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一直“嗡嗡嗡”扰民,法院判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高院 Author 刘雨薇
电梯运行伴随低频噪声,
多次整改仍未有明显改善。
居住环境受噪声污染,
排放标准如何界定?
居民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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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5月和8月,顾先生所住楼栋内安装了两部新电梯,打破了他的宁静生活。客厅时常传来一阵阵“嗡嗡嗡”的噪声,夜晚在卧室休息时这种声音更加明显。于是他向所在物业投诉,物业随即联系电梯安装方和生产方处理。
11月,上海某监测站按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进行测量,顾先生室内噪音排放值超过夜间标准。
2019年10月,安装方对电梯进行安装优化施工,电梯噪声排放情况得到改善。
2021年12月及2022年9月,安装方及生产方对电梯再次进行了维护保养,案涉电梯噪声排放情况再次得到改善。然而,顾先生仍感觉居住环境受到噪声污染,自己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于是诉至法院。
生产方及安装方认为,顾先生所在小区是2类声环境区,整改后涉案电梯声音排放已符合标准,且生产质检、安装、维保均检验合格,生产方及安装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相关规定,顾先生所在的小区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但这是对大面积区域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的粗略划定,不代表对民事案件中,具体居民住宅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的直接判定。顾先生的住宅依然是以生活起居休息为目的,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应认定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顾先生所在楼栋的电梯噪声排放值不在限值范围内,属于超标排放,安装方及生产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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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 降噪减污 守护宁静生活
01 以人为本,明确适用目标
本案是一起居民住宅电梯低频噪声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件,各方争议主要在于判断案涉电梯噪声排放是否超标应适用何种标准。虽然根据《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规定,顾先生所在的小区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但不能直接以该住宅小区所在大面积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来判断顾先生住宅的声环境功能区,特别是住宅室内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
顾先生的住宅是以生活起居休息为目的的区域,需要保持安静。案涉电梯位于居民住宅楼内,受噪声影响的房间既包括顾先生的客厅,也包括其卧室,鉴于住宅楼的居住属性和居民对住宅区域宁静生活的合理需求,应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认定顾先生的住宅为需要保持安静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
02 损害责任,督促落实责任
住宅电梯是居民日常生活的常用工具,在便利出行的同时,安全和噪声等问题同样值得关注,相关责任主体应对特定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并积极回应用户提出的相关问题。
作为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反馈问题,沟通联络,督促解决。作为电梯的生产方和安装方,应当履行自身的维保职责,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和日常维护,如有噪声污染问题,应进行针对性完善,进而实现对低频噪声的有效防控,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企业责任。如存在整改不利导致噪声超标问题未及时解决,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03 问题导向,强化法治引领
“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宁静的生活居住环境息息相关。民生无小事,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导向为指引,关注居民住宅电梯等公共服务设施噪声污染缺失相应噪声控制标准的突出问题,进行针对性治理和完善,进而实现对居民住宅设施设备低频噪声的有效防控。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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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点评
随着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不断提升,噪声等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得到关注,但噪声污染认定标准的适用不明确成为维权中的难点。
本案中明确居民住宅电梯噪声是否构成噪声污染,应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中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标准,对后续同类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
本案充分发扬了公正司法理念,积极回应了老百姓密切关注的低频噪声问题,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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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排版:王誉霏审核: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