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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人工智能不能被列为发明人,但是……

黄小莺 企业专利观察 2022-10-25

作者:黄莺


11月11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做出裁决,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被列为发明人,德国专利申请必须指定一个人为发明人。但补充说,这项发明的概念得到了人工智能系统的帮助。这是英国萨里大学Ryan Abbott教授在其DABUS人工智能可专利性问题上的又一次尝试。他代表美国发明家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博士在全球范围内提出了多份专利申请。
这是继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美国法院、英国专利局、英国上诉法院、欧洲专利局等均不承认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之后,又一个重量级法院的裁决。此前,只有南非澳大利亚承认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但是澳大利亚目前在法院和专利局之间还在博弈。

Ryan Abbott教授

这件德国专利是DE102019128120A1,是一种基于分形几何的食品容器,由DABUS(“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统一感知的自动引导装置”)设计和制造。

DE102019128120A1

德国专利局曾在2020年3月24日驳回了这一申请,审查员认为,该项专利的发明人不符合德国专利法第37条和专利条例第7条的规定。由于这项发明是人工智能自行做出的,因此被认为不符合德国法律的要求。
按照德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被列为发明人。审查员还引用了若干的法律指出其中的发明人不能是公司,尤其是1968年的一项规定,其中要求发明人只能是个人。审查员还指出,人工系统不可能将发明转让给申请人,因为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并不具有法人资格。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最新裁定基本延续了审查员的观点,但是新提出的折中方案却值得关注:即自然人可以被列为发明人,并加入人工智能系统所设想的发明信息。具体的案情信息还有待于德国专利法院的审判信息的进一步公开。
今年早些时候,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皮诺斯(António Campinos)曾经干预了这起DABUS的欧洲案件,理由是该案件“具有高度重要性和普遍利益”。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在2021年6月21日的意见中,认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要求,发明人需是自然人。该件专利的上诉定于2021年12月21日进行口头审理。

萨里大学以人为中心的人工智能研究所所长Adrian Hilton教授评论说:这是一个真正的历史案例,它认识到需要改变我们对发明的看法。我们正从一个发明是人类专利的时代,进入一个机器能够实现发明的时代,释放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的潜力,造福社会。“


附: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6月21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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