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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日报》树倒猢狲散,为它洗地的美西方却悄悄在做这些事...

吴蔚 直新闻 202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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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中乱港势力的“机关报”《苹果日报》这一次真的凉了。这份从八卦小报起家,“色腥膻”通吃的乱港报刊于2021年6月24日“执笠”(粤语,意为倒闭),结束其26年煽风点火史,“苹果系”媒体矩阵树倒猢狲散。

 

事情得从不久前的一次抓捕行动说起。

 

6月17日,香港警方国安处以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拘捕壹传媒及《苹果日报》5名高层,涉事的三家下属公司资产也被香港保安局依法冻结。6月18日,被捕5人当中的两人很快收到了警方的控告书: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即“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6月19日,被告人张剑虹、罗伟光被囚车押往西九龙裁判法院提讯。


三天时间,拘捕、控告、提堂一气呵成,这让我很自然地想起香港警匪片里阿sir们的那句经典对话。


“够唔够料Charge佢吖?”(有没有足够的证据起诉他呀?)

“够晒喇!”(够够的!)


距离壹传媒创办人、反中乱港头目黎智英被捕已有十个多月,加上那段时间香港警方从壹传媒大楼中搬出的一箱箱证物,我很难认为香港警方此次出击会是一次草率之举。笔者特地翻开香港国安法直奔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写明: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均属犯罪。香港警方国安处高级警司李桂华在介绍案情时披露:自2019年至今,《苹果日报》有超过30篇中英文文章呼吁外国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区。有直接证据显示,上述文章是串谋计划的重点,为外国的制裁行动提供了口实。


案情披露到这个份上,话已经说得很直白了:《苹果日报》作为一家在香港的持牌媒体,其所作所为已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


即便如此,那些为《苹果日报》辩护、洗地的个别西方国家政客以及媒体机构还是意料之中地“如约而至”,他们那套说辞与香港记协主席杨健兴所讲的大差不差:“如果因为刊登文章被指控违反国安法,将在业界散播恐惧,严重损害新闻自由。”

 

不少美西方政客很擅于用扣帽子的方式造谣,还都是些诸如“种族灭绝”、“人权现状”、“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这类“大帽子”。国际上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乍一听会被吓一跳:“种族灭绝”会很自然地勾起人类文明史上那些至暗时刻的“历史照进现实”;那些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被写入各国宪法的诸多自由一旦受到损害,会直接导向令人义愤填膺的“违宪”二字。可问题就在于,在这些被扣上的“大帽子”与现实具体情况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事实落差与信息空白往往被造谣者选择性无视,被围观者习惯性忽视。其直接结果往往便是:只要你抛出的骂名足够耸动,被骂者就算毫无过错也会显得错了三分。

 

在互联网时代,造谣往往是低成本的,辟谣却一直成本高昂。美西方政客的“泼脏水战术”屡屡得逞,然而从来如此便是对的吗?

 

笔者以为,被扣上的“大帽子”与现实情况之间存在的巨大落差与信息空白并非无法填补,因为人类足够聪明及理性地制订了法律 ——法律规范了边界,而随着边界的划定,落差与空白变得越发明朗。

 

那些用“新闻自由”为《苹果日报》的违法行径辩护的人恐怕还有一句潜台词:“国家安全”也是一顶“大帽子”,不能说扣就扣上。正因如此,世界各国才会纷纷进行国家安全立法,用具体而严谨的法律条文为国家的执法行为划定边界。也正如《苹果日报》两位被起诉的高层,所涉嫌触犯的并非是大而化之的“香港国安法”,而是具体又具体之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

 

那么同样地,“新闻自由”当然也是一顶“大帽子”。自约翰·弥尔顿在1644年著出《论出版自由》之后,新闻自由就被视为言论自由的延伸与衍生为世人推崇与尊重。那么言论自由亦或是新闻自由又是否存在一个边界?

