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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十大刑事案件评选 诚邀您参与投票


“2019年中国十大刑事案件”评选

2019年是中国法治事业蓬勃发展的一年,在刑事法治领域,出现了一系列影响中国刑事法治走向的大案要案,对当年最具影响力、最受关注的刑事案件进行回顾,实际上也是对刑事法制发展进步的肯定。有鉴于此,近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选出了2019年20个具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现诚邀各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投票选出“2019年中国十大刑事案件”。

回顾2019年,您最关注哪些刑事案件?请您投下宝贵的选票!(投票截止至2020年1月7日20:00,关注公众号并投票有机会获得新年大礼包一份!详情请见文末。)



1.孙小果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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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1997年4月至6月,孙小果以劫持、威胁等方法控制被害人,并以暴力、胁迫手段对一名17岁、两名15岁未成年少女以及一名未满14岁幼女实施强奸。孙小果所犯强奸罪,具有公共场所劫持和强奸妇女多人等两个特别严重情节,并具有当众强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奸未成年少女及幼女(其中有两人系在校学生)、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强奸再犯等多个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已达1979年刑法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同时,1997年11月7日,孙小果及同伙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少女,对二人进行暴力伤害和凌辱摧残,致一名被害人重伤,犯罪手段极其凶残,令人发指,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孙小果伙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致伤三名被害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孙小果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属于罪行严重、罪大恶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犯罪主观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评价后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认定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1994年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2.新晃操场埋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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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杜少平承揽了新晃侗族自治县一中400米操场土建工程,聘请被告人罗光忠等人管理。新晃一中委派总务处邓世平、姚本英(病故)二人监督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杜少平因工程质量等问题与邓世平产生矛盾,对邓世平怀恨在心。2003年1月22日,杜少平伙同罗光忠在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邓世平杀害,当晚二人将尸体掩埋于操场一土坑内,次日罗光忠指挥铲车将土坑填平。此外,2005年4月,杜少平还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2008年以来,以杜少平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高利贷本息、插手民间纠纷,从中谋取不法利益,共同故意实施了寻衅滋事多起犯罪活动。

2019年12月18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对杜少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罗光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2019年12月30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本案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原政委杨军、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3.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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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基因编辑婴儿”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贺建奎、张仁礼、覃金洲等3名被告人因共同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分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南方科技大学原副教授贺建奎得知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可获得商业利益,即与广东省某医疗机构张仁礼、深圳市某医疗机构覃金洲共谋,在明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伦理的情况下,仍以通过编辑人类胚胎CCR5基因可以生育免疫艾滋病的婴儿为名,将安全性、有效性未经严格验证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用于辅助生殖医疗。贺建奎等人伪造伦理审查材料,招募男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多对夫妇实施基因编辑及辅助生殖,以冒名顶替、隐瞒真相的方式,由不知情的医生将基因编辑过的胚胎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移植入人体内,致使2人怀孕,先后生下3名基因编辑婴儿。

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追名逐利,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科研和医疗管理规定,逾越科研和医学伦理道德底线,贸然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扰乱医疗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4.张扣扣故意杀人、毁坏财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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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扣扣家邻居王自新的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因邻里纠纷将张扣扣之母伤害致死。同年12月5日,汉中市原南郑县人民法院鉴于王正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张母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七年,王自新赔偿张家经济损失9639.30元。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被王正军伤害致死始终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夕,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村过年,决定报复杀害王正军及其父兄,并准备犯罪工具,暗中观察,伺机作案。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12时许,张扣扣杀死王家3人,并使用自制燃烧瓶点燃王校军家用轿车,致车辆后部烧毁。张扣扣逃离现场后,于同月17日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月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扣扣判处死刑。2019年4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扣扣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9年7月17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5.翟一平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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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翟一平和郭某洪(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决定,由郭某洪利用境外渠道购买0PDIV0、KEYTRUDA、LENVIMA抗癌药品,经国际航班乘务人员私自带入境内交给被告人翟一平,后由翟一平负责通过QQ、微信等渠道向癌症患者销售。2018年2月至7月间,翟一平与郭某洪共同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共计470余万元。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翟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翟一平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6. 广州大学教授杀害同事夫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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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某青故意杀人、贪污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谢某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谢某青,男,博士文化程度,案发前是广州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教育软件学院教授。2018年4月,因涉嫌违纪,谢某青被学校停止其院长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青怀疑自己被停职调查是被害人举报所致,2018年6月29日,在番禺区大学城某高校地下停车库,持刀伤害被害人罗某某、申某某,致两被害人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谢某青在现场持刀自残。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谢某青利用担任某高校学院领导职务的便利,多次虚开发票并报销,骗取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1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青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谢某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7.涞源反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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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1日23时许,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的狗叫。王新元在住房内见王磊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王某某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长11cm、宽2.4cm)划伤王新元手臂。随后,赵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王磊用甩棍(金属材质、全长51.4cm)击打赵印芝头部、手部,赵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

