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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刑罚执行:内涵与外延》网络研讨会顺利举行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尚法新闻 Author 本报记者



为准确把握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罚执行的内涵与外延,界定刑罚执行与刑事执行的联系与区别,更好地执行《监狱法》和《社区矫正法》,促进学习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和贯彻落实罪刑法定的刑事法基本原则,同时为了配合“刑罚目的”研究的深入进行,4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携手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海德智库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法商智库预防犯罪战略研究院通过线上方式共同主办了主题为《刑罚执行:内涵与外延》网络研讨会。



王顺安:刑罚执行与刑事执行是被包容和包容关系


作为此次研讨会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顺安教授认为,从罪刑法定和规范刑事法学角度而言,刑罚执行即“行刑”,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侦查、检察、审判、执行)最后一个环节的活动。刑法理论又将“行刑”概念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的行刑,包括一切刑罚种类的执行;狭义的行刑,仅指监狱对自由刑的执行。“行刑概念一般在狭义上使用。”


据其介绍,刑事执行是指刑事执行机关对所有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法律文书内容的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执行法学理论又将刑事执行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的刑事执行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是对所有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乃至赦免令等内容付诸实施的一切执行活动的总称;狭义的刑事执行仅指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不能等同于刑事执行,二者是被包容和包容的关系。”王顺安称,中国监狱是对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专门执行刑罚的国家机关,属于典型的狭义刑罚执行。中国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予以依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活动。因缓刑不是刑种,也不能独立适用,仅只是有条件不执行原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罚,但必须要在考验期内履行所附条件的义务,如果考验期满且符合所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同时,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目前占比90%以上,而唯一的非监禁刑罚的管制刑适用对象占比不到2%。因此,《社区矫正法》将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律性质定位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活动”。



李奋飞:企业合规有利于监督问题企业调整内部结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在致辞发言中表示,刑事执行不等于刑罚执行,其既包括刑罚执行,还包括强制措施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


“我最近一直在关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此项改革试验中,检察机关创造性地将企业合规纳入办理涉企刑事案件的过程之中,使之成为对涉罪企业或负有责任的自然人作出不起诉等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这不仅有助于改变检察机关在企业犯罪案件中的公诉方式,也有利于激励、监督和教育问题企业调整内部治理结构,去除隐藏于经营模式中的风险根源,对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自我监督、自我发现、自我调查,从而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李奋飞说。


他认为,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及时的修改,在吸收和借鉴企业合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司法推动企业合规建设的制度创新和成功做法加以固定和确认,以促进中国特色的企业行为规制制度的发展完善。在其最初设计的企业合规立法专家建议稿中,还专门设计了合规缓刑条款,从而赋权人民法院以减免罚金为激励,督促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彻底剔除经营和管理结构中的违法犯罪隐患,并将合规缓刑的考验期限设定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考验期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



任昕:刑罚执行需要对个人公平公正

提到刑罚执行,美国加州州立大学,萨克门托州府校园刑事司法学院任昕教授在主题演讲中,着重提到控制犯罪和刑罚的目的。


“控制犯罪的目的包括社会治安、公正平等以及巩固政权。刑罚的目的则更多是报复、威慑、矫正、补偿受害人等。”任昕教授指出,刑罚的执行原则,刑罚的类型,判刑前的法律程序。以及每个人对公正,平等的定义是不一样的。她表示,刑罚的效率对穷人和富人是不一样的。刑罚的执行原则需要对个人公平公正,对判刑统一,才能最大程度上做到平等。但这并不能完美展现出公平与平等。


据任昕教授介绍,经美国国会批准,联邦刑法委员会建立于1984年,明确美国的法律系统不包括警察和检察院,属于司法系统,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判刑中的差异;增加判刑过程的透明度;促进与犯罪严重性同等的量刑。


关于美国刑罚立法的主导理论和原则,任昕教授结合使罪犯无能以及费城1958年生育组的青少年犯罪跟踪研究两方面内容,分享了自己对刑罚的看法。



何显兵:社区矫正属于理论上的“社区刑罚”


“目前,学术界关于缓刑到底是不是刑罚执行存在长期的争论。但假释是不是刑罚执行,似乎较少有人提出异议。”研讨会上,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三级教授、副院长何显兵先是抛出了上述问题。


关于缓刑是否为刑罚执行,何显兵称,具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声音。


“肯定说是传统主张,张明楷等学者赞成缓刑是刑罚执行。”何显兵介绍称,但反对的学者并不认可,以王顺安教授为例,他认为,缓刑不是刑罚。主要理由之一是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和《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缓刑考验不属于“刑罚执行”,缓刑不是有期徒刑的执行。


何显兵指出,“肯定说的优点在于论证了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属性,取得刑罚概念的一致性,从而有利于遵循人权保障原则。否定说的优点在于强调刑罚种类的确定应当以刑法的明确规定为前提,从而严格遵守“刑之法定”原则。同时,有利于反击主张强化社区矫正惩罚性的观点,减少社区矫正的标签效应,有利于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


