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良幕”——从清代幕友汪辉祖所审理的“立嗣谋产”案说起
明清时期,江南地区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百姓日常生活所涉经济利益日渐多元化,到康乾盛世,伴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经济类纠纷也日益增多,甚至出现了“好讼之风”,这对基层政府的司法资源和司法效率提出了挑战。当时,州县衙门是国家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权轻责重,有“天下之治始乎县”的说法。
幕友俗称“师爷”,是州县官雇佣的具有专业知识的群体,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有“无幕不成衙”之说。其中,协理县官司法事务最主要的是刑名幕友,他们大多是科举考试的落地者或仕途不畅暂居于此的人,深受儒家文化浸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事拟批呈词、确定审期、传两造证人、幕后参与庭讯、制作司法公文、审核驳诘案件等工作,对清代司法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些名幕还著书立说以阐释他们对清代法律及其实践的认识和理解,在当时逐渐形成了被称为“幕学”的法学专业知识体系。在这些著述中,许多幕友经常竭力表明他们是有道德操守、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心的专业人士。幕友作为正式官僚之外的法律专家,是清代司法制度实施的中坚力量,他们在地方吏治和维护公众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汪辉祖(1731—1807),浙江萧山人,清代法律专家的典型代表。他先为幕友,后任县令,有学者评价其“生有良幕之名、死入循吏之传”。据统计,他一生佐幕三十四年,其中,从1761年至1782年,曾先后在浙江省内十一个衙门佐理过十三个不同的官员。乾隆四十年四十六岁时汪辉祖考中进士,其后先后任湖南宁远知县,道州知州。《清史稿》将其列入“循吏”传,称其“习法家言,佐州县幕,持正不阿,为时所称。”晚年著述颇多,其中《病榻梦痕录》具有自传性质,书中多有汪辉祖对自己所办案件的案情分析及阐释,是其从事幕友办理案件的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在这里我们选取其中的一个关于“立嗣谋产”的典型案例,试对汪辉祖审理案件中体现出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精神进行分析和解读。
乾隆二十七年(1762)至乾隆三十二年(1767),汪辉祖担任浙江平湖知县刘国煊的幕友。由于平湖县富户很多,因此常有关于争继谋产的案件。乾隆三十一年(1766),平湖发生了一个案子,有个叫殳凤于的人,他没有儿子,只有一个女儿。殳凤于夫妻都去世后留下270亩地,却无后嗣。根据当时人的传统观念,他们相信人死后是以鬼魂形式存在的,需要享受血食。假如人死后没有男性继承人,那就是断了香火,自己以及祖先都无法享受供奉,就会成为孤魂野鬼。一般而言,没有亲生儿子的人可以通过立继来弥补,而所立继承人则同时承受血统与遗产,生前为其尽孝,死后应披麻戴孝、服丧守灵并逢年节祭祀。除此以外,根据儒家礼仪之规,还有一种变通的方法,即“无后从祖祔食”,也就是说,可以将其财产作为祖先的祭产,牌位附在先祖的牌位下面,接受先祖所有后辈的祭祀。这个立嗣案件正是这两种不同观念影响下产生的不同的遗产分配结果的集中体现。
起先,殳凤于的一个缌服远亲侄子叫殳球的来到县衙请求将自己立为殳凤于的后嗣。汪辉祖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殳球在殳凤于夫妻生前与他们一家一直关系疏远,现在愿意做嗣子主要是贪图这笔财产,因此驳回了他的请求。殳凤于的哥哥有个独子,根据当时的法律,只能作为自己父亲的继承人,不得再出继。基于这种情况,汪辉祖将270亩地分为三份,其中,100亩分给殳凤于的女儿,20亩作为殳凤于夫妇的丧葬费用,剩余的150亩则援引“祔食”之规作为祭祀用的族产。这样,殳凤于就可以在其父之名下,接受亲侄子的祭祀。