此时王某某也从住房内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见到后冲向王某某,王某某转身往回跑,王磊在后追赶。王新元、赵印芝为保护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划伤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赵印芝急忙冲上去,赵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铁锹从后面猛击王磊。王磊勒着王某某脖子躲闪并将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挣脱起身后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

期间,王某某回屋用手机报警两次。王新元、赵印芝继续持木棍、菜刀与王磊对打,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王新元、赵印芝担心其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事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

检察机关经严格依法审查,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2019年3月3日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8.顾雏军挪用资金等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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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的定罪量刑,均宣告无罪。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一起涉产权代表性案件,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巨大。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再审后作出改判,意义重大。该案再审改判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和典型范例。该案再审改判坚决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产权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该案再审改判切实坚持了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基本原则。



9.华为前员工李洪元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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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2017年12月到2018年3月期间,李洪元以向华为公司举报部门主管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部门主管处勒索人民币约30万。2018年3月8日,部门主管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洪元转款约30万元,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洪元称,罪名是“涉嫌职务侵占”,12月28日,补充报案罪名变为“涉嫌敲诈勒索”,报案人是其前雇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证据是那笔从部门秘书个人账户汇出的、30万元的转账记录。2019年1月22日,经检察院批准,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次日,李洪元重获自由。据李洪元讲述,不起诉的直接证据是一段两个多小时的录音。他与华为人力资源部门协商离职赔偿,其中未谈及任何以“举报业务造假”来要挟获取赔偿。李洪元为此失去了251天的人身自由。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李洪元获得了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约10万元的国家赔偿;同时会向李洪元原工作单位及其父亲所在的工作单位发函,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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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9日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通过开锁人员撬开其父母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14楼的房门,持棒球棍对家中物品进行打砸,又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扔出窗外,散落于小区公共道路及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砸坏该道路上停放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悉,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后,上海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



11.南昌红谷滩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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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万某弟故意杀人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万某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弟产生杀人想法后,于2019年5月24日在南昌市西湖区月池路的两家销售店分别购买了作案工具尖刀和毛巾,并于当日17时许乘出租车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沈某鋆及同伴共三人迎面走来,万某弟决定杀害走在三人中间的沈某鋆并尾随三人身后。当行至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上的和昌集团在建工地门口处时,万某弟持尖刀从沈某鋆身后往其颈脖部处连刺数刀,将沈某鋆杀倒在地后,又往沈某鋆颈脖部连捅数刀,之后扔下作案尖刀逃至旁边的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沈某鋆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8时左右,万某弟在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内,在南昌市特警支队民警搜查过程中主动投案。

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弟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南昌中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万某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作案对象的选择上具有随意性和不特定性,人身危险性大,其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12.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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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13. 赵宇见义勇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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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日晚,赵宇在出租屋内听到楼下有人呼救,前去了解情况。看到一女子被一男子掐住脖子,便上前拉开。双方进行一番拉扯,赵宇踹到男子腹部。后经鉴定,该男子内脏伤残达到二级。2018年12月29日,在医院陪护临产妻子的赵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赵宇获取保释放;2月21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2月22日,赵宇被解除取保候审,完全恢复自由。

2019年3月1日,检察机关对赵宇见义勇为一案重新审查,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作出纠正。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严格依法对赵宇一案进行纠正,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支持检察工作。



