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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付立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网范围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Author 学报编辑部
作者简介
作者: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下简称“本罪”),列在《刑法》第 236 条强奸罪后,第 237 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之前,即现行《刑法》第 236 条之一。该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廓清本罪的法网范围而言,最重要的是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厘定本罪与强奸罪的关系,这有助于框定本罪的法网外延;二是要辨析立法规定的本罪成立条件和加重情节,这有助于厘定本罪的法网内涵。而要回答这两个问题,还有一个更为前置性的问题,即对本罪司法适用应采取何种态度——单纯的文理解释(平义解释)是否足矣。要解决这个前置问题,既需要梳理本罪的立法背景及其中的争议问题,从立法形成的来龙去脉中获得启示(这在广义来说也可谓是一种历史解释方法),又需要借助本罪的保护法益展开。
一、从背景与进程中明确立法的谨慎态度
二、从对法益的争议及确定中明晰司法的限缩立场
三、本罪的法网外延:与强奸罪的关系
四、本罪的法网内涵:构成要件的具体理解
结语:法益、规范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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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怡苏审校:马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