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养流浪猫狗不注意卫生,邻居不干了,法院怎么判?
因邻居家长期饲养多条流浪猫狗,导致楼内卫生条件恶化,住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邻居的行为已对住户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判决其迁出宠物、清理虫害、并保持室内和楼道清洁。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张某住在同一栋老式单元楼内。近几年,张某持续将流浪猫狗带回家中饲养,最多同时饲养了十多只猫狗,远超出普通家庭饲养宠物的正常数量,且因张某不及时清理粪便,楼内卫生情况恶化,蚊虫、蟑螂、跳蚤大量滋生,异味弥漫,噪声扰人。双方曾多次寻求解决办法,但均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故以排除妨碍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邻居迁出宠物、清理虫害、保持卫生并赔偿精神损失1.2万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对部分事实表示认可,其家中确实存在宠物多、环境脏乱、虫害严重的情况,但不同意原告所述的精神损害。
李某就其主张提交了执法机关到张某家中的照片、楼道环境照片、专业消杀公司对楼道进行消杀的照片。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还到张某所在社区了解了相关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妨害了李某对房屋正常居住使用的权利。李某要求张某迁出宠物狗、清除垃圾、消杀虫害、保持室内和楼道清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非法、不正当地妨碍了权利人对物权行使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此外,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不对邻居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即为饲养宠物需要受到的限制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不是绝对的,为避免所有权人因行使权利而妨碍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需要,有必要对所有权的行使,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行使加以限制。基于这一法理,各国法律均注意对不动产物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
在判定是否构成妨碍物权时,法官会综合考虑行为是否是日常生活所必需或不可避免、是否在合理限度内进行、是否长期不合理地存在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等。如仅是特殊情境下偶然出现的非恶意行为,通常不会判定为侵害物权。
法官在此提醒,相邻关系纠纷是居民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形式之一,日常应注意在不对其他居民产生负面影响的限度内开展活动。尤其是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居家时间延长,开展室内健身等活动时请多注意,发生矛盾及时沟通调整,保持邻里和睦、快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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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德 吉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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