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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平行保护

张伟君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3-08-26

涉案第10474883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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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诉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侵犯“BORDEAUX波尔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摘要)以及2020年10月18日张伟君老师应邀参加首届“齐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坛”时对该案的分析。


案例评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可以各自平行地对商业标识(比如产地标志)进行保护。
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前根据《TRIPS协议》对《商标法》进行修改。该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对地理标志(GI)的保护,不仅把禁止第三人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行政规范上升为法律规则(不予注册),而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伪造产地”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明晰了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禁止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规定所保护的“产地”或地理标志,都不需要事先经过审查、登记或注册,而是事后发生纠纷争议时,由行政或司法机关在个案中判定事实上其是否符合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条件再决定是否加以保护。
比如,在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诉北京圣焱意美商贸有限公司一案中,尽管当时“香槟(Champagne)”尚未在我国取得商标注册,但已能在我国实际起到标示商品特定产区来源作用,其作为汽酒商品上的地理标志,理应在我国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对非法使用未注册地理标志的法律责任,我国法院在这样的案件中不得不苦苦寻找合适的法律依据来提供法律救济,最后,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解释一致原则,未注册地理标志同样可以参照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寻求民事救济”。
事实上,本文认为,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并不一定需要借助《商标法》来实现,而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伪造产地、禁止对产地的虚假宣传的规定甚至一般性条款予以制止。遗憾的是,在上述案件中,法院驳回了原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的诉讼请求。
更为遗憾的是,2017年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禁止“伪造产地”的规定,甚至删除了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这也许是本案二审判决没有像一审判决那样对被告在葡萄酒上标示“波尔多法定产区”构成“伪造产地”作出评判的原因。
然而,因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6条禁止的仅仅是所使用的“商标中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行为,但是,在市场中有关产地误导的行为并非仅仅限于“在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这样一种情形,而且产地误导所损害的也并非仅仅是地理标志拥有者的利益,更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实应该可以承担更为广泛的制止产地误导行为的责任。
就像德国法院在有关判决中指出的那样,即便《德国商标法》中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具体规则应该优先适用,也依然不排除《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德国商标法》没有规定的事项的补充适用
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诉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侵犯“BORDEAUX波尔多”注册商标以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判决,充分表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保护地理标志既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一方面,即便该地理标志未获得注册商标保护,也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对产地的虚假宣传或陈述;另一方面,即使该地理标志享有注册商标保护(如本案),也不排除同时可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伪造产地或虚假宣传产地的行为(如标示“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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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葡萄酒标示“波尔多法定产区”构成不正当竞争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民终530号


当事人信息 -

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原烟台市百淇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
审理经过 -
上诉人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波尔多联合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请 -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波尔多联合会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波尔多联合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云雀公司停止生产假冒波尔多联合会注册商标的葡萄酒缺乏事实依据。……四、一审判决云雀公司同时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案第10474883号“BORDEAUX波尔多”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云雀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所售葡萄酒确为法国进口,云雀公司关于“原产地直供”等的陈述是对产品的一种介绍,不存在伪造产地、虚假宣传行为


被上诉人辩称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一审法院根据云雀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法条竞合问题
- 原审原告诉请 -

波尔多联合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烟台市百淇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淇公司):1.停止侵犯第1047488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行政处罚被查处的16236瓶侵权产品;2.停止涉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11690.5元;4.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百淇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是百淇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关于百淇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所查获的葡萄酒中,利布尔纳拉图酒庄干红葡萄酒、利布尔纳拉图干红葡萄酒、利布尔纳木桐男爵酒庄葡萄酒正面均标示“bordeaux”字样;玛歌旗舰店所销售的玛歌圣玛丽葡萄酒、玛歌力士干红葡萄酒,酒标正面标有“BORDEAUX”字样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使用于瓶贴显著部位,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系商标使用行为。被诉侵权产品系葡萄酒,与第1047488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诉侵权产品上所标注的字样与第10474883号“BORDEAUX波尔多”注册商标字母部分仅大小写有区别或完全相同,整体构成近似。


……


案中,波尔多联合会主张百淇公司和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商均非波尔多联合会成员,百淇公司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故被诉侵权产品系侵犯波尔多联合会第10474883号“BORDEAUX波尔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百淇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BORDEAUX波尔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关于百淇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案中,百淇公司生产的皇爵1688干红葡萄酒,酒背面标示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但实际并非在波尔多地区生产,也不符合《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其生产该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伪造产地;......故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从波尔多联合会提供的公证书内容可以认定,玛歌旗舰店在2018年仍在宣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针对该行为应当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玛歌旗舰店在网页宣传中写到“提供红酒贴牌定制服务,其产品以法国原酒国内灌装和原瓶原装波尔多酒庄葡萄酒为主,所有产品均手续齐全,原产地直供品质保证”等内容,而委托代理人在该旗舰店公证购买的两种葡萄酒,生产商均非波尔多联合会的成员。百淇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宣传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违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诚信原则,损害了波尔多联合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所售葡萄酒的质量作出了虚假的商业宣传,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二条第一、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判决:一、百淇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波尔多联合会第10474883号“BORDEAUX波尔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假冒波尔多联合会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二、百淇公司立即停止伪造产地、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认为 -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云雀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波尔多联合会的涉案商标权;二、云雀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果构成侵权,云雀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云雀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波尔多联合会的涉案商标权的问题。


……


葡萄酒产品上使用的“bordeaux”标识与波尔多联合会主张保护的涉案“BORDEAUX波尔多”商标构成近似,……云雀公司虽主张其系接受其他公司委托进口葡萄酒,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不能认定其在上述葡萄酒上使用被诉标识有合法依据,且波尔多联合会对上述查处产品作出的鉴定报告亦显示“均未获得波尔多地区相关授权”。因此,一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认定云雀公司生产的被诉葡萄酒系侵害波尔多联合会涉案商标权的侵权产品,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公证书公证的玛歌旗舰店网页内容,可以看到玛歌旗舰店销售的玛歌圣玛丽葡萄酒、玛歌力士干红葡萄酒的酒标正面均标有“BORDEAUX”字样,与涉案“BORDEAUX波尔多”商标构成近似,云雀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经营的玛歌旗舰店销售的上述被诉葡萄酒有合法来源,故一审法院认定云雀公司销售的被诉葡萄酒系侵害波尔多联合会涉案商标权的侵权产品,亦无不当。


二、关于云雀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云雀公司在玛歌旗舰店销售的其生产的皇爵1688干红葡萄酒背面标示有“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在网页宣传中有“提供红酒贴牌定制服务,其产品以法国原酒国内灌装和原瓶原装波尔多酒庄葡萄酒为主,所有产品均手续齐全,原产地直供品质保证”等内容。……云雀公司的上述宣传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上述虚假信息容易误导消费者,从而使云雀公司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云雀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另外,云雀公司还主张,一审法院同时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本院认为,波尔多联合会在本案中主张的云雀公司的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方式并不相同,云雀公司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能通过商标法进行规制,故一审法院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云雀公司的两种被诉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


综上所述,云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柳维敏审 判 员  于军波
审   判   员  张金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   青


排版/张校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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