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怎么看MPEG LA提出三星侵犯HEVC专利

黄小莺 企业专利观察 2022-11-30

作者:黄莺



3月28日,专利池管理机构MPEG LA发布声明,已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对三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星”)提起执法行动,指控其侵犯MPEG LA的HEVC专利组合许可证中的专利。这些专利对HEVC(也称为H.265和MPEG-H第2部分)数字视频编码标准至关重要,该标准用于互联网、电视和移动传输、接收和使用的视频编码和解码产品。

根据投诉,从2014年秋季到2020年3月终止,三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是MPEG LA HEVC专利组合许可证的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但自终止以来,三星继续在德国提供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电视在内的产品,这些产品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受专利保护的HEVC方法。

最后,MPEG LA提到了所聘请的律所提出了寻求禁令、金钱赔偿等执法行动。

来源:MPEG LA官网

MPEG LA可以说是现存专利池中的鼻祖,早期主要从音视频编解码发展起来。从上世纪90年代初完成MPEG-2专利池在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审查后,可以说基本上构建了现代专利池运行的模型。有关视频编解码的发展历史,可以参考PatPub专利许可工程上的一篇不错的总结

来源:PatPub专利许可工程

但是,视频编解码领域存在着典型的“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问题,就是MPEG LA虽然有专利池管理的先发经验,但是不可避免的会难以调和一些权利人之间对于专利池管理方向和规则的意见。
甚至一些大的科技巨头也曾开发过不收许可费的标准,但是经过市场检验,目前来看正在从MPEG-2/AVC向HEVC,甚至直接向VVC过渡。这似乎已经成为市场选择后的主流趋势。
但是在这个过渡中,光HEVC就形成了三个主要专利池,还有一些未入池的专利权人,MPEG LA已经不是一家独大,这一点可以参考之前的文章
而VVC也是在今年初,先后由Access Advance和MPEG LA各自成立了两个VVC专利池VVC Advance和MPEG VVC。
MPEG LA和Access Advance分庭抗礼之势愈发明显。
实际上,脱胎于MPEG LA的Access Advance,之所以会未能如期在MPEG LA组织下成立一个单独的专利池,其根本原因就是MPEG的几家主要股东认为MPEG的政策难以满足其需求,于是就单独成立了HEVC Advance(后更名为Access Advance)。
对于其背后原因,HEVC Advance的首席执行官,也是前通用电气GE的Peter Moller曾做了一些评论,可以看得出,MPEG LA相对而言并不高的费率,成为了一些希望更多利益者的“绊脚石”,也就是说“费率和规则”是后者希望脱离MPEG LA的主要原因。
资本“逐利”的本性,也就埋下了这个产业“冲突的祸根”。
而引发双方冲突的导火索,就不得不提到三星这家公司了。
就像MPEG LA的声明中所提到的,三星从2014年秋季到2020年3月,都是MPEG HEVC专利池的主要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而三星作为HEVC技术标准必要专利最多的权利人,拥有4510件HEVC专利,远高于其他权利人。因此其立场和位置就能决定两个专利池的实力对比。最终,三星在2020年初选择推出MPEG HEVC而加入HEVC Advance,与三星一起退群转池的还有韩国的八家权利人。

制作:企业专利观察

随着三星的转群,HEVC Advance专利池规则中的一些强势条款,于是引起了一些实施人的不满,其中主要集中在之前已经获得MPEG HEVC许可的实施人。如何根据两个池的费率情况,以及已经在MPEG LA向三星交过专利费了,那随着三星转到HEVC Advance后,如何退费的问题。
对此,包括土耳其的电视制造商Vestel和中国的小米等,都在德国与HEVC Advance的权利人发生了纠纷。
去年10月的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庭审中,法官也对这一点提出了质疑:
(1)退费(Reimbursement)的义务不应转移到被许可方,应该如何退费应当是一条明确的条款体现在许可协议之中;
(2)重复费率只是一个政策,而没有作为合同的强制约束力,无法保证许可方一定实施;
(3)退费的计算并不透明和清晰。
最终在去年底,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驳回了HEVC Advance针对Vestel提出的禁令救济请求。认定Vestel是善意的被许可人,虽然认定Vestel侵犯了SEP专利,但是因为HEVC Advance专利池规则的问题,而没发颁发禁令。
法院的此次判决可以说对HEVC Advance专利池的组池管理存在并不FRAND情形的一种认定。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Access Advance随后不得不发声明,宣布修改一些政策。
所以,返回来再看此次MPEG LA选择起诉三星的事件,其背后实际上并不简单。
因为从MPEG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主动起诉的案件却并不多,FOSSPATENT的博主在其一篇博客中曾列举了数据

我已经研究了32场视频编解码器专利执法行动(27场针对MPEG-2,5场针对AVC),这些行动始于杜塞尔多夫,每次都是由多个MPEG LA许可方针对部分大型复杂被告(甚至包括华为)提起的。与MPEG LA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签订的7000多份许可协议相比,32对于这样一个足够大的样本而言,只能算是一个舍入误差。

在这些纠纷中,至少有六起被下达了禁令。一次又一次,从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所有这些案件都在那里提交)一直到联邦法院,MPEG LA的条款都被视为FRAND

