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强化刑事执行检察,拓宽法律监督新领域
“从监所检察到刑事执行检察——中国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改革巡礼”
专题网络研讨会圆满举行
2022年4月24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海德智库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和法商智库预防犯罪战略研究院,共同主办了法大预防犯罪论坛“从监所检察到刑事执行检察——中国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改革巡礼”专题网络研讨会。
法学专家和实务界人士就进一步完善刑事执行检察制度设计、激发监督活力、提升运行质效、推进法治建设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与会专家认为,进入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监督履职能力进一步加强,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在工作实践中相得益彰,检察制度正在强化法律监督和推进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能动作用。
巡回检察成为创新性监督制度
王顺安教授
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海德智库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院长、法商智库预防犯罪研究院院长王顺安教授主持。他在发言中表示,本次研讨会旨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配合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学习了解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和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理论研究,依法履行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基本职责,深化巡回检察工作。同时,也为了庆祝中国政法大学成立70周年,可谓适当其时,意义非同一般。
袁其国副会长
首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现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袁其国在研讨会上致辞,他全面回顾了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并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监狱行刑教育改造二者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和未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等重大内容,作了极具史料性、学术性和前瞻性的演讲。
袁其国表示,201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展示了监狱检察制度改革取得的新成果——“派驻+巡回”检察方式。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主动从“供给侧”进行结构性改革而推行的一项创新性监督制度,有利于强化监督刚性,促进更好地改造罪犯。在试点改革进程中,巡回检察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仍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具体制度设计,更须强调工作的部署和落实。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副会长李豫黔在致辞中提到,我国检察机关近年来不断在探索刑事执行法律监督新举措,比如推行监狱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和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减假暂”、“顽瘴痼疾”整治等多项工作共同推进,在派驻与巡回检察制度、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促进罪犯改造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也取得较好的成果。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刑事执行法律监督不规范、不到位、监督低效,刚性不足,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问题仍有存在,为此,应从观念转变、制度重塑与技术赋能等多层面进行改革完善,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中有关法律监督的研究,推进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改革,提升“监督质效”。
刑事执行检察制度不断改革完善
李奋飞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犯罪与监狱学研究所所长李奋飞在主旨发言中指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原归属于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职能、机构、人员整体移交至监察机关,并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带来了不可小觑的影响。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修正通过,与先期通过的《监察法》衔接,删去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了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犯罪的侦查权。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并在随后进行的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中,将这一职责划入第五检察厅,即此前的刑事执行检察厅。至此,在经历了制度改革和实践探索后,刑事执行检察进入到了新的成熟发展阶段,实现了刑事执行检察的体系化。这一规定在制度上为检察机关保留的自侦权如何配置的问题给出了答案,也将刑事执行检察再次拉入学界和社会公众的聚焦之中。近年来,曾经多年居于检察系统“二线”的刑事执行检察频繁出现在司法改革的聚光灯下,一系列制度改革和实践探索大大拓展了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在李奋飞教授看来,刑事执行检察近年来的发展并非简单的“避嫌”或平衡的结果,而是内涵着专业化的逻辑,并与检察机关、与刑事执行检察的发展一脉相承。从2012年刑诉法修改,与刑事执行有关的检察监督就受到了立法者的重视。最高检察机关依据刑事执行检察的专业性,将若干职能划归客观中立且监督工作开展便利的监所检察部门,并直接导致了刑事执行检察的更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检察机关内部关系的理顺提供了契机,刑事执行检察也在此背景下围绕提高监督质效开始了检察方式和手段的改革探索。刑事执行检察依照专业化逻辑,也证成了职务犯罪侦查权保留的正当性。李奋飞教授还指出,“新”自侦权隶属的确定,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定位并不矛盾,且有助于形成刑事执行检察三阶层体系。一层是刑事执行检察的日常监督,第二层是刑事执行检察的办案式监督,第三层是对其中单靠监督无法规制、且涉嫌犯罪的行为采取的立案侦查。高一飞教授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一飞在主题演讲中谈到:目前,我国监所检察条块化改革缺乏整体性,整体性改革缺乏系统化。2021年《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确立了“派驻+巡回”的检察监督模式,但监所检察改革存在系统性缺陷,表现为:巡视检察与巡回检察功能重合、同级巡回检察难以实现“破熟”初衷、派驻检察受到不应有的弱化。监所检察改革的系统化方案是:保留和加强各级派驻检察、巡回检察上提一级、巡视检察并入巡回检察。
