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的“爸爸”到底是谁?
刑法学流派整体上分为新、旧派,其中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又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要了解一个流派,要先从了解这个流派的代表人物开始。
今天我们先从前期旧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贝卡利亚开始聊起。如果提及贝卡利亚,就不得不提费尔巴哈,二者虽处于不同的时代,但是对于两位大咖的比较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其实,对于学术研究而言,争论这种头衔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在后世传播,头衔无疑是最快让人记住的方式。百度百科上,给贝卡利亚的头衔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而经法纳君考古发现,国内学者给贝卡利亚的头衔各不相同(详见下表),由于谁是“爸爸”谁是“鼻祖”这种评选并无衡量的客观标准,因此“刑法学的鼻祖”到底是费尔巴哈还是贝卡利亚出现了巨大的分歧。从各学者在赞誉时的表达,可以看出,基于不同的背景、作用、对刑法学的贡献值等等因素,对贝卡利亚的认可度显然要高一些。
但可以确认的是,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
贝卡利亚是在26岁的时候写出了旷世巨作《论犯罪与刑罚》,26岁的我们在干什么就不要提了,总之光凭这个年龄,在思想上达到如此程度,就够吹一辈子了。
这本书只是一本薄薄的册子,约有6万多字,但是享誉盛名至今。根据本君在中国知网上的非精确检索与统计,显示自1980年起至今,《论犯罪与刑罚》的引用量高达23772篇;自1992年起至今,《德国刑法教科书》的引用量为9247篇。(注:因翻译使用“德国刑法教科书”一名的有不同的作者,故该引用量有可能并非完全指费尔巴哈所著的《德国刑法教科书》)
虽然以数据来看,并不能完全说明什么,但从名声与流传度来看,《论犯罪与刑罚》无疑是遥遥领先,其影响力可见一斑。
《论犯罪与刑罚》在中国知网上的引用量
《德国刑法教科书》在中国知网上的引用量
从作品产量与质量来看,二者都不属于高产学者,贝卡利亚后期未能写出如《论犯罪与刑罚》一样文采飞扬、广为人知的作品,而费尔巴哈除了《德国刑法教科书》之外,其致力的方向在于德国刑法典的编纂、修订,整体写作风格严谨而务实。
那么,评价一个人的伟大之处更主要的是看其思想得以流传,并对后世有影响。本君依照出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展开说明。先从贝卡利亚谈起。
贝卡利亚
毫无疑问,贝卡利亚最突出的贡献在于首次系统地提出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其中前两个原则,均被各成文法国家确立为刑法典体系的基本原则,而第三个原则,也通过对刑罚种类的设置融入进刑法体系中。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罪刑法定原则
“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罪行相适应原则
“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于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引自萨切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但是最广为人知的是其废除死刑的主张。贝卡利亚这一在当时看来“离经叛道”的主张,使得千百年来人们对死刑存废这一问题的争议就没停止过。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刑罚权的来源并未得到明确。在被封建神学统治的时候,普通人根本不会想自己手中有任何权利,更不会想自己为什么犯了罪就会死,犯哪些罪会被处死。于是就有了刑法学三问:
人为什么会犯罪?
人怎么样才不会犯罪?
人犯罪以后该怎么办?
贝卡利亚就是在《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中围绕这三个问题提出相应的理论主张,学界把这些主张取了个有逼格的名称叫做:犯罪原因论、犯罪预防论和犯罪对策论。
针对第一个问题:犯罪原因论,贝卡利亚的中心思想来源于社会契约论,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为了获得一部分自由,而让渡了另一部分的自由给君主,形成了君权。而所谓的犯罪,就是个人在“订立契约”时,除了享受自己的自由外,会极力想霸占他人的自由。也就是犯罪是对社会契约论的违反。
针对第二个问题:犯罪预防论,学界把贝卡利亚对于预防犯罪的目的称为“双重预防论”,也就是现在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雏形。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是这么说的“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其中,阻止罪犯再犯就是我们所说的“特殊预防”,而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就是指“一般预防”。
针对第三个问题:犯罪对策论,这一问题便是涉及如何设置刑罚。贝卡利亚不主张重刑,他认为,刑罚本身并不能改变人类的恶行。其主张通过刑罚的延续性来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像死刑这种惩罚,是一次性的刑罚,过了就没了,很难在精神上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所以,为了和他的双重预防进行逻辑自洽,他主张废除死刑,让终身监禁刑成为死刑的替代刑。
冯·费尔巴哈
费尔巴哈最突出的贡献在于提出“心理强制说”,但其最著名的却是对刑法的最高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所做的经典总结,也就是我们现在熟知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前身。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从思想渊源到法律确立的演变过程,本君在前文《诸神之战:刑事法学流派之间如何battle(中篇)》已经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而关于费尔巴哈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论证过程,可详见《历史的误读与当下的转型——费尔巴哈罪刑法定的还原与当代罪刑法定的重新定位》(作者王太宁)一文,简单来说就是:第一步,确定刑罚与犯罪的关系;第二步,确定刑罚的法律性;第三步,确定刑法的最高原则。而在第三步中,罪刑法定最高原则的从属原则是:
无法无刑(keine Strafe ohne Gesetz;Nulla poena sine lege)
无法无罪(keine Strafe ohne Verbrechen;Nulla poena sine crimine)
有罪必罚(keine Verbrechen darf straflos bleiben;Nullum crimen sine poena legali)
——引自王太宁,《历史的误读与当下的转型—费尔巴哈罪刑法定的还原与当代罪刑法定的重新定位》
对应的法律表述是: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则无犯罪。
而关于“心理强制说”,费尔巴哈本人的著作中是没有出现过“心理强制说”这个词的,而是来自后人对其一系列观点、主张的总结。该学说的核心思想就是:“触犯法律将招致的痛苦较之(作为快乐客体的)违法行为的欲求不能被满足而产生的痛苦更大,那么违法行为就能够被阻止了。”简言之,就是刑罚可以给人带来痛苦,从而抑制人们犯罪。
其立论基础是区分市民刑罚与道德刑罚,市民刑罚是指由市民社会(最高权力 )对市民科处的刑罚,而道德刑罚是指因触犯内在法规而根据道德原理施加主体的痛苦为内容。设立刑罚时,应当按照市民刑罚,而非道德刑罚。
关于“心理强制说”的逻辑结构,可阅读作者彭颖于《费尔巴哈“心理强制说”研究 》一文。其对“心理强制说”的逻辑结构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梳理。
截图来源于湘潭大学彭颖的硕士论文《费尔巴哈“心理强制说”研究》
当然,从费尔巴哈的思想主张来看,其也是站“社会契约论”这一立场,基于这一立场所提出的“一般预防”、“刑罚的确定性”、“罪刑法定”等等思想,均承袭和借鉴了贝卡利亚的思想。从这一点上来看,贝卡利亚的除了在作品的知名度上略胜一筹外,不得不说年龄也成为了享誉这个头衔的一大优势。
今天本文的梳理内容主要反映的是刑事古典学派的部分思想特点,即罪刑法定、个人意志自由、一般预防三部分内容。那么,本君将会在下一篇文章中继续梳理刑法学旧派的其他思想主张。敬请期待~
注:本文所做的费尔巴哈与贝卡利亚的比较绝无贬低一方之意,只是通过这种粗陋的方式论述两位大神的思想主张以及对刑法学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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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彭颖,《费尔巴哈“心理强制说”研究》,2006年湘潭大学比较刑法硕士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