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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司法裁判中应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政策背景

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构建,都必须融入特定的价值理念;任何法律制度的实施,也必须与主流时代观念结合在一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结合也就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为落实中央相关要求,最高法先后印发《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等规范性文件,坚持将公正司法审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202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引发道德评价、特殊群体保护、公序良俗、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案件,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最高法不仅从规范性文件指导的角度,还从典型案例参考适用的角度,先后于2016年5月13日、2016年8月23日、2020年5月28日发布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共计30篇;各省地方法院为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制度,共计发布226篇(数据来源于北大法宝V6数据库:pkulaw.com)。为更好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参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法和地方法院综合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法理结合”的方式,充分为法律各界人士、普通民众提供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活动。针对最高法与地方法院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详细发布情况,可参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要览》一文。



二、裁判文书应用情况

结合典型案例发布情况,本文将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应用情况。一般来说,法院会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集中说理,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影响司法裁判活动的文书来看,通过固定文书的检索位置,可大致观察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应用情况。截止到2021年4月1日,北大法宝V6数据库共收录115390548篇裁判文书,通过法宝司法案例库的便捷检索,定位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在搜索框中输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计检索到3144篇裁判文书。对三千多篇裁判文书进一步分析来看,文书说理部分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集中在民事案由,民事案由裁判文书2933篇。



其中民事案由裁判文书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例中涉及最多,占比将近50%,达到1322篇案例;人格权纠纷380篇;侵权责任纠纷364篇;婚姻家庭、继承纠纷350篇;物权纠纷322篇;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07篇。




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排名前十的审理法院省份为河南省(418篇)、四川省(285篇)、北京市(253篇)、江苏省(244篇)、山东省(201篇)、湖南省(170篇)、河北省(147篇)、广东省(118篇)、湖北省(111篇)、浙江省(109篇)。


从裁判文书审理法院层面来看,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排名前三的法院名称为: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10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131篇);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71篇)。



在搜索框中输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空格符+民法典”,北大法宝V6数据库检索出与民法典相关且在裁判说理部分论述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共计275篇,初步来看,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以来,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裁判活动起到了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司法裁判参考

司法裁判活动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的有机载体为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全文】检索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全库共计7302篇文书在全文不同程度论述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上是类似于法律原则的基本规范,因此,应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文书中的释法说理,进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裁判的有机结合。但司法裁判活动毕竟是一项中立且权威的法律审判活动,本质上仍应保持客观中立、严格依照法律依据。从功能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以下三重功能:价值指引之功能、规则补充之功能、回应社会之功能。


因此,在司法裁判活动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应理念,应秉持司法审判审慎中立的司法方法,具体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依据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别于法律依据,其是一种理念性的东西。核心价值观是法官嵌入的价值理念,可能与法律条文相关,但是引入核心价值观只能在裁判说理部分,而不能够在裁判依据部分,防止裁判依据道德化。《意见》中也突出强调“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也就说明,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的是补充说明的作用,但不能替代或者优先于法律进行司法审判。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参考应秉持“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依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审判原则。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在裁判文书裁判说理部分详细阐明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文书是司法裁判的“最终产品”,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否恰当、充分、透彻,直接关涉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突出强调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不同的行为方式中,不同的价值会形成相应的价值选择及价值倾向性。法官应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参考适用作出价值适用的明确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的参考适用并不是绝对和排他的,而在于根据具体案情和社会发展的阶段选择一个平衡,法官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平衡主体,应将其价值优先考虑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予以充分阐明,从而保证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序结合。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与民法典充分结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价值理念和意识形态,其适用具有不稳定性,对于适用情形也相对模糊,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与明确规范的法律结合使用。对比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其倡导的公序良俗、公平正义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条线,《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的制定严格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也充分考虑了法律适用所要求的规范性、明确性和权威性。因此,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司法裁判,需与民法典充分结合,遵照社会公序良俗。


(四)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情形


《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释法说理的情形,“(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二)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三)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四)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五)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六)其他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对于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情形也是体现法官法理情怀的重要方面,需要法官予以适度把握,从《意见》的精神要求上来看,应审慎选择采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释法说理的案件,兼具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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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就是行走的裁判文书

让司法判决更有温度


声明:本文来源“北大法宝”微信公众号,案例君对原文内容已作修改,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张立叶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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