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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厅印发关于申报2019年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的通知

养老关切你我他→ 亚太养老产业力量 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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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民政官网


关于申报2019年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的

通知

沪民残福发〔2019〕2号    索取号:AA9102003-2019-002

( 2019年06月11日 )


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64号)精神,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的通知》(民发〔2018〕152号)要求,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品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本市已申报成为全国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地区,将在全市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力争到2021年底率先建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消费群体满意的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体系。实现服务网络在本市街镇乡全覆盖。其中,2019年试点第一年在65个街镇乡、覆盖面30%开展试点,在16个区全铺开;2020年试点第二年新增覆盖40%街镇乡;2021年实现本市街镇乡全覆盖。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为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发展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主要任务

  1.构建服务网络。充分利用辖区内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等资源,在辖区内30%以上的街镇乡推动建成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点,鼓励物业、社区服务中心等既有的社区服务机构加入服务网络。

  2.落实服务企业。试点期间,市民政局将通过社会化、项目化方式运作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项目,通过在全市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的企业。各区要配合中标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协调遇到的问题,确保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有序推进。

  3.明确服务对象。申请租赁服务的对象为本市户籍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残疾人、伤病人;其中特定对象人员可以申请租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另文下发。

  4.保障资金安排。2019年经市财政批准,已安排市本级福彩公益金预算400万元,用于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试点工作。

  5.加强宣传推广。结合网络微信、宣传手册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宣传咨询;配合开展康复辅具进社区的公益活动,让老百姓有更多体验的机会,引导消费者通过社区租赁满足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需求。

  三、工作要求

  1.布点要求。各区民政局根据辖区内各街镇乡上报试点的实际情况,统筹选择不低于30%(含)的街镇乡,上报市民政局。网点布局可以设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等地点,也可以在街镇乡单独建立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体点。租赁网点须提供不少于3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展示体验场地,可以与其他功能的社区服务用房共享共用。

  2.工作指导。市、区民政部门在试点过程中负责政策指导和动态跟踪,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民政局要及时向市民政局报送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

  3.时间安排。由各区民政局于2019年6月20日前向市局申报参与2019年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的街镇乡,并附1000字左右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包括:本街镇乡老年人、残疾人的基本数据,推进试点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试点场地优势等。申报表格见附件,请以邮件形式将申报材料和申报表格发至指定邮箱。市民政局在6月30日前确定并下发试点名单,2019年试点工作实施时间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3月31日。

  4.总结评估。市民政局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评价机制,在2020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实地督导评估,为后续试点工作总结积累经验,并将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民政部。


附件:2019年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申报表

 2019年5月27日

联系人:黄烨洁   

联系电话:62835752 18017087518 

电子邮箱:248577435@qq.com

2019年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申报表


           区民政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街镇乡

租赁服务点地址

类型

面积(m2

租赁服务点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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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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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类型”请选择“1.为老服务中心 2.养老机构 3.残疾人福利机构 4.其他(请注明)”;

二、“面积”为可用于租赁的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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