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香港真祭出“紧急法”,情况将是这样……
执笔/胡一刀、刮胡刀&花叨叨
有传闻说香港特区政府内部正在讨论这一议题。香港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最近表示,当香港进入紧急情况及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时,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可以宣布实施“紧急法”,无需经过立法会审议。
一些香港人着急了,甚至有点抓狂。
其实林郑月娥并没有明确表示,到底是否会动用“紧急法”。然而仅仅是“没有否认”,就已经让这些人受到很大刺激,甚至叫嚣一旦使用该法,“香港就会变成乌克兰”。
无巧不成书。28日深夜,解放军驻港部队的一次正常轮换,大量装甲车出现在香港街头,更让他们感觉风声鹤唳,神经高度紧绷。
让极端反对派如此紧张的“紧急法”到底有哪些规定,如果真的实施,香港又会变成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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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紧急法?
“紧急法”即香港现行法例中的第241章《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旨在授予行政长官与行政会议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订立规例的权力。因此一些法律人士认为,“紧急法”是特首和行政会议通过法律手段止暴制乱的“尚方宝剑”。
从官方文件看,“紧急法”授予了行政长官如下权力:
在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而不需通过立法会。
比如可以实施戒严、禁止示威者蒙面等,也可拘捕乱港人士,对标语甚至不良媒体做审查。
除了不得采用死刑,对这些临时紧急立法所规定之罪行,可规定最高判处终身监禁(无期徒刑)。
法律界人士特别指出,港府可以依据“紧急法”禁止示威者蒙面,这一条尤其引起舆论关注。我们看到,近来一些暴徒行为猖獗,但他们蒙面施暴,看不清脸,这增加了事后依法追究他们的难度,使得这些人造成极大破坏后,竟然无需承担责任和后果。这条禁令将把施暴者晒到众人的眼睛和各种镜头之下,能够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而且现在国际上最少已经有十三个国家早已立法禁止蒙面示威,包括德国及意大利等欧洲国家,还有加拿大和美国十多个州都有类似法例。
28日,就有香港团体向林郑递交请愿信,要求政府当局参考国际标准,尽快订立禁蒙面法。他们手持“蒙面只利犯罪、不利执法”及“表达正当诉求、何须鬼祟蒙面”等标语,又拉起横幅,上面写着“跟随国际标准立法、禁止蒙面示威游行”。他们认为,这些黑衣人每次闹事都戴上面罩,甚至开发布会的时候也不敢露脸,这加大了罪案发生的几率。
另外,“紧急法”的规例还可以延伸对刊物和文字的审查。现在香港局势中,有一些人通过网络平台,用残忍的仇恨言论去大肆煽动,鼓励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仇恨言论无论是在哪个国家和地区都是无法被允许的。
可见,如果港府真的宣布“紧急法”实施,对于黑衣蒙面暴徒可以说是一记重拳。香港《星岛日报》专栏28日发评论称:“特首对于引用《紧急法》言而未尽,却已如震聋启聩”,又称“反对阵营更加大为紧张,齐声喝止宝剑出鞘”。
事实上,在面对骚乱或恐袭等危机时,西方国家也常以紧急状态来应对。比如去年12月,面对“黄背心”持续不断的抗议,法国总统马克龙宣布进入经济和社会紧急状态。今年2月,特朗普宣布南部边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理由是毒品走私和非法越境泛滥,威胁边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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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如今备受关注的香港“紧急法”,其实是1922年通过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港英政府期间,它就曾被启用过。