此外,何显兵还在演讲中提出,假释是不是刑罚执行?他指出,学术界的争论聚焦于缓刑,但假释本身存在同样的问题,即假释附随的监督措施(一些国家称为保护观察或者指示等)的性质。


社区矫正性质方面,何显兵介绍,所谓社区刑罚,即是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包括监督指令、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这些义务体系限制了罪犯包括人身自由在内的各种权益,因而给罪犯造成一定的痛苦,符合刑罚的本质特征。”


他认为,如果将社区矫正期间接受的社区矫正措施理解为社区刑,那么在撤销缓刑、假释时,应当将已经度过的社区矫正期间按照一定的比例折算监禁刑期,在监狱行刑阶段予以扣减。



李豫黔:刑罚执行是实现刑罚目的基本措施


“刑罚、刑罚执行、刑事执行,同期诞生,历史悠久。”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副会长李豫黔在《深化对刑罚执行的基本认知》主题演讲中表示,刑罚作为国家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有其自身特定的内涵与外延。刑事执行制度是伴着刑罚而产生的,没有刑罚,也就不会有刑罚的执行,而没有刑罚的执行,刑事执行制度也就无从谈起。刑罚执行与刑事执行其含义没有原则性的区别,刑事执行外延更大些,刑罚执行相对而言有所局限。


“刑罚执行制度具有目的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三要素特点,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刑罚执行制度。”李豫黔称。


意义方面,李豫黔指出,刑罚执行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是执行机关的法定权利和法定责任,监狱和社区矫正机关负责专门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对犯罪人实施刑罚惩罚的实际体现,即依法强行收押、监管、惩罚、改造;是改造罪犯的前提条件和法定要求,惩罚和改造同属于刑罚执行的内容。惩罚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惩罚的目的;是实现国家刑罚目的的基本措施。法院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监狱、社区矫正机关将法院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付诸实施,这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两个互相联系的环节,刑罚的目的归根结底在于预防犯罪;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和有力手段。


尚法新闻从会上获悉,因多部门执行刑罚,目前刑罚执行呈现出碎片化、分散化、不统一、不规范现象。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



张绍彦:多因素影响刑罚执行内涵与外延


着眼刑罚内容和程序,把握刑罚执行内涵与外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绍彦教授在研讨会上就三个问题进行展开。


一是刑罚执行的内涵和外延,张绍彦分别回答“是什么”和“有哪些”的问题。张绍彦认为,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思维主体,对同一事物或对象,会赋予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刑罚执行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应该以法学刑法学等规范科学为核心,以犯罪者社会学刑罚学等事实科学为基础,以伦理学人类学等为导引,缺一不可。


二是影响和决定刑罚执行内涵与外延的因素。首先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刑事机制,即“犯罪——刑罚——刑法”相互关系及其运行。确立以犯罪为出发点,以犯罪人为核心,以人为本的刑事机制和体系。犯罪为刑罚之本,而刑法则为犯罪和刑罚之用。其次是明确刑罚的内容和程序。实施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刑罚的内容和程序,对刑罚执行内涵和外延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是,从理论到立法到实践,对刑罚内容和程序专门研究都很缺乏。最后是刑罚执行的定位和使命选择。比如,刑罚执行定位为实施法定的刑罚内容和程序,还是追求实现刑罚的目的,定位不同刑罚执行则会被赋予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三是如何实现刑罚执行的内涵和外延。张绍彦指出,第一,从理论到立法到实践,全面厘清刑罚的内容和程序;第二,审慎对待刑罚目的、行刑宗旨等可能对刑罚执行内涵和外延产生的“扩张性”影响;第三,充分认识并制度化刑罚执行的独立价值和地位,警惕对行刑权的过度限制;第四,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确认社区刑。


图为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组织了700余名师生收看研讨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世洲在点评环节指出,刑罚执行基本是在两个领域中进行的,一个是在监狱之内,另一个则是在监狱之外。现在看来,有必要重视两个领域之间刑罚执行的转换问题。“但是,无论是监狱执行还是社区矫正,改造罪犯都是最重要的刑罚目的。”


王世洲表示,对于监狱之内的刑罚执行来说,剥夺自由的监禁应当是改造罪犯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监禁中,刑罚执行工作还应当总结经验,创新出更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方法来。


此外,研讨会最后互动交流阶段,王顺安教授针对国家燕城监狱教育处长有关中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特色是什么的提问,明确强调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监狱属性,而且还有三个中国特色:一贯坚持对凡是有劳动能力的成年犯,必须实行劳动改造的政策;始终坚持在惩罚的前提下,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方针;始终坚持不断探索对监狱罪犯实行狱内管教与社会帮教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之路,使监狱改造工作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向后延伸,尽快更好地帮助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据了解,此次研讨会得到了国家燕城监狱、四川省邛崃监狱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的高度关注与大力支持,中国政法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和西南科技大学还专门组织了研究生参与学习与互动交流,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组织了警察管理系和司法管理系共13个区队700余名师生收听收看。(韩湘子 记者 李海洋)


转载自尚法新闻公众号    原文责编 | 郑毅  赵亮


编辑:李妍彬

审校:马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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