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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失联后,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债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逃匿?

法纳君 法纳刑辩 2024-01-26


被告人失联后,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债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逃匿?


根据刑法第224条第(四)款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如有逃匿行为的,应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实务中,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与债权人发生债务纠纷后,债权人可能采用围堵、轰炸式电话、跟踪甚或暴力催收等方式追讨债务,严重影响债务人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债务人因为担心人身安全,不敢直接面对债权人或为逃避追债等各种原因,采取关机失联,委托第三人处理债务,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的逃匿?
 
根据法律规定,在审理合同诈骗罪案时,法院应结合被告人事前、事中、事后的表现综合判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关机、停机、异地而居等行为从客观结果上直接导致被害人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都属于消极的事后表现,法院经常据此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重要行为表现之一。
 
但法纳君认为,必须仔细区分刑法意义上的逃匿与逃避债务,逃避债务的主观目的是由于资金或其他困难无法解决,而暂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又或是担心债务人对其人身安全产生威胁而故意躲避债务人,并非为了非法占有、控制对方财物的而逃避躲匿。

被告人自己失联后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债务,从委托的法律关系看,受托人的行为后果均由被告人承担,受托人所签署的协议、应诉行为后果均由被告人承担,故不能简单地以被告人客观上的失联而认定其有逃匿行为,是否认定为逃匿的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其逃匿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

案例1: 自己失联,委托律师处理债务的行为不属于逃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以先支付小部分货款或者30天、60天、90天月结给付或者签发空头票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唐某等30家供应商货物货款共计人民币2000多万元。后为了躲避供应商追讨,林某关机失联,委托律师与各供应商接洽,并与部分供应商签署和解协议,部分供应商未签署协议并报案。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收受货物后故意逃匿,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林某关机失联,但还是能够联系上林某委托的律师,部分供应商不同意采用打折方式接受林某支付货款,不能据此认定林某逃匿,宜视为“老赖”式的躲债行为,关闭手机的行为不能认定林某具有非法占有拖欠货款的故意。


案例2:本人失联,委托父母代为应诉处理债务不属于逃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被害人李二×借款280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借款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后其离开原住所地天津,前往鞍山,被害人李二X无法联系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王X归还借款,王X委托其父母代为应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存在逃匿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王×系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逃匿。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向来合同诈骗罪的经典难题,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列明一些行为表现,但最终还是取决于审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辩护人挖掘辩点,具体到认定失联行为属于老赖式躲债行为还是刑法意义的逃匿,结合司法实务案例,辩护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No.1

审查被害人是否

存在过激的追债行为


在部分合同诈骗罪案中,被害人采取围堵截、限制人身自由、聘用第三人暴力追债等方式追债,被告人因为担心害怕人身安全或无法忍受其他压力而采取失联的方式躲债,委托第三人直接应付催收,如存在该类情况,辩护人应尽量审查被告人失联行为与被害人过激追债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区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失联。
 

No.2

审查失联后是否有

实际处理债务的行为


部分被告人一旦失联就是石沉大海,音讯全无;但部分被告人虽本人无法联系,无实际清偿债务,但委托亲朋友好友或律师代为处理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清算债务或代为应诉等行为,且该处理债务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本人意愿等。

No.3

审查失联时间


注意审查被告人的失联时间,是在收受财物后即刻人间蒸发还是在处理债务的过程中失去联系,若在处理债务的过程中失去联系,辩护人要仔细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实务中,有些被告人在处理债务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无法承受处理债务的压力而全家失联,在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属于逃匿,但最后法院未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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