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费都付了!合同也签了!房子怎么“飞”了?
买房,是件人生大事
因此,
很多人买房时
会找寻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
为的就是,
让自己的买房之路
顺利且有保障。
但若因中介未尽审慎义务,
致使客户在房屋交易过程中
蒙受损失,
那这事该怎么算呢?
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付了定金的房屋 却被另行出售他人
2019年2月,王先生在安家中介公司看中厦门某小区挂牌出售的房屋,经中介居间磋商,王先生最终决定买下这套房子。然而,前来签约的并非房屋产权人大金,而是其弟弟小金。出于对安家中介公司的信任,王先生与小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10万元和中介费3万元。
同年3月,王先生催促对方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时遭到拒绝,大金否认委托小金出售房屋,声称其未向安家中介公司提供委托书,并已将上述房屋另行出售他人。
王先生说,签合同时他就反复向中介确认过合同效力,中介再三保证大金有委托小金出售房屋,合同也明确了中介应保证该房产权属清晰等义务,所以他才和小金签合同,还将自己原有的房屋出售以准备支付房款。
王先生认为
自己为了买这套房子损失巨大,安家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退还中介费。
安家中介公司辩称
时光荏苒,不知不觉中,紧张繁忙的一年即将过去,或颓废,或激情。过去一年的工作中,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严格按照各项工作流程展开工作,恪尽职守,目标明确。
法院判决
中介公司应退还中介费
安家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中介,应注重审查核实买卖双方身份、房屋权属、委托代理等材料的真实性,并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安家中介公司在明知小金并非讼争房屋产权人情况下,仅凭小金自称有代理权就认为其有权出售讼争房屋,并居间介绍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未尽到作为专业房地产中介应有的审慎义务。因此,王先生要求中介返还3万元中介费的诉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介应就合同有关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
中介机构应如实报告的
“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
01 房屋真实的产权情况
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小产权房、保障性住房、农村自建房等特殊房源,建议避免交易上述特殊房产,购买具有合法权证的商品房。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居住权等权利负担或者权利瑕疵等。
02 房屋真实的使用现状
包括是否存在承租人、具体租赁合同内容,以及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房屋现有装修情况,使用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凶宅”等特殊情况等;房屋落户情况,学区房交易还包括学位占用情况等。
03 实际签约人的资格情况
包括审核签订合同时,实际签约人是否为房屋的全体共有权人,产权人夫妻双方是否均已到场签约;如由代理人代为签约的,审核是否具备合法的委托代理权限。应以合法的产权登记证明、结婚证、继承手续、委托授权书作为审查依据。
04 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
包括当前当地关于限售、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售房人是否属于限售对象,购房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及贷款资格,以及讼争交易的真实契税等。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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