监所检察是指我国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的检察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一部分。我国监所检察先后出现了三种制度形式: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巡视检察。每一种形式都有其监督重点、操作流程,这几种形式相互配合,共同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监所检察制度体系。其中巡视检察和巡回检察都具有流动、不定期的特征,统称为流动性检察。监所检察制度形式复杂多样,出现了形式多元、功能重复、应有功能退化的问题。对三种监所检察制度的关系如何调整,在学界争论已久。但学界的研究侧重于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的关系,很少有人提出协调三种监所检察制度形式的整体性方案。为此,应全面反思现有监所检察制度形式之间的关系,建议进行保留和加强各级派驻检察、巡回检察上提一级、巡视检察并入巡回检察的监所检察系统化改革方案。
安保红主任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安保红在《当前刑事执行检察相关问题运行现状、困境与破解》的主题演讲谈到,监狱巡回检察是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大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对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对于推动新时代监狱刑罚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他着重就常规巡回检察中的一些问题及和派驻检察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相融的问题做了诠释:“派驻”与“巡回”是客观依附于检察监督而存在。通过“巡回+派驻”,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促进监狱落实《监狱法》,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把派驻监狱检察改为“派驻+巡回”,是基于监督刚性的制度设计,强化巡回和派驻检察人员各自发挥主观能动性,能动司法,相互依托,形成监督合力。让检察监督更加具备可执行性
陈志刚检察官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陈志刚表示,自己在工作中能切身感受到,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更加自觉融入国家治理,依法能动履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监督履职能力也在进一步加强。2022年4月2日,第五检察厅下发《关于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的提示》,建议各地加强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经验积累,扩大覆盖面,实际上释放了建立刑事执行领域巡回检察工作体系化的决心信号。在看守所、监狱和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基础上,有条件、有基础的地方,可以进一步探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强制医疗执行工作巡回检察机制,为将来巡回检察在刑事执行领域全覆盖提供范本和经验。
王利荣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广州应用科技学院法政学院副院长王利荣针对主讲人的发言,提出了六个应予认真解答的问题。一是监督如何成为可能?由此引出执行权与检察权行使的共同的规范基础,以及权力的合理配置,说明讨论主讲人围绕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方式展开的分析是具有深意的;二是如何确定监督的重点与监督的方式,在她看来,监督重点是涉及服刑人权利保护的活动和刑事执行变更活动,对此,无论用刑事执行监督或场所监督的提法都不能很好概括出了检察权在场监督的要点。王利荣同时认为,检察监督的方式更应当采取事后反应的方式,所谓事中监督和全程监督,对于一个只说不做的程序性权力来说,可能是做不到的,况且在检察机关拥有公诉犯罪包括职务犯罪的资源的情形下,事后监督应当能够产生良好效果;三是检察官在社区矫正中应是何种角色?在社矫部门遭遇诸多法律实施的难题时,检察官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懂得司法规律和程序的检察官往往可以帮助社矫部门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和疑点问题,这一点已为社矫实践活动所证明;四是财产刑何以长期缺位?监督难以到位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执行和监督可能各自存在自己的短板;五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监督何以不到位,检察机关退出监督的依据不足;六是危驾犯罪人被判实刑的留在看守所执行的弊端,是明显的,但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对此似乎没有表明自己的应有立场;如果立足于跟进检察监督,这些问题都应当在检察机关着力解决的范围。激发监督活力 提升运行质效
王世洲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以色列希伯来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王世洲教授针对上述专家们发言的核心内容,作了概括和点评。同时他也提出:当前应当特别注意思考并明确,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走形式监督的路线,还是应当走实质监督的路线。应当注意,党中央的文件和法律对刑事执行的目的要求是(教育改造罪犯)。对此,应当如何运用监督手段保障得到贯彻和落实,是刑事执行理论和实践在监督方面应当特别关注的。
本次研讨会上,法学专家和实务界人士就进一步完善检察制度设计,激发监督活力,提升运行质效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会议主题和内容受到了线上线下广大专家教授和法学院学生及司法从业人员的高度关注,除诸多大专院校和各地人民检察院组织收听收看以外,北京市监狱管理局还专门在监狱局刑罚执行处、清河监狱管理分局的垦华监狱、金钟监狱、潮白监狱、延庆监狱、沐林监狱、柳林监狱、良乡监狱、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等10余处基层单位设立了分会场。参会者表示,专家发言就检察制度、监狱行刑、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等方面的内容,司法理论结合工作实践,使论坛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普法宣传与应用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非常具有理论学习与实务借鉴意义。
参会人员和演讲嘉宾给予本次研讨会高度评价,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副会长李豫黔认为,会议内容很丰富,不同观点形成交锋,互相探讨交流,这种形式挺好的。说明触及到了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制度落地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王世洲教授提及的监督必要性、监督的对象和重点、监督的方法、监督的依据、监督的评价等问题,无论在刑事法律政策和司法实践中都仍然存在,很值得继续研究和探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五检察部主任袁明等与会嘉宾表示,“研讨会的课程(主题内容)很有深度”“精彩绝伦,受益匪浅”“学习到许多东西”。王顺安教授作为本次论坛的组织筹备和主持人,在受访时谈到了工作感受:每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都应该感谢所有的台前幕后、线上线下的工作同志、专家教授和同学、朋友们的大力支持和倾情相助。如果没有大家的共同努力,论坛办不起来,也不会如此受欢迎,更不会在持续两年多的时间里还如此火爆,收获业界内外的广泛认可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撰稿:尚法新闻
审校:马振华
编辑:吴瑾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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