殳球不服,就上告到嘉兴府。当时的知府邹应元认为,殳凤于既然有遗产,根据《大清律例卷八·戸律》中相关条例的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殳球按次序确实可以承嗣,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用而用儒家关于“祔食”的礼仪之规,这在司法判决中不合通例;本来,殳凤于既然有这笔遗产,按照法律完全可以由殳球为继子独立接受祭祀,但现在却被依附在他父亲牌位下接受祭祀,许多财产没留在宗族继承反而被分给了出嫁女,这样的裁决违背了前述的无子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原则,于法于情都显得很不公允合宜,因此着令平湖县详查律例,重判案件。
面对上级知府的反对与质疑,汪辉祖重新拟稿,详细阐述了其判决理由。首先,他指出,前述条例规定用的是“许令”一词,“许”是“允许”的意思,而并不是强制勒令的意思。其次,在这一条例之后,还有一条相关规定,即“无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在这里,“听其别立”、“听其择立”,“听”字强调的是无子之人在立继问题上的自主权。通过仔细分析这两条条例之义,结论就是要不要立继,选谁来承继,都主要由无子者自主决定。承继以继承宗祧为重,并不是为了继承财产,生前奉养,死后服丧,这样才叫承祧,父子之间应该要有恩情维系。殳凤于夫妇在世之时与殳球并无太多交往,也没有立其为继子,因此于情而言并不亲近。另外,《传》上说“己孤则不为人后。”意思是说,自己是孤儿就不能再做别人的后代。因为生父已经去世,无所受命。事实上,殳球父亲已经去世多年,他想做殳凤于的嗣子这件事既非殳凤于所选择,又非宗族所公推,也没有生父之允诺。他能忍心不再祭祀亲生父亲以报养育之恩,反而求着给他人做后嗣,可见是忘本贪财。这样的人连自己父亲都能舍弃,就很难保证在继承财产后会尽心尽力地祭祀殳凤于夫妇。
而按照“祔食”的继承办法,殳凤于虽然没有立继,但是可以跟随殳凤于的父亲,一起享受殳凤于哥哥的后嗣提供的祭祀。事实上,殳凤于与其兄长期同居共产,生前就帮助侄儿经营家业,相互依赖,感情一直很亲密。由于存在较近的亲缘关系,殳凤于哥哥的后嗣肯定会诚心诚意地祭祀殳凤于。另外,人有天伦之爱,殳凤于夫妇只有一个女儿,一定会很钟爱她,多分一些财产给女儿也是尽天伦之情的一个体现。因此,汪辉祖认为自己的判决兼顾法理人情,并无不妥。
这份重新写就的判决理由送交嘉兴府两个多月后终获批准。针对此案,知府邹应元对平湖知县刘国煊评价汪辉祖时说“汪友之议创而确,吾细察之,甚敬其为端人。倘万一有是识,有是笔,心术不正,不可倚矣。”意思是说汪辉祖的这个案子断得真是富有创意、准确到位。经仔细观察,我对他正直的人品甚为敬重。倘若幕友具备这样高明的见识、如此老练的刀笔功夫,但是心术不正就不可倚靠了。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汪辉祖之所以成为一代名幕和良幕,是因为他兼备了“持正不阿”的高尚的道德品质、“明习律令”的精深的专业知识、“善体人情”的务实的实践能力。正如其在《佐治药言》所言:“幕客佐吏,全在明习律例。律之为书,各条具有精蕴,仁至义尽,解悟不易,非就其同异之处,融会贯通,鲜不失之毫厘、去之千里”,“幕之为学读律尚已,其运用之妙尤在善体人情。盖各处风俗往往不同,必须虚心体问,就其俗尚所宜随时调剂,然后傅以律令,则上下相协,官声得著,幕望自隆。”
如果说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幕友对道德品质、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追求更多的是从自己的职业生涯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背景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法治人才的培养和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从上文汪辉祖在司法判案中所体现的司法理念来看,司法审判人员需要兼备德性、专业和实践能力。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急需大量专业化法治人才的背景下,除了过硬的专业知识,我们还需重视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完善。在这方面,对汪辉祖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的研究可以为当代法官队伍的建设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
注:本文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24年6月14日第七版
编辑:朱 琳排版:王誉霏审核: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