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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介 | 蔡桂生:《敲诈勒索罪的规范论展开》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转型中的刑法思潮”







内容简介

在规范刑法学的研究活动中,刑法分论精细化属于较为薄弱的领域。作为一本研究、探索性的作品,本书试图以敲诈勒索罪为例,推进刑法分论的细化研究。敲诈勒索罪是财产犯罪中介于抢劫罪和诈骗罪之间的一种犯罪。敲诈勒索罪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理解其他近似的犯罪。

20世纪中期,我国法制在参考苏联范本的基础上进行了再造,并将具有中华法系色彩的“恐吓罪”修改为“敲诈勒索罪”,不过,是否使用“敲诈”二字,不会妨碍将“揭发他人不愿被揭发的事情”的情形,也列入犯罪的处罚范围。现行刑法中,敲诈勒索罪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在于使被害人转移财产时免受强迫。纯粹的打击不能算是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的举止。未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针对人身的打击,只有旨在索取财物,才满足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除打击之外,胁迫手段也必须达到限制被害人转移财产的意思形成自由的强度。在行使正当财产权利的场合,只要未超出权利的覆盖范围,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告发他人犯罪的权利,不属于财产权利,以之逼取财物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在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中,被害人产生恐惧的心理,不属于必要的条件。但是,被害人事后可能的反应,可以借助被告人事先的了解和估计,影响到被告人手段的选择,进而为刑法所关注。同样地,也没必要将被害人的财产处分作为敲诈勒索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只需要被告人敲诈勒索行为侵犯财产的风险,体现在对方的财产损失之中即可。在所谓“小抢劫”的场合,只要造成财产损失,就应认定敲诈勒索罪既遂。敲诈勒索罪的强迫手段,可能给多种利益带来危险,但这些利益难以穷尽列举。除财产之外,这些利益可使用“意思形成自由”这一概念来统合。以抑制“意思形成自由”这一特定方式侵犯财产的,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保护“意思形成自由”免受侵犯,是敲诈勒索规范所保护的附属目的。在我国财产犯罪侵犯的对象“财物”上,已经出现了“泛化”,但这在刑事政策上并无问题,只是其文字表述不够准确,不能保证人们在学理上不作其他解释。我国也不必引入德国的针对物的犯罪和针对财产的犯罪的二分立法例。被告人认识到自己所采用的强迫手段将会造成他人财产利益受损的后果,便存在敲诈勒索的故意。故意和非法牟利的目的,皆属敲诈勒索主观方面的内容。

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决定性因素在于,财物转移之时,被告人所施加的强制是否取消了或压制着被害人为保卫财物的可能反抗。“两个当场”分别是“取消了或者压制着对方反抗”和“财物转移之时”的表现形式。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上,不应以被害人恐惧心理,而应以是采取了针对财产的强迫手段,还是欺骗手段,来作为区分两罪的标志。


作者介绍












蔡桂生,男,1984年生于福建。复旦大学法学学士,德国波恩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曾任“程某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发回重审案”辩护人。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原理、经济刑法、国际刑法。2013年获北京市优秀博士论文奖。已出版有个人专著《构成要件论》《Zur Täuschung über zukünftige Ereignisse beim Betrug》两部,译著《刑法总论教科书》《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和《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合译)三部,发表有《也论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医疗刑法中的假设被害人承诺》《论帮助犯的要件及其归属》等论文四十余篇,译有刑法解释、危险犯罪、诈骗犯罪、客观归属等方面的译文十余篇,参著有《判例刑法教程:分则篇》《案例刑法研究(各论)》等书籍六部。

目  录


导 论

第一章 敲诈和勒索的语义学分析

 第一节 刑法分则构成要件中的语义

 第二节 敲诈和勒索的词义

  一、敲诈和勒索:语义解释与历史解释

  二、敲诈勒索罪的域外形式

  三、揭露隐私和敲诈勒索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史梳理

 第一节 中华法系上的恐吓取财罪

  一、从秦汉到魏晋

  二、从隋唐到明清

  三、东亚其他国家的法律

 第二节 外国法律史上的勒索罪

  一、罗马法

  二、苏联和俄罗斯法

  三、日耳曼法

 第三节 我国敲诈勒索罪的近现代演变

  一、从清末到20世纪中叶

  二、从20世纪中叶至今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的举止

 第一节 作为敲诈勒索行为的“暴力”?

