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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纳税人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应认定为逃税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
法律适用问题
纳税人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
应认定为逃税
3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即纳税人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逃税罪中的“欺骗、隐瞒手段”。
来源:检察日报社
编辑:曾艳芳
责编:刘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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