 

起码在人类的法律中,当然是存在的。

 

1919年申克诉合众国(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首次确立了美国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原则,即“明显且当下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也正是在此案的宣判过程中,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提出了关于言论自由著名的“剧院火警比喻”:最严格的言论自由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个在剧院中虚假地大喊失火而引起恐慌的人。而随着历史的演进,越来越多具体判例的积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原则得到了扩充,比如:“坏倾向原则”(bad tendency)、“立刻的非法行为”(the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test )、“实质恶意”(actual malice)、“当代社区标准”(contemporary community standards)、必要的公众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等等。

 

申克诉合众国案

 

由此可见,用“言论自由”亦或是“新闻自由”的帽子去顶掉“国家安全”这顶帽子,在法律层面上往往行不通。更何况,世界各国法律大多遵循同样的逻辑:新闻媒介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国家安全,不得煽动以武力及其他手段推翻合法政府,不能破坏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煽动宗教、民族对立等等。

 

那些妄图用“新闻自由”为《苹果日报》辩护的人到底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还是怀抱着“原教旨主义新闻自由”从17世纪穿越而来的人?任何崇尚法治的社会人都该在法律的框架内阐释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的边界,倘若仅在国家安全领域讲法治,在新闻自由领域不讲法治,那这可能是新闻自由被黑得最惨的一次。

 

由此引申开来,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也是存在边界冲突的。倘若新闻自由逾越了边界,司法的公正性便会受到影响,媒介审判带来的恶果从来都是人类法治社会所警惕的。换句话说,那些用“新闻自由”为《苹果日报》辩护的西方政客或是媒体,是否正在亲手给自己扣上“干预司法独立”的帽子?

 

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接连两天释出立场声明,6月17日的标题是《正告外部干预势力:立即收回打着新闻自由幌子、破坏香港法治的黑手!》,6月18日的标题是《敦促外国政客停止破坏特区法治和司法独立》。笔者当日看完不免会心一笑:我们是在阻止你们跳进自己挖好的坑里呀!



自2020年6月30日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以来,一些西方媒体与反中乱港势力一唱一和,大肆渲染国安法引发所谓“寒蝉效应”,妄言香港“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受损,危言耸听称国际驻港媒体或大批外迁。

 

然而真实的情况却与他们所宣扬的相反。

 

笔者在与外媒交流时发现:自国安法颁布实施以来,国际媒体驻港员工数量不降反增。一年多来,多家美国媒体增派驻港外籍员工,仅CNN一家就增派了10多位“特派员”;在港英国媒体外籍员工人数整体翻番;法国、德国等媒体普遍看好香港发展前景,陆续增派驻港人手。而这些仅仅是国际媒体机构的在港外籍员工,还未计算在港雇佣的在地港籍员工增量。

 

这就是“口嫌体正”。

 

香港的新闻自由受到损害了吗?当然还是有的,因为《苹果日报》荼毒已久。

 

香港作为东西方文化的交汇点、意识形态板块的接壤处,人均媒体占有比率全球领先,是一个被媒体资讯充分“轰炸”的微观社会。从媒体的取态与政治光谱上看,香港的媒体呈现出两头小中间大的纺锤形结构,中间媒体占日均发行量的85%。从这个意义上看,《苹果日报》可能只是“汤里的一粒老鼠屎”,却给世人呈现出“汤里都是老鼠屎”的错觉,广大取态中立、相对尊重新闻事实的中间媒体何其冤枉?

 

将“揽炒”登于头版的《苹果日报》与一己之私煽动“35+初选”的戴耀廷之流玩的都是“少数绑架多数”的危险杠杆游戏。让这些沽名钓誉之辈接受法律的制裁,恐怕才是对新闻自由之捍卫,对民主之拨乱反正。

 

那些喜欢拿“自由”二字为违法行径充当挡箭牌的人,心里大多有鬼,离他们远一些。



作者:吴蔚,深圳卫视直新闻高级主笔、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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