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先行判决+有担保的行为保全”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 《中国知产报》采访稿
2016年瓦莱奥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陈少强制造、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后瓦莱奥公司申请法院做出部分判决,还提出了行为保全(又称临时禁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部分判决,认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上述部分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链接:张伟君教授解读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首次庭审专利侵权纠纷案的两个看点】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3月27日开庭审理该案,合议庭经审理认为:
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
临时禁令具有独特价值,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尚未生效时,临时禁令可以起到及时强制执行的效果,能够更加充分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鉴于本案当庭宣判,本案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作出临时禁令裁定在本案中已无必要。因此,对于法国瓦莱奥公司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不予支持。
合议庭当即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冯飞就该案中涉及的先行判决与临时禁令问题采访了同济大学法学院张伟君教授。
•••以下是该采访的问与答:•••
01 | 问:该案审理的亮点之一是:法院作出先行判决后,如何处理临时禁令的问题。但该案二审作出停止侵权的终审判决,巧妙地回避了禁令的处理。那么,对于如何处理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的关系,您有哪些建议? 答:本案中一审法院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其主要目的在于尽快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是,一审先行判决还没有生效,是无法执行的,所以,虽然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二审庭审后当即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高效率工作基本上达到了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但是,这样操作还是没有完全实现一审法院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的价值和意义——这个案件从一审先行判决作出后到二审开庭宣判之间,毕竟又整整相隔了两个月时间——虽然这在个案中已经是非常高效了。 其实,如果在一审先行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的判决后,一审或者二审法院能够立即颁发行为保全的临时禁令,而不是拖到二审判决结论(维持一审判决)作出后才去制止侵权行为,就能最大程度上实现先行判决的价值。 事实上,在一审先行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的判决结论的基础上颁发临时禁令,这就相当于一审先行判决得到了临时执行,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类似于德国民诉法中“有担保的临时执行”的制度功能。 |
02 | 问:在您看来,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同时适用?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是两个不同的诉讼程序制度。临时禁令是行为保全措施,一般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但先行判决是实体判决,也可能判决原告败诉,两者本来就是并行不悖的程序,可以各自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先行判决与临时禁令(行为保全)的对比: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当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的情况下,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不存在有担保地临时执行一审判决的制度,无法通过执行一审先行判决达到尽快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这就使得先行判决的意义打了折扣,因此,原告需要另行提出行为保全(临时禁令)申请,来实现尽快制止侵权的目的。这时,只要原告能够提供足额担保,原则上法院就应该颁发临时禁令,否则只会造成侵权损害的不断扩大。 反过来,在一审的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已经同意了原告的临时禁令申请,这时,对原告来说,法院再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的意义可能就不是很大了,当然,法院认为有必要,也依然可以作出先行判决——因为先行判决可能会认定不构成侵权。 |
03 | 问: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哪种案件审理中,可以更好地利用先行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的优势?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行为保全制度后,虽然有的个案确实存在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颁发临时禁令,但总体上颁发诉前禁令或诉中禁令的案件依然非常少见【链接:知识产权案件行为保全汇集】。因为在法官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不是很有把握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临时禁令毕竟是不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的。相反,如果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定被告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接着作出责令被告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这时,再颁发诉中禁令就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因此,在上述案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先做出部分判决,再考虑行为保全,相对于直接颁发临时禁令而言,就是一个更为谨慎、稳妥和合理的做法。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作出责令被告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再辅以判决后有担保的临时禁令,如果这一做法得到有效推行,不仅一旦判定侵权成立,可以尽快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害的不断扩大,而且,在一些个案中可以促进当事人自行和解其它争议内容,比如,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事项进行和解,以此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效率。 |
延伸阅读:
【链接:再谈标准必要专利与禁令救济】
【链接:未生效的“停止侵权”判决的执行】
【链接:答张伟君教授:再谈“SISVEL”诉海尔案禁令的意义】
【链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中判令停止侵权与颁发永久禁令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