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个人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行政责任
非法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催生了大量黑诊所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伤害女性身心健康,引发一系列负面连锁反应。国家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和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下文从相关法律、案例以及观点等方面梳理相关知识点,供读者参阅。
法信码|A3.F19480
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裁判规则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为他人施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处罚——吴某某诉江苏省东台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案例要旨: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我国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关于严禁“两非”的规定,为他人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案号:(2007)东行初字第0034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2.抽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贺某某诉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抽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方式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当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隐蔽性,直接证据相对比较难以取证时,可通过指认接待、抽血人员,通过现金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缴纳胎儿性别鉴定费用,胎儿出生后的性别与当事人告知结果的一致性等方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来认定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鲁02行终3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19-03-26
3.医务人员违反因医学需要计划内怀孕终止妊娠规定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医师执业资格证——韩某香诉九江市濂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医务人员在未进一步取得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三名医生签名、医务科盖章的医学诊断证明,也未办理住院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孕妇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明显违反了因医学需要计划内怀孕终止妊娠的规定,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县级以上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职能部门,依法享有对其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行政管理职能,有权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管理或吊销相应的营业证照、职业资格证等具体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赣04行终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18-06-22
司法观点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本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进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会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据计划生育报表统计,我国目前出生性别比达到113。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一些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一些人为了生男孩,便到拥有B超设备的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通过行贿等手段要求医生为其作胎儿性别鉴定。一些不法的医生,特别是一些个体诊所的医生,见利忘义,置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国家的法律、政策于不顾,利用超声波等仪器设备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一旦鉴定为女孩,则进行选择性流产,人工终止妊娠。有的不法医生甚至以为他人作非法性别鉴定为发财的手段。
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如加剧婚姻市场的竞争,影响婚姻家庭关系,增加性犯罪的可能性,加重社会保障负担等,影响未来的社会稳定和发展。所以对利用超声波等仪器设备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必须要进行坚决治理。一方面,计划生育、卫生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实行定点分娩,落实孕情监测和跟踪服务,深入开展男女平等、婚育新风进万家的宣传活动,提高妇女地位;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严禁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性别鉴定者,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此次,本法又重申了“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并且规定:违反这一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因医学需要而进行的对胎儿的性别鉴定是法律所允许的,医学上考虑到一些遗传性疾病只对下一代中的男孩或女孩产生影响,所以需要对患有该遗传性疾病或携带该遗传性疾病致病基因的夫妻所孕育的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以保证婴儿的健康。
注:“上文本法第35条”现已修改为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9条
(摘自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shehui/2003-09/11/content_321089.htm。)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年第9号令)
第二条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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