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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检说法·刑检专栏 | 绿美清城,检察护航——“行刑反向衔接”消除滥伐案件追责盲区

清城检察 清城检察
2024-10-13



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达刑事立案标准,林业部门本着有罪必究的原则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此类案件类型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正向衔接”,然而,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案件后,本着宽严相济的司法办案理念,对情节轻微的滥伐林木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是否意味着“不追责”?本案正是利用“反向衔接”机制消除了上述案件的追责盲区,让滥伐林木罚当其责。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潘某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李某将其承包的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某村林地上的林木(桉树)以9万元的价格承包给潘某采伐,砍伐林木相关手续由潘某办理。达成协议后,潘某聘请某绿化公司负责山林采伐设计工作,并办理了26.25亩林木采伐许可证。潘某于2020年10月采伐完毕。经鉴定,潘某采伐面积为49.45亩,其中有采伐证面积26.25亩,无变化面积为0.9201公顷(13.80亩),无采伐证面积0.6267公顷(9.40亩),无证采伐蓄积量为27.21立方米,出材量为19.05立方米,采伐株数约为705株。

处理结果


经审查,潘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经公开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潘某的行为虽然不需要判处刑罚,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需要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因此,清城区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利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线索反向移送行政检察办案部门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清城区检察院向清远市林业局清城分局移送《不起诉决定书》并发出检察意见书,林业部门采纳检察意见书并对不起诉人潘某作出责令补种三倍树木及处罚款人民币38000余元。

















检察官提醒


滥伐林木是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一,采伐林木即使办理了采伐许可,也必须重点关注开采范围,否则,超范围开采属无证开采,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滥伐林木等刑事罪行。本案被不起诉人超范围开采达数量较大之刑事立案标准,考虑其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但不起诉不等于不追责,“反向衔接”机制堵塞了追责盲区,对森林资源造成了破坏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10至20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500至1000株以上的。


3.2000年11月22日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事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ND



供稿:第一检察部

编辑:曾艳芳

责编:刘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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