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科国际前沿教师培训项目”成功举行
2018年3月5日至3月10日,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哥廷根大学刑法、刑事诉讼法、比较法、国际刑法教授凯·安博斯(Prof. Dr. Dr. h.c. Kai Ambos),受邀莅临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学科国际前沿教师培训项目”,在明德法学楼602教室就国际刑法的基础理论和前沿动态进行了为期六天的课程讲授。本次培训采用英语授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文奇教授、陈璇副教授等教师出席了培训班,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等多所高校的学生也参加了培训班。
3月5日,陈璇副教授主持了培训开班仪式。陈璇副教授代表主办方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主讲人安博斯教授表示热烈欢迎。在导论部分,安博斯教授分析了国际刑法的概念、意义、历史发展和法律适用问题,并介绍了联合国特设法庭、国际刑事法院、混合法庭的由来和现状。
3月6日的课程主题是“国际刑法的主要原则”。安博斯教授讲解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法不溯及既往、一罪不二审等原则,并针对国际刑法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介绍了国际刑法上对犯罪参与形态的区分,详细分析了《罗马规约》中直接正犯、共同正犯、间接正犯的理论依据和司法判例。
3月7日,安博斯教授继续介绍《罗马规约》中的共犯,分析了命令、唆使、引诱实施犯罪,帮助、教唆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或企图实施犯罪,以任何其他方式协助团伙实施或企图实施国际犯罪的具体含义和司法判例。安博斯教授还进一步讲解了从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衍生出的上级责任原则。之后,安博斯教授开始讲授国际刑法中的国际罪行,详细分析了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的构成要件。
3月8日,安博斯教授继续分析了侵略罪的构成要件,并开始讲授国际罪行的刑事诉讼问题。其详细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属时管辖问题、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启动国际刑事法院对属于规约第5条所列罪行的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三种情形、国际刑事法院不得受理案件的四种情形,逐步讲解了调查、起诉、审判的刑事程序,讨论了其中涉及的控诉方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等问题。
3月9日,安博斯教授重点讲述了控诉方和辩护方在庭前确认指控阶段和审判前后的披露义务,并介绍了《程序和证据规则》中对检察官披露义务的限制性规定。在讲解了定罪、量刑、上诉、变更定罪判决或判刑等问题之后,安博斯教授回顾梳理了刑事诉讼的各项程序。最后,学员们就量刑和减刑的影响因素、官方身份无关性和国家元首豁免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和看法,教授也给予了详细解答。
3月10日,安博斯教授首先回应了之前学员课后提出的问题,并和学员们就Prosecutor v. Katanga一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教授介绍了罗克辛提出的犯罪事实支配说,在组织化的权力机构的意思支配情形下,虽然控制犯罪的幕后人员没有直接实施行为,但却通过组织化权力得以控制整个犯罪过程。最后,安博斯教授围绕着国际刑法中的前沿问题“国际经济犯罪”进行了专题讲述。分析了法人在国际经济犯罪中的犯罪形态、法人是否能够犯罪、法人的归责模式等问题,并就替代责任模式的利弊和学员进行了讨论。
在课程接近尾声之际,陈璇副教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安博斯教授精彩的课程讲授表示衷心感谢。安博斯教授的讲授条理清晰、风趣幽默,将国际刑法的理论和实践生动、全面地展示在全体学员面前,拓宽了学员的视野,也激发了学员的兴趣。最后,本次国际刑法课程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史蔚
图/宋萍
编辑/陆思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