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恋爱险”“雾霾险”“长痘痘险”……有些保险让你“危险”!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治日报 Author 李一鸣


当代人的“爱自己”,

从投保开始。

多一份保险,

仿佛就多了一份安心。

由于大家需求不同,

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自然也五花八门。

一些很新奇的保险,

就这样走进了我们的视线。

法报君这就带你看看,

保险都有哪些新花样!


情感大事,少不了保险“护航”


任何一段感情都要经历

从恋爱到结婚再回归柴米油盐的日常,

不同感情时期,

保险公司配有不同的“情感险”↓



 恋爱险

这类产品,在购买后的指定时间段内,投保人与指定被保险人领取结婚证,便可获得实物或者现金补助。


 结婚险

这类产品与“恋爱险”几乎一样,在购买后的指定时间段内与指定被保险人结婚,便可凭结婚证领取现金;同时,投保人在购买后指定时间内享有指定金额的意外身故及医疗责任保险。


 蜜月意外怀孕险

在保单生效后、旅行开始前,如果因怀孕导致夫妻蜜月旅行无法进行,且有无法退回的旅行费用,保险公司会按一定比例对损失的费用进行赔偿。


 防婚外情险

这类产品,投保人必须是丈夫、受益人必须是妻子。如果夫妻在投保后因丈夫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妻子一方将获得相应赔偿。



爱美养生,保险也不会缺席



除了“终身大事”外,

最让人关注的莫过于“颜值”。

顺应当代人对美和养生的追求,

保险公司推出了不少产品↓


 

长痘痘险

在投保后,如果被保险人在指定时间内脸上长了痘痘,就可获得赔偿。

 

美厨娘关爱险

在家烧饭过程中,切伤手指或烫伤是常有的事。这类产品在投保后指定时间内,如果因切菜切伤手指或被热油、热汤烫伤等产生医疗费用支出,由保险公司赔偿。 




熬夜险

所谓的“熬夜险”实际上是将猝死疾病险、个人意外伤害险、救护车费用补偿险组合打包再出售的产品,针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情况进行赔偿。


吃货险

这类产品主要赔偿被保险人由于食物中毒住院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此外,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造成身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赔偿费用。


忘穿秋裤险

被保险人冬天被冻伤、感冒或是出现下雪摔伤等意外伤害伤残,以及意外门急诊和住院等,产生的医疗费用在一定金额内由保险公司赔偿。 



日常细节,全面被保险“拿捏”


除了你关注的重点项目,

上到空气质量、天气阴晴,

下到娱乐活动、社会焦点,

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保险“保”不到的↓



雾霾险

这类产品将风险赔偿与空气污染指数挂钩,对雾霾天气以及因雾霾致病住院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予赔偿。


 赏月险

购买这类产品后,如果被保险人在指定时间、指定的赏月城市中遇到阴天或雨天,导致被保险人不便赏月,即可获赔。

 

明星恋爱险

这类产品会承诺某明星与其女(男)友如果在指定时间后仍保持恋爱关系,被保险人即可获赔。








扶老人险

购买这类产品后,被保险人因“扶老人”而对簿公堂,可获赔诉讼费,并得到全年法律咨询等服务。


孩子惹祸险

这类保险产品,实际上就是“监护人责任险”。父母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由被保险人(父母)的监护对象(孩子)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时代,

保险创新产品层出不穷。

有些产品顺应了人们需求,

也有些产品只为博眼球,

背后藏着不少法律风险。

消费者被吸引购买后,

可能面临个人利益受损的局面。

那么,问题来了


■ 五花八门的保险是不是都有法律效力?


五花八门的保险产品中,有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及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我国《民法典》《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有些保险所保的标的物(比如明星恋爱、雾霾等)非法律意义上的标的物,所以这种保险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我国保监会印发、于2017年1月1日实施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中明确提到,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等8类保险产品。


案例君注: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第七条  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下列保险产品:

(一)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

(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

(三)承保的风险是确定的,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产品。

(四)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

(五)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

(六)没有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为目的的保险产品。

(七)“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

(八)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



■ 消费者要怎样“避雷”?


消费者要学会“避雷”,就要看保险产品中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是否存在经济联系,并且该联系是否为法律所承认。比如“明星恋爱险”这类保险,投保人与明星恋爱事件并不存在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所以这款产品存在极大风险。另外,保险产品具有极强的公共属性,明显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突破公众道德认知的产品,一定要远离。


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务必要选择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在购买保险产品前看清告知事项和免责条约,深入了解产品内容;要综合考虑自身的需求、目的,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养成购买保险后核对保单的习惯。



五花八门的保险产品涌现,

是保险业创新的一种表现。

但营销产品绝不仅仅靠博人眼球,

保险公司想要长久发展,

一定得是产品质量靠谱、服务到位。

消费者也要再三谨慎,

只有杜绝盲目跟风,

才能避免落入消费陷阱!





连续多家投保重疾险,患癌后她被拒赔,只因......



声明:本文转载自“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李   恬

审核:刘 畅


觉得内容还不错的话,给我点个“赞”和“在看”呗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