32场诉讼,30年的时间,相当于MPEG LA的执法大约每年1起,如果确实是和7000份协议相比来说,比例大约是0.46%。
也提到了MPEG LA与华为之间的诉讼,其实在国内一直以来都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印象,就是来收许可费的就一定是“坏人”。但是如果深入了解此次纠纷双方案的细节,到底是谁劫持谁还真不好说。所以,有时并不能完全将未经证实的主观印象扣在MPEG LA上。
相比之下,近几年Access Advance在专利执法上的显性和隐形动作其实也不少,一是可以通过诉讼数据来发现其执法动作,二是可以从近年来在中国、美国和欧洲,对通用GE、三菱、杜比、飞利浦和韩国电子通信研究院等HEVC Advance专利池的主要无效数据上,例如美国Unified Patent就是一家主要无效HEVC Advance专利权人专利的机构,就能够看到隐藏在HEVC Advance专利池后面的“反抗力量”还是不少的。
再来看三星之所以退出MPEG LA加入Access Advance的动机,FOSSPATENT的博主曾表达过一个观点,就是由于HEVC Advance专利池一些项目的收费是MPEG LA的四倍,三星的转投,目的之一并非是想做为许可人获得更多的专利费收入,而是通过加入HEVC Advance能够以极低的成本获得该专利池中的其他专利(注:不交费或少缴费对于三星这么一个大体量的消费电子制造商,吸引力远比获得许可收入更具诱惑力)。而这或许也是AA当时吸引三星加入的主要原因,就是作为实施者可以减少专利费支出。
这或许是原因之一。
我更想从专利池的管理、利益和权利角度来猜测一下背后的问题。
在正式抛出我的想法前,先看一下HEVC专利池目前的格局。HEVC Advance无疑是最大的专利池,据其自己声称汇聚了大概有70%左右的HEVC专利。剩下的是MEPG LA的池子,以及Velos和其他一些独立权利人。

HEVC 专利格局

专利池的玩法和政治、经济上的结盟有些类似,像欧盟、东盟、非盟、上海合作组织等,其中有些国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这和专利池的管理类似,虽然像Access Advance和Avaci这类专利池都集结了几十个权利人,但是真正发挥主导权的可能就是少数企业,像Access Advance中主要就是通用GE、杜比、飞利浦和三菱等。
而这几家主要管理者中,可能又会有带头大哥,而美国的领导者地位,也就决定了像GE和杜比等公司在类似专利池中或许拥有更高的话语权。这种定位是早在三十年前的MPEG和DVD时代就奠定的格局。
而像三星这种韩国企业,可以认为是美国企业的利益延伸体。就像韩国三家锂电池在美国设厂被美国企业要求分享技术一样,韩国企业基本很难逃出美国的控制。所以,三星选择偏美系的Access Advance专利池就不足为奇了。
其次,从上图中还可以看到,一些大型的权利人,目前已经都不在MPEG HEVC的专利池里了,反而是像是苹果这种多以实施人身份出现的企业,却是在MPEG HEVC池中。
这或许也能说明一定问题,就是所有崇尚专利收费的大权利人,都不认可MPEG LA在HEVC上的做法,所以没有加入该池子,甚至是像高通、爱立信早年单独成立Velos,主要目的也是提高许可费率。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苹果的立场,它是MPEG LA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目前没有和其他两个HEVC专利池签约,其中一个重要的抵制理由就是费率结构问题,这一点一名国外记者Jan Ozer的一篇文章中,还专门提到了在HEVC已经把(费率的)事情搞的一团糟。
对苹果而言,不合理的费率很多情况下都是会抵抗的,而MPEG HEVC的池子就成了苹果用来抵抗的最好武器。
因为在视频编解码这个垂直领域,并不像手机行业,在计算费率时,会总和自上而下(top-down)和可比费率的模式,因为法官判决给了一个总的封顶(top)的许可费上限。
所以在视频编解码领域,没有整个行业封顶的top价格,也就意味着“可比费率”就成为非常重要的确定费率是否FRAND的一个重要参照。而这时MPEG相对与其他类两个HEVC专利池较低的费率就成为非常重要的一个参照物。
因此,这场看似是MPEG LA和三星这两个权利人实体之间的较量,其背后我更愿看到的是“实施人”与强势“权利人”两个长久以来的对手之间的较量。
也就是说,此时的MPEG LA不能简单的看作其仅代表入池专利权人的利益了,更多的还有类似苹果等大型实施人的利益在内。
这一点就非常有趣了。
其实现在的局面,还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有待解决,主要提两点:
一是力量逐渐削弱的MPEG HEVC,是否还能支持当前的费率基础。如果一个专利池有大量权利人转移或退出,那其目前所执行的费率如果不变的话,是否能支持FRAND的问题。
这一点其实从MPEG LA在成立VVC时就可以看出来,目前首批入池VVC的MPEG权利人实力相对并不突出,但是从费率来看并未便宜,这本身就是个问题。
二是因为视频编解码领域从未出现过法官裁决整个行业封顶top累计费率,导致这个领域的专利池和权利人面临随时分裂和不确定性,一些新分离出来的权利人采取单独收费或组团收费的模式,无形中就加大了整个行业的堆叠费率。这对于实施人而言,是否公平,也是一个待解的难题。
欧美法院在这方面并没有判例支持,主要是因为这些专利池的管理者多以欧美企业为主,再怎么分裂和费用堆叠,实际上受益的还是西方企业。但是对于中国广大的以实施人角色为主的企业而言,这个累积的堆叠费率是在逐年增高的。
如何处置这样的问题?其中不断分裂出来的新专利池和更加分散的权利人,是否存在妨碍竞争、增加消费者成本以及反垄断的问题,是需要从立法、审判角度去通盘考虑的,这个问题不能等着外国法院去牵头 ,中国司法和行政上应该主动思考。这个问题想要靠企业自身来解决,基本上是无解的,只有依靠行政和司法对FRAND的认定标准,才有可能形成一个真正良性的许可环境。
这或许才是建立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的可抓之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