查对象: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金属冶炼企业。

抽查内容:检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

抽查依据: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2019年7月修改)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抽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相关参加演练人员。
抽查比例和频次: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实施层级: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二、对地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三、对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査四、对尾矿库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七、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八、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具体内容请点击文尾“阅读原文”查看原文及附件

五、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抽查对象:全省范围内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抽查内容:1.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发包或出租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依法依规取得相关安全许可证情况);2.工艺管理情况;3.设备设施管理情况;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抽查依据: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改)全文。

抽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5%,每年1次。实施层级: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抽查对象:全省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抽查内容:1.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亊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4.生产品种、数量、主要流向情况。抽查依据: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修改)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抽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和频次:33%,每年1次。

实施层级: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九、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情况的检查抽查对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抽查内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保持情况。抽查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抽查方式:审核材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抽查比例和频次:33%,每年1次。

实施层级: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信息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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