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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与社会养老中的老年人权益保护

养老关切你我他→ 亚太养老产业力量 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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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9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54亿人,占总人口的18.1%;全国老龄办发布,2050年前后,中国老龄人口将达到4.87亿。如何养老,如何活的长又活的好已经成为了我国的社会问题。

重阳佳节来临之际,北京通州法院宋庄法庭在通州区第一个诉源治理共建点疃里村,结合当地老年人需求,通过生动案例,以“家庭养老及社会养老中的老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为当地200余名村民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活动,听课的村民中老年人居多,普法效果良好。

以案释法—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继子女和亲生子女对于母亲的赡养义务是否相同?如何选择靠谱的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中发生了事故怎么办?
让我们根据三个案例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1:上世纪六十年代,田女士和张先生系再婚夫妻,二人在初婚时均有一女,二人结婚时,两个女孩均不满5岁,其中张先生初婚的女儿年龄稍长,为二人大女儿。二人成婚后又生育一女,此时,二人共有三个女儿,田女士与张先生共同将三人抚养长大。张先生于2013年去世。2019年田女士因患病住院时,大女儿未探望亦未出医药费,遂将大女儿以赡养纠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给付赡养费用。后追加另外两个女儿为被告,田女士对三个女儿提出诉求,按月支付赡养费用,并承担医药费。
法庭之上,大女儿坚持不支付赡养费,她认为田女士没有尽做母亲的义务,自己根本没有感受过母爱,且田女士有村里福利,不需要她支付赡养费用。面对大女儿的态度,田女士又愤怒,又委屈,她从未想过,她一直视为己出的继女,竟然对自己有这么大的怨气。事已至此,田女士与大女儿之间已经再也没有母女之情,甚至没有了亲情。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对于父母应负不同的养老义务。在本案中,因大女儿自不满五岁即和田女士共同生活,田女士对大女儿尽到了抚养义务,二人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大女儿在成年后,对于田女士有赡养的义务。该赡养义务,不会因大女儿的亲生父亲去世而终止,也不会因为田女士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而免除。田女士在没有其他收入的情况下,村里福利远不足保障她在北京的正常生活及就医。故她的三个女儿,都需要支付赡养费用和医疗费用。
最终判决:最终,北京通州法院依法判决,三个子女共同承担田女士的医疗费,每月均按照相同数额给付田女士老人赡养费。最后,提醒各位父母,根据法律规定,除了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可以到法院起诉外,要求子女定时进行探望也可到法院起诉。
除家庭养老之外,我国的社会养老也发展起来,很多老年人选择走进养老机构安度晚年。但由于规范化程度不足,很多老人在养老机构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案例2:
郝大爷在入住某养老机构后,先后交了十万元的“押金”(实际是养老机构以高息理财为名吸引老人投资),并按月支付各类费用,但该养老机构负责人突然因故意伤害被抓,养老机构在两个月后人去楼空,郝大爷十万元的“押金”也索要无门,后郝大爷只好以已经无人经营的养老机构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退还押金。
法官提示:本案中,虽郝大爷给养老机构转账的事实明确,但由于养老机构已无人经营,所以案件只能公告开庭,公告判决,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较长,同时,判决后,由于公司没有资产,郝大爷面临无法拿回押金的困境。
因此,老年人或子女在选择养老机构时,要选择有正规手续和设施的机构,面对养老机构的各种服务,要理智选择,防范风险。入住养老机构后,一旦发现此类情况,要及时搬离,并及时起诉止损,防止出现无法弥补的损失。
案例3:
金阿姨的儿子给已经半自理的金阿姨报名了某养老机构,金阿姨在入住养老机构三个月后在去卫生间时摔伤并导致骨折,后发烧引发众多自身疾病,导致死亡,金阿姨的儿女将养老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官说法: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在养老机构时有发生,由于老人体质特殊,很多老人患有多种基础性疾病,容易出现摔伤、突发疾病等情况,并引发严重后果。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在养老机构已经尽到了照看老人,及时通知家属,及时送医的义务时,养老机构对于老人出现突发情况,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但如果养老机构没有尽到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有其他侵权行为,老人及子女也应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老人一方起诉可以适用的案由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或“服务合同纠纷”,老人一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案由进行起诉,并提交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国法律规定每一个子女的义务。无论是家庭养老,还是社会养老,作为儿女,除支付赡养费、为父母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外,还应关注老年人的情感需要。每一个人都有父母,每一个人也都终将老去,关爱老人,就是关爱以后的自己;孝敬父母,才是对子女才最好的教育。愿“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愿“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晴”;愿每一位老人都能在这个崭新的时代,乐享生活,安度晚年。


来源:京法网事.家庭与社会养老中的老年人权益保护.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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