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佩奥的“五眼”小老弟们又来了 外交部这个回应真霸气!丨香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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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的决定》。香港特区政府随后根据决定宣布,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以及梁继昌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五眼联盟”成员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外交部长18日却又对香港议题指手画脚,发联合声明表示对取消议员资格一事表达忧虑,还妄言“最新决定进一步破坏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利与自由”。声明老调重弹,称有关行为已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甚至还发出所谓呼吁,要中国政府重新考虑他们对香港议员做出的决定,立即恢复这些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在今天(19日)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霸气回应称,不管他们长五只眼,还是十只眼,只要胆敢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小心他们的眼睛被戳瞎。
赵立坚还表示,中方对有关国家公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属于中国内政的香港事务说三道四、指手画脚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鞋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自国安法实施以来,香港没有再发生所谓“美丽的风景线”,难道这还不能说明问题吗?
事实上,被DQ的四名议员有多“德不配位”,相信明眼人都一清二楚。但直新闻也不介意帮睁“五眼”还愣是说瞎话的外国政客再简单“温下功课”。单说这四人勾结境外势力、“揽炒”香港的罪证就不胜枚举,包括呼吁美国通过制裁香港的“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多次恶毒攻击香港国安法意图制造香港和中央的对立,在立法会复会后,不顾受“黑暴”和疫情重创的香港经济,恶意“拉布”导致多次流会,大量本可用于讨论促进香港恢复元气的政策迟迟无法出台……条条桩桩,哪一个能担得起“爱国爱港者”这一标准?对于这些“反中”乱港者,出局才是最符合公众预期的下场!
香港研究协会也在11月13日至18日展开全港性随机抽样电话访问,成功访问了1119名18岁或以上的香港市民。调查结果显示,六成受访者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表示支持,而表示不支持的仅占三成半,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获多数市民认同。此外,六成受访者认为有关决定对立法会的运作“好处多些”,而表示“坏处多些”的则占三成二,反映多数市民认为相关决定有助立法会恢复正常运作。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廖长江13日在接受深圳卫视&直新闻专访时就表示,在(反对派议员)辞职之后,召开的第一次(立法会)会议运作顺畅,没看到有“拉布”的情况,大家认真审议各个项目。也有建制派议员反对其中一个财政议程项目,特区政府最后从善如流,决定将整个项目(拨款申请)撤回。廖长江表示,在监察特区政府方面,如果立法会内没有人疯狂“拉布”的话,在正常操作下,建制派一定可以发挥到应有作用。
而香港《大公报》也在社评中指出,立法会近日的表现没有令人失望。审议期间没有吵闹打斗,没有“拉布”,更多的是认真专业的审议。议事堂秩序井然,效率大为提高,过去一年不敢想像的情况,现在已成为事实。少了“揽炒派”破坏,建制派成为立法会的主导力量,这是回归以来的全新格局。立法会如何提高为市民服务及监督特区政府施政的质量是全新的课题,建制派力量可谓任重而道远。
昔日闹剧不应再重演
因疫情原因,香港中文大学毕业典礼改为线上举行,却有毕业生在中午12时许以纪念去年“修例风波”、关注12偷渡港人为名,擅自在大学校园内进行集会游行,部分人士甚至展示“港独”横幅及旗帜,高叫“港独”口号以及颠覆国家政权的口号,在违反香港国安法的红线上“疯狂摩擦”。目前校方已报警,并对有关人士的违法行为予以强烈谴责。
校方指出,非法集会者不时走出马路,有人沿途以喷漆涂鸦,并在校园内悬挂标语,破坏学校公物,可能造成永久损坏,并危及路人安全。由于游行及集会活动在社交平台发起,活动举办者也没有向大学申请,因此无从辨识主办者的身份。
校方重申,毕业典礼是庄严的场合,绝对不是作政治表态及发放政治讯息的场合,对于所有不尊重场合及不顾其他毕业生及其亲友感受的不负责任行为,甚至触犯国家安全的行为,大学深表遗憾并予以强烈谴责,任何学生或职员作出有损大学声誉的行为,大学必定按纪律程序严正处理。
来源:明报
三名涉嫌于今年立法会审议《国歌条例草案》期间,在会议厅内投掷带有恶臭的“臭弹”,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及《侵害人身罪条例》的“揽炒派”前议员许智峯、陈志全和朱凯廸,今日(19日)下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辩方申请将案件押后至明年2月11日审理,获法庭接纳,3人分别获准以1000及2000港元保释。
本月初被拘控干犯《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的许、陈、朱三人,昨日再被控合共8罪。其中,许智峯涉及今年5月底和6月初,在立法会会议厅泼臭水和投掷恶臭物品,被控两项特权法中的“藐视罪”及两项《侵害人身罪条例》中“意图使他人受损害、精神受创或恼怒而企图施用有害物品”罪。陈志全和朱凯廸则涉6月初的案件,各自被控一项“藐视罪”及一项“意图使他人受损害、精神受创或恼怒而企图施用有害物品”罪。
根据香港法律,“任何人意图使他人受损害、精神受创或恼怒而非法及恶意向该人施用或导致向该人施用毒药或其他残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或导致该人服用毒药或其他残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