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草案说明和审议报告汇编
word对照版 |2020年新《专利法》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全文
为便于学习此次修法的精神,我们从“中国人大网”整理、汇编了: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12.23)《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20.6.28)《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10.13)《专利法》修改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20.10.16)
等四份立法文件,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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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
【时间】:2018年12月23日
【会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李克强总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行为。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专利权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有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跨区域侵权、网络侵权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转化服务不足;适应加入相关国际条约和给发明人、设计人取得专利权提供更多便利的需要,专利授权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专利法。
2015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深入调查研究,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团体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完善。今年以来,司法部又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反复研究、协调、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同时,完善行政执法,提升专利保护效果和效率。二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对发明人、设计人激励机制以及专利授权制度,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为专利权的取得和实施提供更多便利,激发创新积极性,促进发明创造。三是将实践证明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一)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是完善举证责任。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第十八条第四款)
三是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增加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第十六条)
四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增加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
五是明确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增加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第二条)
(二)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一是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增加规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第一条)
二是加强专利转化服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第三条、第九条)
三是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增加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完善专利授权制度。
一是新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规定: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五条)
二是优化要求优先权程序。放宽专利申请人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时限。(第六条)
三是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需要,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第七条)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相关链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草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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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修改情况汇报
【时间】:2020年6月28日
【会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协会、企业以及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湖北、重庆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2019年5月30日、2020年6月1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2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就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专家提出,现行专利法只对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对于产品的局部设计创新未明确给予保护,不利于鼓励设计人积极从事外观设计专利创新,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为鼓励设计行业创新,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议对现行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关于外观设计定义的规定进行修改,增加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的规定。
二、草案第一条在规定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对于职务发明,单位是否进行产权激励,如何进行产权激励,属于单位自主决策的范围,法律不宜“一刀切”地提出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些激励性规定作为倡导性规定,对现行专利法第十六条作出修改: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三、有的部门、单位和专家提出,反垄断法对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已作了明确规定,滥用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据反垄断法进行处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处理。
四、有的意见提出,新一轮机构改革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已被取消,专利复审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等,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建议对专利法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规定作出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规定,同时将相关条款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删除,或者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专利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也可以在开放许可之外,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作出普通许可,建议在法律中对相关内容予以明确;有的提出,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除依法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调解外,也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的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也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二是增加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草案第十七条增加规定了网络专利侵权的处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电子商务法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删除规则和相关各方的责任作了详尽的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此也有规定,网络专利侵权处理,可以直接适用上述相关规定,专利法不必再作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草案第十七条。
七、草案第十八条中规定,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为十万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实践中相当比例的专利(主要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市场价值较低,十万元的赔偿数额偏高,对当事人责任过重,建议下调或者取消;有的提出,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没有规定下限,建议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取消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十万元的下限。
八、落实有关经贸协议,涉及在专利法中对专利保护期补偿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问题作出规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保护期补偿问题的修改建议,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问题的修改建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新颖性问题的修改建议,在草案中分别增加了相应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相关链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草案修改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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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时间】:2020年10月13日
【会议】: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为鼓励专利权人自愿实行开放许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建议增加关于激励措施的规定,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对跨区域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跨省域的专利侵权案件很多,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能否做得到,建议研究;有的意见提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为专利授权确权部门,不宜过多地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范围限定在“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三、有的意见提出,为保护我国专利权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现行专利法关于保全措施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对于他人实施的妨碍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实现权利的行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为落实有关经贸协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建议,在平衡药品专利权人和仿制药申请人利益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定再作研究;有的建议对相关具体规定,如仿制药申请人的通知义务、等待期的设置、生物药是否适用等,进一步予以细化和完善;有的提出,部分规定属于药品审批的内容,不宜在专利法中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属于新确立的制度机制,涉及药品专利权人和仿制药申请人利益平衡,应当稳妥推进;对于其中涉及专利的法律问题,专利法宜作原则规定、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可由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予以细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据此,建议将相关规定整合修改后单列一条,规定:“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9月2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专家学者、企业、中介机构以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法院等方面的代表,就修正案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总的评价是: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以及完善专利授权确权等方面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符合社会各方面期待,能够较好地满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科技创新的需要,总体是可行的。目前法律出台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颁布实施。有的会议代表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结合常委会审议情况一并考虑。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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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时间】:2020年10月16日
【会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13日下午对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14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取消或者降低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五万元的下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一方面规定法定赔偿数额下限有利于强化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实践中相当比例专利市场价值较低、侵权人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实际情况,经商有关方面,建议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调整为三万元。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6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相关链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排版 / 张校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