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务问答手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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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西安市律师协会决定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西安律师齐动员、上门宣讲民法典”活动。为了顺利开展活动,在市律协的正确领导和分管会长齐章安的具体指导下,市律协公司委编写了《民法典实务问答手册》,供全市律师和人民群众参考使用。
特别鸣谢参加编写工作的李聪、闫瑛、戴涛、宁宝、徐智、安治、韩小春、郭军刚、左丽竹、邢超、张运来、崔建、安亚东、曾斌、巩琛婕、王剑、王建苗、付昌、毛静、仲玉华、张攀、谢晨、任婧、闫红安、刘娇、田钰、吴瑶、刘嘉瑶、安鹤及公司委委员。
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疏忽,大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向我们批评指正。
西安市律师协会
2020年7月9日
75.《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是怎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答:为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典。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又一重要体现。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法典,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们培养家风,提升社会整体风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化建设;婚姻家庭关系。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76.《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价值是什么?
答:民法典的审议通过特别是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完成,实现了婚姻法和收养法内容的法典化,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回应了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
从立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来看,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立法包含了理性界定、伦理关怀和行为引导的目标,其所保护的价值,从宏观上可以区分为尊重婚姻主体的需要和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并且确立了一系列规范对行为进行引导,并最终通过权利义务配置来保障这些主体需要的实现;明确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确认和贯彻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原则,弘扬倡导性规范,抑制违法婚姻家庭行为等。将平等原则在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等各个环节贯穿始终,协调离婚时的家事贡献补偿以及程序与方法,填充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方法等,辐射多维度、多方位的利益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77.《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修改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起算点的意义何在?
答: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时间的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胁迫人如果一直处于受胁迫状态时,以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势必不利于保护被胁迫人的合法权利,故以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为起算时间,更为合理,也更有利于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8.《民法典》中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与《婚姻法》中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有何不同意义?
答: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患者是禁止结婚的,一般来讲,这类疾病包括:精神病、重大传染病,例如淋病、梅毒等。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婚前患有此类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而《民法典》对此做出了修改,保障了有疾病人的结婚权,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条件,故而也就不再认为此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患病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是我国立法的进步,更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9.《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婚姻家事案件中容易发生争议的热点问题,不少案件中,夫妻双方因为离婚诉诸法院后,一方为了一已私利,串通第三人故意制造巨额债务,达到让对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增加司法审查的难度。
《民法典》将司法解释的内容上升为法律,全面地吸收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三原则。用上位法固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将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原则上也就为夫妻共同债务金额提供了封顶“上限”,这有利于避免夫妻互坑的风险,法律的天平在向未举债的配偶倾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80.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民法典》的颁布对离婚有什么限制或对离婚率的降低有何意义?
答: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民法典》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可以促使当事人慎重地、考虑成熟后再行使自己的离婚权利。
同时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可以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有利于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此《民法典》设置一个月的冷静期有利于冲动型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是否真的要离婚还是仅仅逞一时之快,冷静思考后,后悔的可以申请撤回,且该规定将致使今后离婚的成本会大幅度增加,尤其对于分居异地的夫妻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负担;离婚的时间也会拉长,在冷静期内,因为反悔、亲友规劝而撤回的几率将大增,该规定大大减少了因轻率、冲动而离婚的情形,进而降低离婚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8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意义是什么?
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82.《民法典》中新增的法定离婚情形有什么意义?
答: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法规定的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情形基础上,新增了一款法定离婚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实践中,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满一年,其婚姻状态再维系下去,于双方均无益处。此条款可以有效避免一方无缓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愿,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的情况,防止一方恶意拖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予以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83.现实生活中,离婚前多有一方因己之利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从而致使另一方利益受损,《民法典》中是如何进行法律制裁的?
答:现实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夫妻都已经没有感情了,但有一方为了转移财产一直拖着不离婚,或者是有一方已经谋划多年,将财产转移的差不多了才提出离婚,致使诉讼时夫妻共同财产所剩无几,这让很多当事人都无法有效地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在针对配偶一方转移共同财产这一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删除了原有婚姻法中“离婚时”字眼,意味着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制裁不再仅限于离婚时的转移,将“离婚时”这块挡箭牌撕碎,这有利于保护财产利益受损的一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84.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意义何在?
答:《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是因为现实中婚内出轨现象日益增多,出轨的代价却甚是低廉,多是无过错方明知对方出轨却无法拿出有力证据,另一方面想在分割财产时多分一些,却又被法院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无错方仅能通过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的赔偿额往往也就三五万元,对于无过错方在婚姻中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根本无法弥补,如果社会对出轨不谴责,法律对出轨难制约,那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以身试法”。
如果出轨者的代价总是如此低廉,婚内出轨会愈演愈烈。加重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过错方的惩罚,增加过错方的离婚成本,同时也让无过错方经济上得到更多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弘扬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更有利于夫妻之间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对于广大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来说,无疑是最大的福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85.《民法典》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新增“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的意义何在?
答: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条款第一项的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变革发展,财产的构成与种类也随时代发展更加多元化、多样化。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保留原婚姻法列举的五款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新增了“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更符合现今社会的实际生活情况。此外,对于属一方个人财产的人身损害赔偿款等费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原婚姻法中规定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变更表述为“损害赔偿和补偿”,用语更科学严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86.《民法典》对协议离婚是怎样的规定的?
答: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离婚的形式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须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87.《民法典》中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答:亲子关系在法律层面表现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中最为基础的一环,亲子关系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由于现代婚育观念的转变,非婚生子女的现象越来越多,导致涉及亲子关系诉讼不断增加。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新增了亲子关系诉讼的规定,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此外,亲子关系牵涉的主体不仅是夫妻双方,还包括子女。《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仅规定夫妻一方可提起亲子关系确认的权利,却未规定成年子女也享有同样对等的权利。此次修改赋予成年子女此项权利,使之不再被动等待父母提起此项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88.《民法典》中对收养制度有何完善与进步?
答:《民法典》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以上新增内容反映出《民法典》对收养制度的完善,并反映出了《民法典》的社会契合程度很高,能更好的保障被收养人的成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四项 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89.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何救济途径,《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非婚生子女,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进行规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原婚姻法上述两处规定的表述统一作了修改,即将原规定中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修改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修改后,该条文表述更加完整,且有利于保护虽已成年但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相关权益,体现出民法典对弱势群体权利的特别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90.离婚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是怎样的规定的?
答: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该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此规定不仅充分考虑到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于年龄幼小和母亲更具天然的依恋关系,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在处理已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时,应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91.婚姻存续期间,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什么优势,《民法典》是怎样的规定的?
答:生活中越来越多“丧偶式婚姻”的发生亦导致了本条法条的发生,一方需要兼顾工作与生活,另一方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少,离婚的时候付出多的一方可以得到更多的赔偿。
婚姻家庭生活是夫妻双方需要共同经营的,任何一方的过分付出与不付出都是不值得提倡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或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92.《民法典》列举了婚内可析产的意义何在?
答:过往的离婚案件中,往往存在夫妻双方矛盾过于激化,一方通过恶意转移、挥霍财产来报复对方、或存在一方谋划多年,为转移完财产而久拖不离,致使离婚诉讼时夫妻共同财产所剩无几等情况。《民法典》针对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条款的修改,旨在有效地保护婚内弱势一方的权益不遭受损害,保障夫妻一方履行赡养自己一方父母的义务,避免在极端情况下配偶干涉阻碍患病父母的治疗,同时也使得婚内分割财产的立案在实务操作中更容易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来源:西安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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