14.四川夹江公交车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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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5日下午,四川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夹江“12·5”公交车爆炸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2018年12月5日17时31分,四川夹江县焉城镇一辆3路公交车在行至迎春南路时,因不明原因导致爆炸,车辆玻璃碎裂,17名人员受伤,现场无人员死亡。2018年12月7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卢仕兵在眉山市洪雅县三宝镇联合村被抓获归案。因该起案件社会影响重大,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采用庭审实质化的方式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仕兵于2018年12月5日利用自制爆炸物,在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南路的王水井公交站台,对车牌为川L78328号的3路公交车实施爆炸,造成20余名乘客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的后果。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卢仕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被告人卢仕兵限制减刑。



15.赵志红强奸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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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0日从最高法方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赵志红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临刑前,赵志红拒绝会见其近亲属。



16.杭州奔驰闹市撞人致5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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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30日19时05分许,左转弯指示信号灯变为绿灯后,陈某在驾驶车辆左转弯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左侧前后轮先后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陈某在处置过程中,因慌张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左转弯后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持续加速。当车辆行驶至文二西路竞舟路北侧路口时,陈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的遮阳棚并将在遮阳棚下等候通行的蔡某带倒。之后肇事车辆冲入路口撞到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小型轿车尾部,碰撞产生的散落物致使跟随在小型轿车之后的小型越野客车的挡风玻璃破碎。此后,肇事车辆继续冲向文二西路竞舟路路口西南角,将正在此处等候通行的秦某等十人撞倒,撞击产生的散落物又致使人行道上的石某等二人受伤,撞击还致使停于路口西南侧的一辆小型轿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受损。

法院判决认为,陈某交通肇事致五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和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改表现,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对陈某酌情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陈某的行为虽系过失犯罪,但其在闹市区交通肇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故辩护人请求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17.毛志尧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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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毛志尧交通肇事再审一案,对毛志尧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法院再审查明,2017年9月4日4时40分,毛志尧驾车沿陇西县巩昌镇崇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恒力大厦附近路段,撞上正在道路上打扫卫生的陇西县综合执法局巩昌环卫管理站职工被害人宋晓玲,致宋晓玲创伤性休克死亡。毛志尧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志尧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限速40km/h的路段以51-55km/h的速度超速行驶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宋晓玲无责任。

陇西县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毛志尧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毛志尧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毛志尧案发后认罪悔罪,并积极筹款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和解的有关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合考虑毛志尧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以及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对毛志尧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毛志尧符合法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毛志尧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8.上海地铁“咸猪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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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王某某在上海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性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其间,该女子通过挪动座位、身体前倾后仰的方式予以躲避,王某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18时31分许,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该女子当场察觉并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仔细核实证据、反复阅看案发时段监控录像,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于8月26日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王某某批准逮捕。9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强制猥亵罪一案。经审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依法提起公诉。10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该案,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宣判,对王某某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现判决已生效。



19.乘车女子掌掴公交司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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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乘坐公交车错过了站点,与公交司机理论起冲突后,猛地击打司机头部。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仉某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9年4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仉某娥乘坐54路公交车回家,途经海口市美兰区江东大道新蕾幼儿园附近的一个临时公交车站点时,因未能及时下车而与司机发生纠纷。公交车离开站点在行驶过程中,被告人仉某娥猛地来到驾驶室旁用手击打司机王某的头部,王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车停下来,并报警。仉某娥得知王某报警后欲离开现场,被王某阻拦,随即两人发生拉扯,后仉某娥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公交司机王某右眼眶瘀斑及结膜充血,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仉某娥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王某损失,并取得王某的谅解。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仉某娥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殴打正在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驾驶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仉某娥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公交车司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常仁尧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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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0日,河南栾川县法院一审宣判“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被告人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仁尧当庭表示上诉。自2018年12月相关视频引起热议,该案一直备受关注。一方面,法院认定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 张某某,并录制视频传播,构成寻衅滋事罪;另一方面,常仁尧称当时因想起上学时因违反校纪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其家人也称要追究教师张某某当年体罚常仁尧的责任。宣判后,该案中涉及的旧怨、法律和道德依然引发着公众的讨论,该案审判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被告人常仁尧因其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本案也带来诸多启示,为我们上了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

栾川县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常仁尧路遇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常仁尧事后供称其看到该人疑似张某某,想起上学 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遂将手机交给同行的潘某某,要求为其录制视频。接着,常仁尧到公路上拦下张某某,确认后即辱骂殴打,引起二十余人围观。事后,常仁尧将所录制视频传播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

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广泛关注,严重影响 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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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文轩 陈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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