  一、刑法上的“暴力”

  二、纯粹的打击不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

 第二节 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的举止

  一、符合构成要件的举止

  二、一种涉及财产的非压制性强迫

 第三节 揭发检举、财产权利行使和敲诈勒索

  一、以揭发、检举为由胁迫取财

  二、财产权利行使和敲诈勒索

  三、“假药案”:虚假权利抑或正当财产权利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作为辅助材料的被害人视角

 第一节 被害人的恐惧心理?

  一、被害人恐惧心理必要说

  二、被害人恐惧心理并不必要

 第二节 作为胁迫行为认定材料的被害人“可能”举止

  一、狭义的被害人释义学

  二、广义的被害人释义学

  三、“有限的被害人释义学”

  四、通过主张被害人过失就可以出罪?

 第三节 被害人处分是否必要?

  一、国外关于被害人处分是否必要的争论

  二、我国敲诈勒索罪应否以被害人处分为要?

  三、关于所谓“三角勒索”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作为附属法益的意思形成自由

 第一节 敲诈勒索手段所威胁到的利益

  一、被告人的强迫侵犯了*些利益?

  二、这些利益属于刑法上独立的法益吗?

  三、敲诈勒索罪保护两种法益吗?

 第二节 意思形成自由在敲诈勒索罪中的地位

  一、关于犯罪客体和法益

  二、法益受侵犯作为既遂标准?

  三、意思形成自由不受强迫

  四、关于“多次敲诈勒索”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保护经济自由的敲诈勒索罪

 第一节 关于“公私财物”

  一、公私

  二、财物

  三、“财产”和“财物”

  四、敲诈勒索罪的对象

 第二节 从财物到财产:范围变化及其分类

  一、从财物到财产的“扩张”及其缘由

  二、个别财产和整体财产?

  三、有经济价值之物和整体财产?

  四、所谓“本权说”、“占有说”和“中间说”

 第三节 财产的概念:从法律的财产说到法律·经济的财产说

  一、法律的财产说

  二、纯粹的经济财产说

  三、法律·经济的财产说

  四、其他财产学说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及其他

 第一节 故意和“过失”

 第二节 非法牟利的目的

  一、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作为必要要素的“*法牟利的目的”

  三、截断的结果型犯罪

 第三节 敲诈勒索行为的其他问题

  一、敲诈勒索行为的着手

  二、敲诈勒索:作为和不作为

  三、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八章 敲诈勒索罪和他罪的区分

 第一节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

  一、手段上的区分

  二、“两个当场”问题

  三、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间是竞合还是互斥关系?

  四、敲诈勒索罪和转化型抢劫

  五、敲诈勒索罪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第二节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

  一、手段上的区分

  二、“碰瓷”如何构成敲诈勒索?

  三、设局骗取参赌后胁迫索取钱财的定性

 第三节 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

  一、手段上的区分

  二、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

  三、盗窃之后以赃索财的定性

 第四节 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的竞合

 第五节 敲诈勒索罪和其他犯罪

  一、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

  二、敲诈勒索罪和侵占罪

  三、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

  四、敲诈勒索罪和受贿罪(索贿)

  五、敲诈勒索罪和抢夺罪

  六、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

  七、敲诈勒索罪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八、敲诈勒索罪和伤害罪

  九、敲诈勒索罪和招摇撞骗罪

  十、敲诈勒索罪和虚假诉讼罪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结 语

外文人名译名对照表

参考文献

书 后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转型中的刑法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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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亚飞

审校:马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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