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电诈手段花样多,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
近日,文登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刑事案件。该案系文登区法院首起适用两高一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案例。
2016年以来,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向国内招募、组织邢某某等人出境至菲律宾马尼拉市,迪拜DIP、绿洲、API等地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针对中国境内公民的赌博、诈骗等犯罪活动,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
据了解,该犯罪集团内部分工明确,管理严密,下设财务、客服、风控、推广、人事行政、运维技术等部门,主管、组长、组员等岗位,在互联网平台搭建了“信彩”“凤凰”“众发”“杏彩”等赌博网站,以吸引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并虚构“彩票盘”“资金盘”“感情杀猪盘”“刷单盘”等诈骗项目,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有组织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随着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境内大批犯罪分子远赴境外实施诈骗犯罪,且犯罪模式日趋专业化,分工日趋精细化。因受限于地域遥远、各国法律政策存在差异、犯罪窝点转移迅速、被害人众多、资金链条庞杂、电子数据固定困难等多种因素,给案件侦办带来不小的难度。
2021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办理此类案件面临的法律问题。
此案审理中,邢某某等人明知是境外开设的组织中国公民进行赌博犯罪活动的赌博网站,仍参与共同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陈某某等4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文登法院以开设赌场罪或诈骗罪,对各被告人判处七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50万元。
此案承办法官表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境外并非法外之地,违法犯罪最终难逃法律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对要求转账的行为务必提高警惕、果断拒绝,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不法侵害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