当时,英国在香港的殖民政府订立这一法律的背景,是香港海员要求英资海运公司加薪却没有成功,然后演变成一场海员大罢工。时任香港总督司徒拔爵士(Sir Edward Stubbs)认定以非常大总统孙中山为首的中国(广州)政府受到了苏联布尔什维克思想的影响,在幕后策划罢工。
而香港最近一次启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是在1967年“六七暴动”时期。
当年4月开始,位于九龙新蒲岗大有街的新蒲岗塑胶花厂发生工潮;5月,新蒲岗塑胶花厂的劳资纠纷开始升级并政治化,冲突愈演愈烈。部分工人阻止工厂出货,场面紧张。
1967年5月6日,防暴警察到场戒备,但在厂外的工人不但没有散去,还与在场警察发生冲突,21名工人被警方逮捕,还造成多名工人受伤,聆讯后更有8人被判入狱。工会代表前往警署亦被扣押。
5月7日,工人与其他支持者上街集会示威。警方施放催泪弹及木弹驱散示威者,拘捕127人。5月11日,新蒲岗塑胶花厂工潮演变成暴动,工人聚集在新蒲岗街道外,与警察对峙,又用石头和燃烧瓶袭击警员。
当局鉴于事态严重,于当晚宣布东九龙实施宵禁,所有后备警员取消休假候命,事件中有百多人被捕,并造成两人受伤。
之后较大型的冲突,包括5月22日的中环花园道事件、6月6日太古船坞暴动、7月8日沙头角枪战等。由7月12日起,冲突中开始出现俗称“土制菠萝”的炸弹,其后暴力事件持续升温。暴动直至当年年底才大致平息。
当时,港英政府宣称这是亲北京团体策动的“反英抗暴”斗争,试图推翻总督戴麟趾爵士(David Trench)及其政府。
于是,港英政府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跳过立法局(今立法会)颁布了多条紧急法令,当中包括禁止游行集会和示威抗议、禁止“非法广播”、严禁张贴“煽动性传单”,凡三个人以上聚集即可检控“非法集会”罪。
从当时来看,为了扩大警权,以便让他们逮捕、搜查、封闭场所、检控工作更为迅速,港英政府在六七暴动期间根据“紧急法”主要颁布了5个紧急法令:
“防止煽动性言论”紧急条例(1967年5月24日)
“防止煽动性标语”紧急条例(1967年6月1日)
“防止恐吓”紧急条例(1967年6月24日)
“九项紧急法令”(包括:1. 虚伪报告之散播;2. 检查武器之权力;3. 内庭不公开审讯;4. 启封或封闭屋宇之命令;5.表明身份;6. 驱散集会之权力;7. 阻碍罪行;8. 集会罪行;9. 破坏罪行。)(1967年7月20日)
“修订一九六七年紧急(主要)规则第四十条条文”,任何获授权人员,不需持有搜查令,可进入屋宇,车辆或船只,搜查任何武器或军火,同时可截查可疑人物;此外,任何人如获悉别人藏有攻击性武器者,须向警方检报(196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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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月娥不置可否的表态,以及解放军驻港部队的一次正常轮换,仅仅这样就刺激一些人到抓狂,这如果不是心虚,又是什么呢?
虽然极端反对派的炒作让很多香港普通人也感到担心,也有不少法律人士认为,“紧急法”是特首和行政会议通过法律手段止暴制乱的“尚方宝剑”。
无论如何,探讨是否动用“紧急法”,这是香港社会朝着依法止暴制乱迈出的正确一步。
到目前为止,香港特区政府和警队始终保持了最大限度的克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希望能实现“软着陆”。而如今香港局势已经难以用常规手段进行治理,我们并不知道最后港府会怎么决定,但如果真的援引了“紧急法”,那一定是万不得已的选择。
这也显示出,香港尚有打击暴乱可以使用的更多法律资源。如果能把它们激活、调动起来,不仅可能起到效果,而且有利于保持香港现有法律体系的一贯逻辑,让止暴制乱坚定走在法治的轨道上。
或许,无论是香港的普通市民还是特区政府,都不曾香港有需要认真权衡是否动用“紧急法”的这一天。这完全是极少数丧心病狂的暴徒,把局势强行逼到了要评估是否应做出这一抉择的地步。
这是香港的悲剧,更一定意味着那些暴徒的个人悲剧,他们做了一次愚蠢的命运赌博。
香港的法治秩序有着国家的无限支持,就算这一秩序遭遇了再严重的挫折,也必将有最终恢复的一天。
等那一天到来,他们要拿什么赎回自己的人生呢?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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