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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检说法丨非法制售“翻新”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
网购给商家和买家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风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购平台的监督漏洞,制售假货,干起了坑人的“买卖”。
案件回顾
2020年5月前,陈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采购二手华为、荣耀怀旧手机的部分配件和非华为、荣耀品牌的零配件组合成翻新机,连同假冒华为、荣耀品牌的充电器、耳机一起放置在华为、荣耀品牌的包装盒内,在其注册名为“好来数码店”的拼多多网店上,宣称为华为、荣耀正品全新手机贩卖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93万元。其中销售额达人民币91万余元,被扣押物品货值约1.5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5万元。经清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在翻新电子产品过程中,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了该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的情形,只要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不论是否以全新商品或二手商品销售,均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作为生产者,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对法律一定要心怀敬畏,尊重他人的注册商标所有权,要做生财有道,诚信经营的市场参与者,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切莫贪图便宜,成为犯罪的帮凶。
供稿:第一检察部
编辑:刘泳春
责编:刘影丽
投稿邮箱:fazhiwangq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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