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印发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首创条件验收制度!
来源:天津市建委、住建部网站
近日,天津市建委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6个方面:
1强化危大工程参与各方主体责任
规定了危大工程参与各方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明确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进一步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
2细化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
37号部令规定专项施工方案需要写明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办法》中增加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方案内容还应当包括带班领导信息、重大风险点位明细以及施工条件验收的节点和标准相关要求。
3明确专家论证制度
结合《天津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技术方案论证指南》,明确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工作程序,参与论证专家的数量、专业,论证报告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修改完善等方面要求。
4明确条件验收要求
条件验收制度是天津的创新措施,目的是要求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前,必须对安全作业条件、人员到岗履责情况、领导带班、应急措施等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危大工程的施工。《办法》中明确了条件验收的范围,细化条件验收内容,规范条件验收程序。
5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对危大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作出详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要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要求严格落实作业前隐患排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等,并明确规定了第三方监测、组织验收和危大工程险情及事故报告等方面要求。
6加强危大工程监督管理
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细化明确了相关罚则,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使监管执法更具可操作性,有效提高监管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住建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危大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范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通知原文:
津建发〔2018〕9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区质安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委托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清单辨识、方案评审、条件验收、领导带班、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周边环境、水文地质、施工工期、工艺要求、劳动力安排、分部分项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等条件,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大工程清单应当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住建部关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内容还应当包括带班领导信息、重大风险点位明细以及施工条件验收的节点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专业承(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施工单位应当从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程序、方式、内容以及专家选取应当执行《天津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技术方案论证指南》。
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重新履行本办法第七条的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和论证。
第十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在方案中确定的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应当进行条件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检测、监测情况;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视频监控情况;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等。
第十一条 条件验收应当履行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复检、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程序。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专项施工方案中确定的施工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危大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对重大风险点位的控制,全面掌握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重大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并做好带班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危大工程实施带班检查,并加大检查频次。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需要临时离开现场不能带班生产的,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企业负责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带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危大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定期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危大工程例会,协调解决有关事项,检查落实各方人员到岗情况。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施工作业前隐患排查制度,每天在危大工程施工前应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消除,检查及整改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归档备查。
监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危大工程施工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八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每天将监测数据及时报建设单位。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危大工程施工结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立即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对危大工程进行挂牌督办,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37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按规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建质安总〔2012〕11号)和《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建质安总〔2012〕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