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繁花”了吗?
最近的电视荧屏上,《繁花》可谓是“占尽风光”。宝总、玲子、虹口小汪、李李 ……你更喜欢哪一位呢?电视剧里的老上海景点,你去打卡了吗?
随着电视剧《繁花》的热播,不少商家借用相关角色、台词、场景等元素进行商业营销,趁势推出各类“繁花同款”产品。对此,电视剧《繁花》版权方委托律师发表声明,称“部分商家与市场经营主体,以攀附该剧热度和版权方商誉为目的,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该剧名称、角色称谓、台词、场景、道具名称、海报及相关设计作品等元素开展商业营销推广活动,严重侵害其知识产权并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要求相关方立即停止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前有声明,但是由《繁花》引发的营销热潮仍然如火如荼:伴随着剧迷们的“打卡”轨迹,黄河路上,有商家标牌上写着“黄河路排骨年糕”的字样并在显眼处标示《繁花》经典台词“从此以后排骨是排骨,年糕是年糕”;进贤路上,有商家在橱窗展示“宝总泡饭”宣传海报,旁边的海报还有“夜东京”字样;甚至电商平台上,有商家乘机上线“繁花三件套”“汪小姐双人餐”等套餐并以电视剧角色作为宣传海报。
利用大热电视剧进行宣传的“蹭”流量、“搭便车”行为并不鲜见,那么此类商业营销活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对此,小编带你从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就著作权侵权而言,商家营销时使用剧照、剧集截图进行宣传可能构成侵权。
视听作品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截图作为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视听作品著作权人对单张截图亦享有著作权。商家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使用剧集截图,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视听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1年,沈阳一公司未经许可在网店上销售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同款服装,并使用电视剧名称、截图作为产品名称和宣传图片,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该商家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就商标权侵权而言,如果电视剧版权方已将剧名、角色名称、经典台词等特定元素注册为商标,那么未经许可使用相应元素就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经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电视剧《繁花》导演王家卫成立的泽东事务所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起开始申请注册《繁花》相关商标,经在国家商标注册系统查询,“繁花”已于2021年注册成为商标。因此,商家在销售同类或类似商品时,未经授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或与其相似的商标则可能构成商标权侵权。
就不正当竞争而言,商家未经授权利用电视剧相关元素进行商业宣传可能构成混淆行为。
具体判断标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
01
商家所使用的元素是否构成该法第六条第一款所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对此,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陕西德利联合餐饮公司等侵犯《狂飙》电视剧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电视剧作为一种文化商品,是大众精神生活领域的消费对象,具有商品属性,热播电视剧具有较高的大众知名度,故其名称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而电视剧角色名称、场景名称等元素并不必然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要综合实际情况判断相关元素的使用是否能够指向某一部特定的电视剧。
02
商家的行为是否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以《繁花》为例,剧中反复出现的排骨年糕、泡饭虽然属于传统美食,但是如果商家在宣传时使用“宝总推荐”“联名推荐”等字样,足以引发公众混淆误认,错以为该商家与《繁花》存在联名、授权等特定联系,则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如果认定构成著作权、商标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商家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就赔偿金额而言,一般可根据权利人的主张,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则根据商家侵权所得确定金额。如二者均无法证明,则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被告的主观过错等情节酌定赔偿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且情节严重,除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外,被侵权人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剧情精彩,但是看剧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哦。阅读这篇文章的你,在观看《繁花》的时候,是否多了一些感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