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稿”是否侵权?答《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问
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于7月16日联合启动“剑网2018”专项行动,其中将重点整治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这一整治目标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与“洗稿”有关的版权问题也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版权专家、学者。本文是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主任张伟君教授对记者采访的回答。
该记者撰写的《解开“洗稿”相关的版权“结”》一文,首发于8月2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监管》周刊。以下是文章链接。
记者:请您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分析下如何认定“洗稿”已构成侵权行为,另外“洗稿”是否等同于抄袭剽窃?如果存在差别,请您具体解释一下?
张伟君:洗稿只是对某些或者是借鉴他人原有文字作品来创作新的作品或者是涉嫌抄袭或剽窃他人原有文字作品的行为一种形象的说法,因此,洗稿是否构成抄袭或剽窃的标准与任何抄袭或剽窃文字作品的判定标准没有什么差别,关键看新的文章或者说洗稿后的文章是否利用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就是抄袭或剽窃。
记者:我们都知道《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思想的表达,那如果对方并不是完全抄袭了自己的作品,而是把自己作品的意思换成他的语言风格写出来,作为权利人该如何认定自己的稿子被别人“洗稿”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是否有一个衡量标准?
张伟君: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并非是可以清晰划定的,事实上,这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如果洗稿者整体上剽窃了原作品独创的写作思路、文章架构和主要观点,只是在语言表达上稍微做了些改编或改写,这只是为了掩盖自己的抄袭行为的障眼法,我认为并不能排除这样的洗稿行为依然可以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记者:现在科技很发达,对于一些专业“洗稿”者,会使用专业的软件,俗称“洗稿”神器进行“洗稿”,请问如果是用机器“洗稿”的,那一旦被认定“洗稿”已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刊登文章的网站会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张伟君:如果洗稿形成的作品构成侵权,法律上是要求在该作品上署名的作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至于他是自己洗的还是机器洗的,并没有什么不同。刊登文章的网站根据其是否存在过错,来判定其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网站应该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记者:除了文章,电影是否也会存在“洗稿”的行为,例如在某部影片中,导演将多部经典影片经典桥段,改成自己影片的场景放在自己的影片中,并解释为向经典致敬,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洗稿”行为,权利人能否维权,所谓致敬的桥段有多少才构成“洗稿”行为?请您具体分析一下?
张伟君:如果不是为了评论或介绍一个电影作品的需要,未经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将多部经典影片经典桥段,改成自己影片的场景放在自己的影片中,如果是直接复制经典电影画面的片段,一般来说就是侵权行为。如果是模仿经典影片的桥段或者说情节,自己拍摄成新的影片,则涉嫌对电影剧本的作者的侵权,当然,是否构成侵权,得看该桥段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是,则有侵权的风险。致敬的桥段的多或者少,并不是判定侵权与否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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