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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最高法院发文规制“专利陷阱”、“专利海盗”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你赞同么?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其中有一条比较引人注目:

 三、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着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法治环境
  13.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有效阻遏侵权行为。依法妥善运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源头治理、溯源打击,及时有效阻遏侵权行为,切实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违法成本,促进形成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氛围。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完善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完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度,规制“专利陷阱”“专利海盗”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依法支持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作为一名知识产权从业者,并不太清楚这个文件中的“专利陷阱”、“专利海盗”到底指的是什么或哪类群体,如果狭义的把它归类为人们常说“专利流氓”(NPE)是否可以?看来还需要最高法进一步出台“司法解释”。
实际上最高法出台这条的背景是: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已经堆积了大量的所谓的恶意专利诉讼。就像在专利申请环节有非正常申请一样,在诉讼环节,实际上也存在很多非正常诉讼,而这些诉讼无疑占据了宝贵的司法审判资源,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
所以最高法此次文件中列出此条是有背景的,但是能否将一竿子顺带将所谓的非专利实施实体NPE这一类都归为能够设置“专利陷阱”的“专利海盗”,从而遭遇被打击的命运?
可能有时还不能一改而论,像之前有屡次写过的歌尔在科创板阶段发起数起针对敏芯微电子的专利诉讼,但是从事后结果来看,其中大部分专利是可以被无效的,这是否能认定是恶意诉讼,从而要求反向赔偿等。
此外,像大博医疗起诉科创板IPO阶段的科惠医疗,也是事后一些专利被逐渐全部无效掉,显示出起诉方实际上基于的是权利并不稳定的专利,这是否能被认定为是“专利陷阱”,行为人是否能被认定为“专利海盗”?
还都是未知数。
其中近来最明显的一个案例就是,宁波奥克斯通过购买东芝的压缩机专利来反诉格力公司,最终这件基础性较好的专利很难被无效不掉,那像奥克斯这种到底算不算是“专利海盗”?
诸此种种。
假设如果把今天最高法公布的这一条理解为对NPE在中国的“封杀”,请问您是否支持这种决定,请参与投票:

法发〔202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本意见。
  
  一、心怀“国之大者”,准确把握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1.确保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紧紧围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增强机遇意识、风险意识,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适应新时代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增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深刻认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事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自觉践行初心使命,找准司法服务“国之大者”的结合点、切入点,担当作为、改革创新,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开创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
  3.正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法院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坚持严格保护,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及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坚持公正合理保护,防范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坚持深化改革,强化信息化技术运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坚持协同配合,强化国际合作,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司法智慧。
  二、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
  4.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强度与其技术贡献程度相适应。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科技创新成果保护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职能,总结提炼科技创新司法保护新规则,促进技术和产业不断创新升级。以强化保护为导向,加强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严格审查,推动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促进专利授权确权质量提升。以实质性解决专利纠纷为目标,建立专利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在甄别统筹、程序衔接、审理机制、裁判标准等方面的协同推进机制,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有效提高审判效率。 
  5.加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于优秀文化的引领和导向功能,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依法加强“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以法治手段传承红色文化基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文化创作者权益保护,准确把握作品认定标准。依法维护作品传播者合法权益,适应全媒体传播格局变化,依法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文化创作及传播的著作权保护新问题。依法审理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案件,妥善处理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关系,促进作品传播利用。加强遗传资源、传统文化、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和利用。
  6.加强商业标志保护,服务品牌强国建设。提高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质量,坚决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科学合理界定商标权权利边界与保护范围,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强化商标使用对确定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作用,积极引导权利人持续实际使用商标,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加强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司法保护,依法支持商标品牌建设。完善地理标志司法保护规则,遏制侵犯地理标志权利行为,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
  7.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新领域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准确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加强互联网领域和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算法、商业方法和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合理确定新经济新业态主体法律责任,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加强涉数据云存储、数据开源、数据确权、数据交易、数据服务、数据市场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审理和研究,切实维护数据安全,为数字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8.加强农业科技成果保护,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大重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力度,促进农业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精准农业技术等方面重大创新成果的创造。依法严格保护国家种质资源,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种子套牌等行为,强化植物新品种刑事司法保护,提升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有效保障国家种业和粮食安全。创新和加强地方特色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完善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9.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依法妥善审理涉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推动完善中医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规则,促进提升中医药领域专利质量。加强中医药古方、中药商业秘密、道地药材标志、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推动完善涉及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国内规则和标准,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
  10.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法治环境。严格落实《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依法妥善审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出台反垄断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发挥“红绿灯”作用,明确司法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严惩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强化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案件审理和宣传,通过司法裁判强化公平竞争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护航企业创新发展。依法加大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秘密司法保护力度,严惩窃取、泄露国家科技秘密行为。正确把握侵害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认定标准。加强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切实防止诉讼中“二次泄密”,保障权利人依法维权。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12.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认真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强科技成果有关各项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准确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界限,依法支持以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充分保障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合法权益。依法积极支持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规范和促进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保障知识产权金融积极稳妥发展。依法保护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性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依法保护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从严把握定罪标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避免把一般违法或违纪作为犯罪处理,支持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
  三、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着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法治环境
  13.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有效阻遏侵权行为。依法妥善运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源头治理、溯源打击,及时有效阻遏侵权行为,切实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违法成本,促进形成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氛围。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完善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完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度,规制“专利陷阱”“专利海盗”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依法支持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14.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知识产权解纷方式。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有效推动知识产权纠纷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因地制宜创新知识产权解纷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
  15.健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加强与行政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监督职能,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推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有关部门数据专线连接工作,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促进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为继续推动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率先发展,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升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水平。
  16.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依法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积极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妥善处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妥善处理国际平行诉讼,积极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确保案件裁判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促进国际贸易合作。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通过司法裁判推动完善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全球治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17.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环境。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多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体系,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示范作用。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持续打造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等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宣传品牌,增进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了解、认同、尊重和信任,厚植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
  四、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18.加强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推动健全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优化知识产权管辖布局。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制度。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深化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改革,优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协同推进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案例、裁判文书和裁判规则数据库深度应用,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完善裁判规则。
  19.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加强政治建设,筑牢政治忠诚,增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服务大局意识和能力,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遴选和交流机制,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判人才培养,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人才梯队。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审判权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队伍忠诚干净担当。加强技术调查人才库建设,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作用。加强与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技社团协同合作,提高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水平。
  20.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水平。扎实推进信息技术与法治建设融合促进,积极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全面加强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实现信息化建设与知识产权审判深度融合。适应信息化时代发展,探索更加成熟定型的在线诉讼新模式和在线调解规则,积极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设,加强司法大数据充分汇集、智能分析和有效利用。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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