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权”控制的并非都是广播行为!酒吧播放世界杯节目涉嫌用电视屏幕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首日,央视发布了一个版权声明。其中的一个权利主张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是否拥有法律依据?在某版权群,大家就此进行了讨论:
未经我台书面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剧场院线播放、公共场所播放等方式使用2018年世界杯比赛的音视频节目内容。
摘自: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版权声明
不揣浅陋,我在群里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大意如下:
我猜,央视认为足球赛的现场录像是构成作品的。因此,根据广播权中的第三句话,以扩音器或类似工具(影院屏幕,餐饮店电视机等)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是受权利人(如果央视获得了此项授权)控制的。这个权利,我们把它叫做广播权,其实并非广播权(看看伯尔尼公约原文就知道了) ,其性质上更接近机械表演或者放映权。
其实,这个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早在2006年德国世界杯期间,也曾有学者【曲三强教授】认为:
在整个转播过程中,无论是影院还是酒吧,都只是一个接收的终端。接收者只是打开了一个接收器。“这就是说,酒吧和影院的行为只是接收行为,不会影响到任何人的权利。”
参见:郑博超:酒吧播放世界杯,有侵权“隐患”?关于公共场所播放世界杯的法律问题,:2006年06月16日 ,来源:检察日报
相信一般人更愿意接受这种“不侵权”的结论,而会认为构成“侵权”是很荒唐的。这样的困惑 ,和海底捞买来一张正版CD能不能在店里播放的问题,是类似的。一般人都会认为我都付钱买了正版CD了或者为看电视节目都支付有线电视费了,怎么播放一下还要再收钱?困惑应该就在这个地方。其实,打开CD播放机、录像机、收音机、电视机等各种播放设备,如果家里或私人听或看 ,就不是“公开”表演或放映,就不可能侵权。但在公众场所播放给大家看,就是公开的机械表演,或放映,或扩音器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如果我们能接受机械表演权,那么,打开电视机或收音机给大家(给公众不是私人自己)看电影或听音乐要付费,也应该是一个性质。
产生这种困惑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的著作权规则是从国际公约中生硬搬过来的 ,并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在赋予权利人每一项排他的权利(尤其是传播权)时,会经过激烈的立法博弈。因此,很多规则中存在的权利,纸面上有是有了,但从来就不发生实际作用,没人去行使权利,也没人会觉得有法律风险——因为连法律专家们都不一定清楚其具体含义,著作权人更不清楚它能让自己做啥,义务人也根本不在乎规则是什么,普通的吃瓜群众更没觉得有啥问题。所以,有时候我们的“常识“或”经验”总与规则产生背离。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广播权,是来自《伯尔尼公约》第11bis条第1款的第(i)(ii)(iii)项,一共三句话。我国《著作权法》把这三句话归纳成一个“广播权”,存在很大的误区,其实,《伯尔尼公约》归纳的是:“广播和相关权(broadcasting and related rights)”。正是存在这样的误区,导致很多人哪怕专业人士都难以接受:酒吧播放世界杯节目,怎么就成了“广播”行为?
附:伯尔尼公约第11bis条第1款
从《伯尔尼公约》的上述规定来看:
(1)把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广播权中的第三话理解为是对广播行为的控制,是错误的。第三句话不是控制广播电视台对作品的广播,而是控制任何第三方对广播电视台广播的作品以扩音器或类似工具(如电视屏幕或大屏幕)向公众进行机械再现(放映),其实质是机械表演权或放映权。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有关广播权规定的三句话,不能简单理解为都是广播行为。其实,只有第一句话才是真正的广播权(控制无线广播组织对作品的无线广播);第二句话是转播权(控制有线或无线广播组织对广播的作品的有线或无线转播);第三句话是机械表演权或放映权(控制在公众场所对广播的作品的放映或机械表演)。
(2)著作权人授权广播电视台广播其视听作品,不等于授权任何第三人向公众转播或机械再现(放映)广播的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广播电视台(无线)播放其作品(广播权中的第一句话),广播电视台可以从普通电视观众的收看中获取自己的利益;著作权人授权营业场所通过扩音器或屏幕播放广播的作品(广播权中的第三句话),营业场所也可以通过向消费者提供有吸引力的视听作品而获取自己的利益。因此,这两项授权,针对的是不同的授权对象和行为,被授权人获取的是各自不同的许可利益。这两个权利,都属于著作权人,而并不是广播电视台享有的权利。当然,著作权人也可以同时将这两个权利(包括后一个向公众机械再现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授权给广播电视台行使——至于央视就2018年世界杯节目是否获得了这个机械再现权利的授权,是否可以代表著作权人来维权,大家可以质疑。
(3)广播权第三句话规定的权利,是否可以通过法定许可的方式来实现,是否应该对某些营业场所进行豁免,值得我们思考,有待著作权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总之,酒吧等营业场所播放世界杯电视节目,如果该节目内容构成视听作品而享有著作权,权利人禁止酒吧进行如此播放,在我国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否则,广播权的第三句话,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