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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失联后,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债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逃匿?
被告人失联后,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债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逃匿?
根据刑法第224条第(四)款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如有逃匿行为的,应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案例1: 自己失联,委托律师处理债务的行为不属于逃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以先支付小部分货款或者30天、60天、90天月结给付或者签发空头票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唐某等30家供应商货物货款共计人民币2000多万元。后为了躲避供应商追讨,林某关机失联,委托律师与各供应商接洽,并与部分供应商签署和解协议,部分供应商未签署协议并报案。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收受货物后故意逃匿,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林某关机失联,但还是能够联系上林某委托的律师,部分供应商不同意采用打折方式接受林某支付货款,不能据此认定林某逃匿,宜视为“老赖”式的躲债行为,关闭手机的行为不能认定林某具有非法占有拖欠货款的故意。
案例2:本人失联,委托父母代为应诉处理债务不属于逃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被害人李二×借款280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借款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后其离开原住所地天津,前往鞍山,被害人李二X无法联系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王X归还借款,王X委托其父母代为应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存在逃匿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王×系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逃匿。
No.1
审查被害人是否
存在过激的追债行为
No.2
审查失联后是否有
实际处理债务的行为
No.3
审查失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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